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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税务》
第一篇 税制税种
第三章 民国税赋
第十节 贴照税
贴照税1927年施行。其纳税义务人是领贴人。
贴照税包括:当贴税、牙贴税、秤贴税3项。
当贴税 繁华地方,典当200元当质80元,偏僻地方典当150元当质50元。
牙贴税 繁华地方每贴120元,偏僻地方每贴100元,牙纪贴税40元。
斗秤贴税 年纳10元,1次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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