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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税务》
 
 
第一篇 税制税种
 
 
第三章 民国税赋
 
 
第二十六节 牌照税
 
 
  酒类营业牌照税 1929年5月30日施行。
  凡以售卖酒类为业者一律遵照规定领取牌照始得营业。此项酒类专指一切土制酒类,不
含洋酒类及火酒类。
  酒类营业牌照由财政部制印颁发各省烟酒事务局分别发给。
  营业牌照分整卖、零卖两种:第一种、以酒类大宗批发给予零卖商人的领整卖牌照。整
卖牌照分甲乙丙三等:
  甲、每年批发在2000担以上者;乙、每年批发在1000担以上者;丙、每年批发在1000担
以下者。
  第二种、以酒类零星售与消费者,应领零卖牌照。零卖牌照分甲乙丙丁四等:
  甲、开设店铺贩卖一切酒类者;
  乙、他种商店兼售一切酒类者;
  丙、零售酒类之设摊者;
  丁、零售酒类之负贩者。
  前项牌照每年分四季领取,并按下列定额纳税:
  整卖:
  甲等、每季征收32元;
  乙等、每季征收24元;
  丙等、每季征收16元。
  零卖:
  甲等、每季征收8元;
  乙等、每季征收4元;
  丙等、每季征收2元;
  丁等、每季征收0.50元。
  营业牌照须悬挂于众目易见之处,以便稽征机关随时检查。营业牌照不得转卖、让与或
贷用。营业停止时,要将牌照缴还原领处注销。
  凡不按规定领取营业牌照或私自转卖营业牌照违反规定者,处以应纳税额10倍以下,1
倍以上之罚金。
  烟类营业牌照税 1929年6月3日施行。
  凡售卖华洋烟类者(含土制烟丝、机制卷烟及一切烟叶制造品)一律照章领取牌照,始
得营业。烟类营业牌照由财政部制印颁发各省烟酒事务局发给。
  营业牌照分2种:
  第一种、凡将烟类大宗批发给零售商人者,为整卖营业,其中包括卷烟厂商的分公司及
经理分销处。各种制卖土烟的店铺及烟草行和经理各种烟类的批发店。
  第二种、凡将烟类零售给消费者,均为零卖营业。其中包括开设店铺营售一切烟类者,
它种商店兼售一切烟类者,零售烟类的摊户及负贩者。
  持有上述牌照者,每年按下列定额纳税。
  整卖营业:
  卷烟厂商的分公司及经理分销处,每季100元;
  各种制卖土烟的店铺及烟行,每季40元;
  经理各种烟类的批发店,每季20元。
  零卖营业:
  开设店铺营售一切烟类者每季12元;
  他种商店大部分兼营一切烟类者每季8元;
  他种商店零售一切烟类者每季4元;
  设摊零卖烟类者每季2元;
  零售烟类之负贩者每季0.50元。
  营业牌照不得转让和倒卖,营业停止时,应将牌照缴还原领处注销。违反本规定者,处
以应纳税额10倍以下1倍以上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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