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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税务》
 
 
第一篇 税制税种
 
 
第三章 民国税赋
 
 
第十六节 不动产税
 
 
  不动产税1928年施行。不动产税(土地及建筑物税)纳税义务人是产权所有人。
  凡在本市区的土地及建筑物均应依照本规定缴纳土地税及建筑物税,但下列不动产可免
征不动产税:
  公立机关及东省铁路的办公用房,各领事馆署的用房,经市特许的文化、教育、慈善事
业和宗教及其他无经济目的的公益事业的用房,均免征不动产税。但其中附有住房部分不予
免征。
  不动产税税率,由评税委员会提出,自治会议审查决定。
  土地税税率,有收益之土地,按评价0.5%计征;无收益之土地按评价0.25%计征。
  建筑物的评价以建筑物的收益为标准。建筑物的纯收益等于建筑物总收益减去燃料费、
清洁费、看守费、修理费、保险费、建筑物税。建筑物每年纯收益乘5为该建筑物的计税评
价。
  土地税及建筑物税每年按两期征收。第1期由1月1日起至2月1日止;第2期由7月1日起至
8月1日止。逾期不交者每月征收1%滞纳金,不满1个月者按1个月计算。
  上半年落成的建筑物,由同年7月1日起计征建筑物税;下半年落成的建筑物,由次年1
月1日起计征建筑物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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