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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税务》
 
 
第一篇 税制税种
 
 
第三章 民国税赋
 
 
第十九节 车  捐
 
 
  汽车捐 1928年5月18日施行。凡在哈尔滨市区行驶的汽车除公用者外,均缴纳汽车捐。
  汽车业主为纳捐义务人。汽车业主在开始行驶汽车前,将汽车开至市政局呈请查验机器
的马力,并登记姓名、地址及存车处所。
  汽车应纳捐率为:
  自用汽车每马力年纳税7元。
  营业小汽车每马力年纳税10元。
  大汽车每马力年纳税16元。
  汽车公司或工厂,如试验行驶汽车,亦应照章纳捐,其捐率与营业汽车相同。
  纳税期限及管理:
  自用汽车与试验汽车于每年1月内一次缴纳。
  营业汽车应于1、4、7、10各月10日以前分期缴纳。逾期缴纳者,应加征3%的滞纳金。
逾期1月者,市政局得扣押汽车,勒令缴捐,并课以20-40%的滞纳金。经过1月尚不缴捐者,
将以公卖被扣汽车处分。
  未经市政局查验机器马力汽车,私自行驶者,应按上项规定处理。各种汽车缴捐后,凭
经征机关收据向警察管理处请领牌照及执照。汽车牌号仅用于指定之汽车,如私自挪移,除
按车种征捐外,并处以30元以下罚金。如有损坏或遗失时,应先向市政局声明,再向警察管
理处呈请补发。
  汽车如因故不能行驶时,应即向市政局声明,将所领牌号交还警察管理处,在未交还以
前,无论汽车行驶与否,仍应负纳捐义务。如更换新车时,除按规定履行纳捐义务外,可将
其旧车已缴的捐扣除。
  凡有转让汽车事项,让受人及让与人须在3日内呈报市政局备案,让受人应声明姓名、
住址及存车处所。
  车捐 1929年11月20日施行。车捐的纳捐义务人为车辆所有人或使用人。
  凡在哈尔滨市区内使用车辆均应按季缴纳车捐,时间为季初1日,营业车辆应缴各项车
捐,逾期15日或偷漏捐款者,得按捐率加征1/2的滞纳金。
  自用车辆应于送达捐单之日起,1个月内照缴,逾期不缴,得按捐率加征25%的滞纳金。
未经纳捐的自用车辆,在上半年使用者,应缴全年捐款,下半年使用者,应缴半年捐款。
  机关公用车辆免纳车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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