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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税务》
第一篇 税制税种
第三章 民国税赋
第九节 牲畜屠宰税
牲畜屠宰税1917年施行。其纳税义务人分别为买主或卖主或屠宰商。
牲畜屠宰税包括:牲畜税、屠宰税、罐头牛猪税3种。
牲畜税 牛、马、骡、驴从价5%,由买主纳税。
屠宰税 猪一口0.30元,羊一只0.20元,牛1头1元,由屠商纳税。
罐头牛猪税 罐头牛一头0.60元,罐头猪一口0.20元,由卖主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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