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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税务》
第一篇 税制税种
第三章 民国税赋
第一节 木石税
木石税1918年8月25日施行。木石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木石运销人。
木石税除征收正税外,还按正税2%征收附加费和收取税票工本费0.20元。
木石税税率如附表1—5。1927年规定木石税的纳税义务人,改按除木石及木植票费由买
卖双方分担外,其余均由卖主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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