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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税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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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税制税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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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民国税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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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节 杂项捐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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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项捐课1927年施行。
杂项捐课包括本省车捐、外省车捐、省城大车捐、亮网课、香磨课、硝卤捐、杂费等7
项。
附加杂费:
山货、皮张、海菜、土产、牲畜屠宰税、煤税、烟酒税、石灰税、木石鱼草税、山分票
费、硝卤捐税等均为5%。
验票费:
每验票1张0.10元,粮税验票费每张2吊,5石、10石票费每张5吊,30石、50石票每张8
吊,100石、200石票每张10吊。滨江:1—3石票每张0.02元,5—10石票每张0.04元,30
—50石票每张0.06元,100—200石票每张0.0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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