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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税务》
 
 
第一篇 税制税种
 
 
第三章 民国税赋
 
 
第二十七节 酒  捐
 
 
  酒捐1930年1月1日施行。
  凡特别区内各酒厂、酒庄所造的酒品及由外处运入特区的酒品,如酒精、烧酒、绍兴酒、
老酒、倭特克酒及泡制之酒品、如果木酒、玫瑰露、甘露香、苹果露、五加皮、罗木酒、白
兰地、密酒、维斯克酒、英国烧酒、葡萄酒、葡萄汁、香槟酒、啤酒、日本原酒等,均应缴
纳酒捐。
  酒捐分桶捐,签封捐两种。其捐率如下:
  特区各酒厂以各种粮食或以马苓薯及糖稀制造的纯净酒精,凡运往满洲里,海拉尔及其
他附近村落如扎兰诺尔、老海拉尔、小绥芬或由海拉尔,满洲里运往俄国及蒙古境内,每桶
征收大洋1.25元。凡运往绥芬河者,每桶酒精征收0.30元;各种纯净酒精,除运往满洲里
等地外,其他运往特区内各处者,每桶征收大洋1元;凡在本地各俄斯克酒厂及本地各酒厂
内附设制造俄斯克酒所用的酒精,每桶征收大洋1元。
  本地各酒厂制造的各种纯净酒精,数量在1桶以上,运往傅家甸、松北、松花江各处者,
每桶征收大洋0.20元;经由长春运往南满出境者,每桶征收大洋0.50元;经由绥芬河运往
三岔口者,每桶征收大洋1.25元。
  凡由三岔口运入哈尔滨的酒精,每桶征收大洋1元;由三岔口运往绥芬河的酒精,每桶
征收大洋0.80元。
  各酒厂所卖用作燃料及艺术上所用酒精,每桶征收大洋0.40元,对装入各种容量的瓶
内出售者,仍按桶计算,以签封捐代之。前项酒精须在从酒厂或仓库运出以前,由稽查员将
20%煤油或汽油兑入其中并掺入紫色颜料使之不能充作饮料。
  凡各种纯净酒精由外处运入特区,运往满洲里、绥芬河、海拉尔者,每桶征收大洋1.50
元,其运入特区内者,每桶征收大洋1.25元;经过特区内各处者,虽指明运往傅家甸、松
北、松花江各处,或由长春运往南满及运往三岔口出境者,每桶征收大洋1.25元;运入特
区内用作燃料及艺术上所用,且已照章掺合煤油,颜料,不能再作饮料者,每桶征收大洋
0.60元。其由傅家甸运入特区内者,每桶征收大洋0.40元。但未掺合煤油、颜料者,仍应
照章征收。
  特区内各烧锅以粮食制造的烧酒及以酒精兑制的烧酒,均不用粘贴签封,按每桶计算,
征收大洋0.50元;一面坡烧锅因有特殊情况,每桶按0.25元计征。特区外各烧锅所酿造的
烧酒,在特区内销售者,每桶征收桶捐大洋0.60元;由哈尔滨运往绥芬河及宽城子(今长
春)者;在起运前每桶征收大洋3角7分5厘。酒精兑制之烧酒,无论在特区内外,其成份均
不得超过64度,中国烧锅专以红粮制造的烧酒,其成份不得超过72度,超过上述规定度数者,
一律均照酒精征收桶捐。
  绍兴酒不用粘贴签封条,每桶征收大洋1元,本地绍兴洒,每桶征收0.50元。
  中国老酒每桶征大洋0.32元,以签封捐代之。
  凡特区内各酒厂已纳桶捐的酒精,装入各种容量器具内,在特区内出售或经本地各酒厂
运往他处,当作俄斯克酒销售者,每桶补征签封捐大洋1元,未纳过桶捐者,每桶征收签封
捐大洋2元不再另征桶捐。
  特区内酒厂的俄斯克酒及用俄斯克酒制造的各种酒品,每桶征收签封捐大洋1元,由特
区外运入特区内销售者,每桶征收签封捐大洋1.40元,俄斯克酒运往长春外者,每桶征收
大洋0.20元。
  中国烧酒泡制的酒,如果木酒、玫瑰露、香苹果露、五加皮等,每桶征收签封捐大洋
0.60元。
  罗木酒、白兰地酒每瓶征收签封捐大洋0.25元。
  密酒每瓶征收签封捐大洋0.25元。
  维斯克酒及英国烧酒每瓶征收签封捐大洋0.20元。
  葡萄酒每瓶征收签封捐大洋0.10元。
  用特区内所产的山葡萄汁制造的酒,并在其容器上标明本地某酒厂用葡萄汁制造等字样
者,每瓶征收签封捐大洋0.04元。
  香槟酒每瓶征收签封捐大洋0.30元。
  啤酒、日本原酒每桶征收签封捐大洋0.60元。
  凡偷漏酒捐者,均处以所漏捐额1-10倍罚金并补缴捐款。
  凡隐藏签封条而无饮料者,如被查获并查清签封数量后,则应视为该饮料未曾粘贴签封
销售而照章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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