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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税务》
第一篇 税制税种
第二章 中东铁路时期税赋
第三节 住房捐
一、凡市民住房者,均为住房的纳捐义务人。计算原则系按房租多寡确定捐率,如租价
中含家具费、燃料费的,则按租价扣除15%以后计算征收;如系房主居住自己的房屋或以优
价租赁他人的房屋,则参照同一区域同院住宅的租价计算征收。
纳捐期限:住房捐按年计征,分三季缴纳,上季为1月1—15日;中季为5月1日—15日;
下季为9月1—15日。
二、凡铁路员工住房者亦为住房捐的纳捐义务人。计算原则系按年薪收入(包括生活补
贴费)加算房金等于“应得房金”,以年薪收入与应得房金二者为基数,分级递进计算。但
以年薪在6000元,应得房金1500元为限,如超过上述基数者则根据所住官房面积较大、建筑
结构较好、居住环境优美等条件,其住房捐一律提高捐率。
纳捐期限:按年计算征收,分季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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