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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包税1929年1月17日施行。
凡东三省各处邮局出入邮包均照章征收邮包税。邮包税税率为5%,所有往来包裹其价
值满5元以上者,照章征税,其价值不满5元者免征。但海关税则有规定者,仍依海关税则征
收。每件包裹只征税一次,凡包裹附有其它官署或海关纳税凭单者,无论其完税机关在本省
或外省,均不再征邮包税。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免征邮包税:
书籍、学校购用标本、仪器;
自他省经过本省寄至国外者;
自外洋经过本省寄至他省者;
洋商邮寄洋货,自外洋往来本省或由本省往来他省,在海关已纳出入口税,并持有凭单
或在邮包上盖有海关出入口税及子口税图章者;
洋商邮寄土货,自本省往来外洋或由他省往来本省,海关已纳出入口税,持有三联单且
单货相符者;
外国军队队员之往来邮包,有该队长签字证明者。
查验手续:
税款以银元为本位,零数得按市价折收铜元或通用纸币,但邮局代收邮包税须要按照邮
界通告之银价折收。
一人同时寄领数件邮包,每件价虽不满5元,得按数件总价合计征收。
邮包表面所载货物价值遇有可疑情形,得由寄件人或领件人或委托代办人开包听验,各
邮税处稽查员不得擅自拆包。邮包如有企图减免,冒充影射等情,一经查出,邮税处照章处
罚,倘私运军火及违禁物品,须将人货扣留,呈请征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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