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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金时期金朝政府已对今哈尔滨地区征税。
清代中期,阿勒楚喀辖境内开始征收田、丁赋税。
乾隆二十八年(1763年)哈尔滨邻近的拉林设税务。
乾隆三十年(1765年)额征牛马税。乾隆四十四年(1779年)添设斗称当店税,又“对
旗地、新编民户、男妇人丁、按新收实在行差人丁征银”。赋税均由阿勒楚喀副都统征收,
尽收尽解,再由吉林将军指定永吉知州汇解盛京户部。
嘉庆七年(1802年),田保辉等兄弟6人在今哈市香坊区一带垦荒,并创立著名的“田
家烧锅”,清朝官衙对其征税时,称其为“烧商”。
咸丰四年(1854年),清政府征收大租,每垧征大租600文。
光绪二十四年(1898年)沙俄建筑中东铁路,哈尔滨税捐主要分两类:一是“国家税”,
其中有:大租、陆路关税、盐税、洋药税、烟税、酒税、田房契税、牙店税等20余种。收入
归清政府。二是“地方税”,其中有:省税,府、厅、州、县税,城镇乡税。收入归地方政
府。
1912年,辛亥革命胜利,傅家甸、四家子(道外一带)归民国政府滨江县管辖;道里、
顾乡、秦家岗(南岗)、香坊、八区等归帝俄东省铁路管理局管辖。当时的捐税收入按管辖
范围分享,互不干涉。
1920年,北京政府决定收回中东铁路司法权,几经周折哈尔滨地区才由民国政府管辖。
20年代后,哈尔滨的民族工商业有较大发展,成为东北北部的加工工业中心和铁路枢纽商埠。
1926年11月成立了哈尔滨特别市,税捐征收机构有:市政局、哈尔滨税捐征收局、哈尔滨木
石税费总局等。当时中央财政部统一规定:“国家税”24种,“地方税”28种。据1927年统
计,哈尔滨特别市自治会年收入税捐即达127.8万元。
1932年2月5日,哈尔滨被日军侵占,沦陷为日本帝国主义的殖民地。日本侵略者在伪满
傀儡政府成立的同时,相继组建了“国税”、“市税”征收的专门机构。在哈征收的“国税”,
由初期的18种,逐步增加到35种,其中有:生产粮石税、烟税、木税、营业税、酒税、家酿
自用酒类税、商业登记税、契税、特许登录税、印花税、通行税、所得税等。1935年哈尔滨
特别市公署,公布了《哈尔滨特别市‘市税’暂行条例》,于7月1日实施。在哈征收的“市
税”有15种。其中有:营业税、附加捐、地捐、房捐、户别捐、自由职业税、观赏捐、杂捐
(车捐、船捐、屠宰捐、粮捐、狗捐、佣人捐)等。
1932—1945年,哈尔滨特别市先后进行过3次税制改革,4次增加税负,岁入额逐年增加,
1932年为219.9万元,1937年高达1596万元,到1945年,猛增为3000万元。可见盘剥之剧,
税负之重。
1945年8月15日,日本帝国宣布无条件投降,伪满洲国宣告垮台,在苏军军管下,哈尔
滨市地方行政由以开明士绅张廷阁为首的地方维持会主持。1946年1月1日国民党接收大员接
收了哈尔滨,成立了市政府。2月9日,颁布《哈尔滨市税捐征收规则》,开征屠宰税、营业
税、牌照税、娱乐税、牲畜税、电气捐等9种。4月28日东北民主联军进驻哈尔滨市,5月3日
哈尔滨市政府成立。修改了原国民党市政府公布的《哈尔滨市税捐征收规则》,补充了违章
处理办法,直到1948年11月2日东北全部解放。这一时期开征的税目有13个,年税收达10208
亿元(东北地方流通券),占东北地区税收收入的26.8%。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根据首届全国税务会议精神和《中国人民政治协
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的原则,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于1950年1月30日发布了《关于统一全
国税收的规定》和《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规定了税收立法权限,统一了税法。哈尔滨市决
定开征:货物税、工商业税、盐税、薪给报酬所得税、存款利息所得税、印花税、遗产税、
特种消费行为税(筵席、娱乐、冷食、旅店)、使用牌照税等14种税,做为中央及地方的收
入。5月9日,哈尔滨市根据第三届全国税务会议提出的“公私兼顾,调整工商业的总方针下,
调整税收”的原则,决定工商税收由原来公布的14种减少为11种。货物税的征收品目由原来
的1136个减并为358个,印花税由原来30个目减剩25个目。从1950年7月1日实施。
根据过渡时期的税收任务“一方面要能更多地积累资金,有利于国家重点建设,另一方
面调节各阶级收入,有利于巩固工农联盟,并使税制成为保护和发展社会主义、半社会主义
经济,有步骤、有条件、有原则地利用、限制、改造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工具”和国家修整税
制的原则,1953年1月1日试行商品流通税,调整货物税税目,附加并入正税,取消棉纱统销
税和粮食交易税,将特种消费行为税改称文化娱乐税。税制经过改革和调整后,简化手续,
方便计算,进一步体现了合理负担。税种税目变动不大。
1956年,由于发展国民经济第一个五年计划提前完成,社会主义改造事
业取得决定性胜利,社会的经济形势和所有制形势都发生了较大地变化,原来的税收制度已
不能完全适应。1957年9月,财政部吴波副部长在全国税务局长会议上指出:“现行税制存
在着矛盾,一是税制复杂和当前经济情况不相适应;二是企业税小利大,对经济核算不利。
前一矛盾是主要的。改革工商税制,先将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及一部分印花税合并
为一种税,这是最主要的。对所得税和地方税也要做必要的改革。经过改革后,大体上说,
现行的11种税可能简化合并为六七个税种”。
1958年9月11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101次会议,听取了《关于工商统一税条例(草
