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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税务》
 
 
第一篇 税制税种
 
 
第三章 民国税赋
 
 
第二十三节 哈尔滨特别市自治税
 
 
  哈尔滨特别市自治税1928年施行。
  哈尔滨特别市自治税征收:
  土地税、马路捐、建筑物税、动产拍卖捐、转移及长期租赁市内不动产、车辆捐、契约
税、犬马捐、营业税、铁路运输捐、公共娱乐场捐、马头捐、住房捐、屠宰捐。
  自治税之征收优先于其它一切债权。自治税的滞纳金与正税有同等效力。纳税人的财产
若有典权、质权或抵押权如设定行为在纳税期限前已登记者,其债权于该财产价格范围内,
得优先于自治税及滞纳金偿还。
  如遇有下列情形时,虽未到纳税期限,亦得征收:
  已经公卖执行者;
  受强制执行者;
  受破产宣告者;
  法人已解散者。
  征收费用 征收费用应由纳税人负担,并优先于诸税及债权,其种类有:督促费、扣押
费、保管费或管理费、搬运费、鉴定费、登报费、通信费、公卖费。
  执行员接到滞纳证书后,应填写督促书,并将督促书送达于纳税人。
  督促书所定期限届满;纳税人仍不缴纳自治税,执行员请经市长填制滞纳处分书,开始
滞纳处分。
  滞纳处分得扣押纳税人一切财产,但下列财产不在此限:纳税人及其同居家属除奢侈品
外的衣服、寝具、家具及厨具等;纳税人及同居家属三个月内食料、燃料等;修学必要之物
品;除机器外,以手工为业必要物品;祭器、墓地碑记谱牒;勋章、奖章;对纳税人或其家
属负担之瞻养费和维持生活必要费。
  纳税人的其它财产足供缴纳自治税、滞纳金及征收费用时,不得扣押下列财产:农业上
必要之器具物类;职业上必要之器具物品类。
  因不动产或营业所负担之自治税,无论该不动产或营业转移于何人,均得扣押。但该不
动产或营业之转移,在滞纳开始以前已登记或注册者不在此限。以裁判为假扣押处分之财产,
得嘱托执行机关而为扣押。
  纳税人对于应扣押之财产有选择权,但执行员认为不足清偿自治税、滞纳金及征收费用
或出卖明显有困难者,执行人员有权拒绝。
  扣押动产,由执行员保管,但扣押物搬运困难时,执行员可指定纳税人或第三人保管。
扣押的效力包含被扣押物本身及其自然或法定的派生物。
  扣押不动产依下列方法进行:揭示、封闭、追缴契据、管理。
  扣押动产依下列方法进行:标示、烙印或火漆印、保管。
  扣押,应邀同警察及被扣押人或家属及雇佣人在场,如被扣押人或其家属及雇佣人不肯
到场,得令其有正当职业的成年邻佑2人到场。
  扣押可以对纳税人的房间、仓库、箱子、柜子采取启封、开锁等方法进行搜索,但须在
日间进行。
  扣押物如有所有权以外权利时,执行员应通知权利人。但若涉及权利人以外时,则应通
知设定人。
  不动产扣押后,未出卖前,执行员应请示市长指定管理人,管理人受任后,纳税人不得
干涉该动产事务。
  不动产收益,应于每月3日前制表呈报执行员,当收益部份已足缴纳自治税,滞纳金及
征收费用时,应立即撤销扣押并解除管理人。
  扣押物的价格在50元以上,或其价格不明时,可由鉴定人出具鉴定书,其余由执行员酌
量定价。鉴定人由市长指定有专门学识或经验者一至数人充当,鉴定人的姓名及鉴定的价格
或执行员酌定价格应通知纳税人。纳税人对鉴定价格或执行员酌定的价格有异议时,可请求
另行指定鉴定人,但只以一次为限。鉴定费每次5元,若鉴定物价格过巨,鉴定程序比较复
杂,或难度较大者,可依鉴定物价格0.5%计算,但最高不得超过30元。
  已扣押的财产经过10日后,执行员应即定期出卖,并通知纳税人届时到场,通知困难者,
可以登报公告。市政局人员不得参与购买公卖物品。
  纳税人如在公卖终结前,缴纳自治税、滞纳金及征收费用时,可停止公卖并撤销扣押。
公卖一种财产已足缴纳自治税,滞纳金及征收费用时,可停止公卖其它财产并撤销扣押。
  纳税人认为滞纳处分不当时,可于处分后10日内向监察官署起诉。在此期间不停止滞纳
处分。如果纳税人起诉理由经市政局认为正当,或监督官署命令停止的不在此限。
  第三者对扣押物的所有权提出异议时,应于扣押后公卖日期前提出有关证据并向市政局
申请停止滞纳处分,否则继续执行公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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