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的位置:首页 >> 志鉴书库 >> 市志 |
|
|
|
|
|
|
《哈尔滨市志 税务》 |
|
|
第一篇 税制税种 |
|
|
第三章 民国税赋 |
|
|
第三节 洋酒签封捐 |
|
|
洋酒签封捐1927年1月1日施行。
洋酒签封捐在酒品出厂时由厂家缴纳,洋酒签封捐捐率分比例捐率与定额捐率2种。洋
酒签封捐的计捐标准分按价定额贴封、按价比例贴封和按量定额贴封3种。
1.酒品:价值在0.05元以上0.14元以下者,贴签封0.02元;价值在0.15元以上
0.24元以下者,贴签封0.04元;价值在0.25元以上0.34元以下者,贴签封0.06元。
2.白酒:每箱贴签封3.2元。
3.其它酒品:按售价20%计税。
洋酒签封共有:2分、4分、6分、8分、1角、1角2分、1角4分、1角6分、1角8分、2角、
3角、4角、5角等13种。 |
|
|
|
|
|
附件: |
|
|
【上一条】
【返回】
【打印本页】
【下一条】 |
|
|
|
|
|
|
|
本栏目为资料性栏目,录入时尊重原文,尽可能保持资料的原始性。因出版时间已久,很多记述都是遵循当时提法,内容如有不准,系原始资料中存在的问题,并非本网站录入错误,敬请谅解。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