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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税务》
 
 
 
 
 
 
第一篇 税制税种
 
 
  清朝末年,哈尔滨税捐,执行吉林省制定的税法,即“国家税”、“地方税”两种。
“国家税”归清政府,“地方税”归州、府、县政府。
  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中东铁路总办兼俄国驻哈尔滨总领事霍尔瓦特,擅自公布
“公议会”章程,成立哈尔滨公议会,非法规定征收各种税捐,向中国和在中国的外国商民
征收税捐。1917年,俄国十月社会主义革命成功,但在哈尔滨的沙俄残余势力,仍把持着
“公议会”照常征收税捐,到1926年哈尔滨特别市市政局成立,才将沙俄把持下的税捐征收
权收回。
  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时,哈尔滨究竟有多少种税捐,考据不全。
  1932年,伪满洲国成立初期,对捐税的征管,均沿用民国时期的规章制度。根据民国时
期1935年《财政年鉴》记载,由中央财政部统一规定,国家税24种,地方税28种。哈尔滨特
别市自治税有13种。由于税捐种类繁多,征收重叠,税负日重,因而出现了商民抗税,征收机
关争征的局面。1936年为强化经济掠夺,先后制订和颁布了“国税征收法”和“地方税法”,
把两税征收管理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开始设“国税”18种,后发展为35种。“地方税”
则因各地情况不同,税目也各相异,哈尔滨实有“地方税”15种。
  1946年5月3日成立哈尔滨市政府,宣布废除伪满洲国和国民党政府20余种苛捐杂税。当
时税务机构不健全,税收法规不完备,暂时决定在哈开征:内地货物产销税、所得税、营业
税、牲畜交易税、娱乐税、筵席税等6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0年1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关于统一全国税政的决
定》,同时颁布《全国税政实施要则》,除农业税外,全国设14种税。此后,政务院陆续公
布了各有关税收的暂行条例,建立起全国统一的新税制。下半年又做了调整,主要是减少税
种、简并税目、调整税率。1953年修正税制,试行商品流通税,修订货物税和工商营业税。
1958年,又把商品流通税、营业税、货物税及印花税合并为工商统一税,停征了利息所得税
和文化娱乐税。改革后,只征收工商统一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城市
房地产税和盐税等8种。1973年再次简并税种税目,只征收工商税和所得税2种。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经济形势发生了深刻变化,税制也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首
先是利改税,继之是各税的全面改革,截至1990年,在哈尔滨市征收的税有24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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