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门户网站
您的位置:首页 >> 志鉴书库 >> 市志  
 
 
《哈尔滨市志 税务》
 
 
第一篇 税制税种
 
 
第二章 中东铁路时期税赋
 
 
第三节 住房捐
 
 
  一、凡市民住房者,均为住房的纳捐义务人。计算原则系按房租多寡确定捐率,如租价
中含家具费、燃料费的,则按租价扣除15%以后计算征收;如系房主居住自己的房屋或以优
价租赁他人的房屋,则参照同一区域同院住宅的租价计算征收。
  纳捐期限:住房捐按年计征,分三季缴纳,上季为1月1—15日;中季为5月1日—15日;
下季为9月1—15日。
  二、凡铁路员工住房者亦为住房捐的纳捐义务人。计算原则系按年薪收入(包括生活补
贴费)加算房金等于“应得房金”,以年薪收入与应得房金二者为基数,分级递进计算。但
以年薪在6000元,应得房金1500元为限,如超过上述基数者则根据所住官房面积较大、建筑
结构较好、居住环境优美等条件,其住房捐一律提高捐率。
  纳捐期限:按年计算征收,分季缴纳。
 
     
  附件:显示原文件
 
  【上一条】         【返回】         【打印本页】         【下一条】  
 
    本栏目为资料性栏目,录入时尊重原文,尽可能保持资料的原始性。因出版时间已久,很多记述都是遵循当时提法,内容如有不准,系原始资料中存在的问题,并非本网站录入错误,敬请谅解。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使用帮助    -    网站地图    -    友情链接
Copyright ©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 All Rights Reserved
网站技术维护: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资料信息处
电话:(0451)86772465  E-mail:dfz_lx@harbin.gov.cn
地址:中国·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世纪大道1号  邮编:150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