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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税务》
 
 
第一篇 税制税种
 
 
第三章 民国税赋
 
 
第十四节 营业税
 
 
  营业税包括:销场营业税、汇兑庄营业税、工商营业税、东省特别区营业税4种。
  销场营业税
  销场营业税1927年施行。
  销场营业税包括:销场税、滨江营业牌照税、滨江钱粮当业牌照税、摊床营业牌照税、
当税5种。
  汇兑庄营业税
  汇兑庄营业税1928年1月1日施行。
  汇兑庄营业税纳税义务人是汇兑庄经理人。
  工商营业税
  工商营业税1928年施行。凡在哈尔滨市区及市区附近130米以内地方经营工商业者,除
有特殊规定者外,均按本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工商营业税分为工业营业税、商业营业税、承揽工程与供给物品人营业税和小商贩营业
税。
  工商营业税除小商贩及摊床由市政局直接征收外,其它由市政局拟定草案,经评税委员
会评定后征收。
  工商营业税每年一般分两期征收。第一期为1月;第二期为7月。第一期超过3月1日,第
二期超过9月1日不缴者,征收应纳税金2%滞纳金,但对承揽工程人、供给物品人之营业税,
则实行一次征收。
  凡承揽工程或供给物品,其代价未满500元者,应予以免征。500元以上者,以千元论,
按上列税率征收。如超过40-180万元,其中每20万元征税3000元,210万零1元至330万元,
征税3500元,如超过330万元者,应由评税委员会另行详细讨论,拟定适当的税率。
  小商贩营业税率:
  贩卖布匹杂货的小商贩全年征收营业税10元。
  贩卖铁器(如剪刀等)、鞋、烟草、鲜果、汽水、冰糕、橡皮鞋底的小商贩全年征收营
业税4元。
  东省特别区营业税
  东省特别区营业税1931年6月20日施行。
  东省特别区营业税为地方收入,除向中央缴纳出厂税的工厂或缴纳收益税的股份有限公
司组织的银行外,凡以营业为目的的一切事业均应缴纳营业税,但农业不在此限。
  营业税率根据营业性质及具体状况不同,分三种:
  以营业总收入额为标准者,按10-20%征收。以营业资本额为标准者,按0.4-2%征收。
以营业纯收益额为标准者,其税率为:纯收益额不满资本额15%者,按纯收益额2-5%征收;
纯收益额合资本额5%至不满25%者,按纯收益额5-7%征收;纯收益额合资本额25%以上者,
按纯收益额7.5-10%征收。
  营业税以营业总收入额为课税标准时,其营业总收入额全年不满1000元者,免征;以营
业资本额为课税标准时,其营业资本额不满500元者,免征;以营业纯收益额为课税标准时,
其营业纯收益额不满100元者,免征。
  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所办的公有营业,免征营业税,但官商合办之营业,不在此限。不
以营利为目的的合作社及贫民工厂等,免征营业税。
  营业税征收期限为:按年、半年或季征收。但短期营业者,得按月征收。
  营业税由纳税人向征收机关直接缴纳,不得由他人承揽包办。
  各省市原有牙税、当税、屠宰税及其他依法取缔的各种附加,得暂照原有税率分别改征
营业税。
  当地政府认为营业者开具的营业资本额、总收入额及纯收益额不确实时,得报评议委员
会评定。评议委员会组织由当地政府自定,但代表纳税者利益的评议委员,不得少于委员总
数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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