案)的说明》,并于9月13日公布试行《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9月17日公布试行《工
商统一税条例施行细则(草案)》。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1958年9月转发了《工商统一税条
例(草案)》,规定从10月1日起执行。对工商业由于实行新税而影响利润计划与地方预算
者,通过调整上缴利润与预算任务解决,不得变动市场价格。哈尔滨市据以执行。
1966年2月,全国税务会议提出:“现行的国营企业征收办法,是在对资本主义经济征
收办法的基础上形成的,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国家计划管理、价格管理的不断加强,现行
税收制度已不适应国营企业的特点,矛盾越来越突出。一种产品积累有高有低,使用同一个
税率征税很难适应不同企业的实际积累情况,积累多的不能多收,有亏损的照样征税,不利
于扶植和促进中、小型企业加强核算和管理”。因此,国家决定在青岛试点,实行差额税;
在武汉试点,按企业产品积累征税;在天津毛织厂试点,把原来向国家交纳的工商统一税及
其附加、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合并一税征收。经过几年试点后,国务院于1972年
3月31日批转了财政部《关于扩大改革工商税试点的报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税条例
(草案)》。据此,哈尔滨市这次改革的主要内容有:合并税种。把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
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盐税、屠宰税合并为工商税,简化税目、税率。税目由过
去的108个减为44个,税率由过去的141个减为82个,很多是相同的,不同税率只有16个;废
除税收上许多繁琐征税办法,改革不合理的规定。1973年1月1日全面试行。当年工商各税收
入达31764万元,比1966年增收了36.3%。
税收的稽征管理,是组织收入的重要方法和手段。建国初期,税收体制不够健全,税收
制度不够完善。私营企业占有相当比重,账目不全,记载不实,偷税漏税现象比较严重。为
此,对“直接税”实行划区专责管理,建立纳税小组,除少数具备条件的企业按账征收外,
一律实行民主评议的办法,定期定额征收。对“间接税”则实行分行业管理,按产品查定,
出厂报验,货照通行的办法,按次征收。
1954年,根据省财政厅税务局印发的《私营固定工商各税查管试行方案》规定,实行了
“一员进厂,各税统管”的办法,按工商划类管理。1956年对私营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后,
在原稽征管理的基础上,营业税实行了“自计自缴”。1986年,国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
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统一了征管形式,明确了征管要求,规定了违章处理原则和办
法,推动了征管工作。
哈尔滨市征收管理工作,长期以来是“一员进厂、各税统管”,征、管、查于一身,缺
少监控机制,漏洞较大,问题较多,基于此种弊端,1989年进行了征、管、查三分离的试点
工作。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新的形势要求税收工作更好地发挥组织财政收入和经济杠杆
作用。党中央、国务院采取一系列加强税收工作的措施,并不断消除税务工作中“左”的思
想影响,加强税收理论建设、税制建设和组织建设。经过两年多的调查研究和试点,国务院
于1981年9月批转了税制改革的总体设想,把现行工商税改为按性质划分为产品税、增值税、
营业税和盐税。
1980年,哈尔滨市实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1982年开征了外国企业
所得税;1983年,对国营工业、商业、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金融保险、饮食服务等6个系
统第一步试行利改税,用所得税形式把企业利润上交给国家。1984年10月根据国务院公布
《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 》精神,在6个系统试行利改税的基础上全面实行。把国营企
业原来上交国家的财政收入,分别按11个税种向国家交税。也就是由第一步利改税的税利并
存,过渡到完全以税代利。即第二步利改税。此后,陆续公布一些单项条例和开征一些新税
种。截至1990年末,哈尔滨市实际征收的税种有: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盐税、烧油特
别税、国营企业所得税、国营企业调节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外资企业所得税、中外合资经
营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集市交易税、国营企业奖金税、集体企业奖金税、国营企业工
资调节税、建筑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牲畜交易
税、印花税、事业单位奖金税、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共24种,形成多税种多层次的
征收结构。1990年,征收工商税额16.46亿元,促进经济发展,体现合理负担,发挥了税收
工作的经济杠杆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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