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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税务》
 
 
第一篇 税制税种
 
 
第四章 东北沦陷时期税赋
 
 
第一节 国  税
 
 
  伪满洲国政府成立初,各项税捐基本依东省特别区税捐章则征收。以后,历经一次"应
急整顿",两次"税制整理",于1938年初步形成其统一的租税体系,设立23种税。1940年以
后,在所谓"为适应国防国家之建立和日益增加对日捐献之需要"的借口下,经过四次战时大
增税(增设新税种,提高主要税种税率),至1943年,其"国税"税种已达35种。至此,其税
制的殖民掠夺性已暴露无遗。
  伪满洲国"国税",除矿业登录税、禁烟特税、矿业税、矿业财团登录税、铁道财团登录
税等五种以外,其余30种税,哈尔滨市全有征收。
  出产粮石税 1933年12月1日起征。1935年和1941年两次修订。
  出产粮石税的课税对象为,除自家用的口粮、种子、家畜饲料外的所有粮石。其纳税义
务人是粮石的生产者或运送人。出产粮石税的课税标准是应税粮石当地时价。出产粮石税分
正税和附加税,附加税税率为正税的10%,正税税率如下表:
  出产粮石税课税标准额以粮石生产者或运送者的申报为准。在无申报或认为申报不实时,
以税捐局长的调查为依据,由税捐局长决定并通知纳税义务人。对以欺诈或其他非法手段偷
漏出产粮石税者,除补税外并处以税额1-10倍的罚金或罚款(罚款额不得少于5元),情节
严重者,可没收其粮石。对不按时向税捐局长申报粮石种类、数量、价格及其他指定事项的
粮石税纳税义务人,对运输或寄存没有税讫证、运输执照或寄存执照的粮石运输者或寄存者,
对未经税捐局长检查而将粮石用于非自家用粮石制品原料者,要处以100元以下的罚金或罚
款。
  委托铁路运输的粮石,要有税捐局长签发的《铁路运输粮石执照》,并随时接受税务机
关的检查。在北满铁路运输、寄存粮石者,如不办理《铁路运输粮石执照》时,其铁路可拒
绝联运、倒装;如向"国外"运输,边境可不准其出境。对无《铁路运输粮石执照》而在北满
铁路运输或寄存粮石者,处以100元以下的罚金,对未交纳出产粮石税又由"北满铁路"运输
或寄存粮石者,除补税外并处以漏税额1-10倍的罚金,必要时可以没收其粮石。
  卷烟税 1934年7月1日起征,1939年2月修订。
  在实施卷烟税前,此项课税是沿用国民政府的卷烟统税,并于1933年3月,针对卷烟统
税的漏洞增订了《卷烟统税验讫证规则》8条,直至实施卷烟税时方予废止。
  卷烟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卷烟的制造者或经税捐局长认可的未税卷烟的输入者,对制造者,
在卷烟出厂时征收税金,对输入者在卷烟到货时征收税金。
  卷烟税实行分级定额征收,确定等级的基准价格分别为出厂时的批发价和未税卷烟到达
地的批发价。前者适用于卷烟制造者,后者适用于未税卷烟输入者。
  卷烟税的课税标准,依据纳税义务人的申报予以确定,无申报或申报不当,经调查由税
捐局长决定。
  已缴纳卷烟税者,必须在卷烟的最小容器或包装上贴验讫证。纸卷烟贴甲种验讫证,叶
卷烟贴乙种验讫证,并均应加盖注销印,未贴验讫证的卷烟,纳税义务人不得输入或转让他
人,卷烟贩卖人也不得销售无验讫证的卷烟。
  向"国外"输出的卷烟可享受免税待遇,但一次输出不足2.5万支者不予免税。输入的卷
烟亦免征卷烟税,但必须贴有输入税验讫证,否则视为"国产卷烟"而照征卷烟税。
  已完税的卷烟,自完税日起,在一年内因霉变或其他原因而不再适合吸用时,可予以退
税,但必须事先申报并经税捐局长确认。
  对以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逃避或预谋逃避卷烟税者,除征收其应纳税金外,并处以应纳
税额1-10倍的罚金或不少于10元的罚款。
  对未经税务监督署长批准而生产或输入卷烟者,除照征卷烟税外,并处以税额1-10倍的
罚金或不少于10元的罚款。
  哈尔滨市卷烟税在其历年征收的"国税"中占有很大比重,仅以1939年和1940年为例,
1939年占国税53.3%,1940年占国税59%。
  木税 1934年9月1日起征。木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将木材从采伐地运出者。
  木税的课税对象是木材、木。木税的课税时间是在木材运出时,但经税捐局长批准者,
可将税捐局指定到达场所的到达时间作为完税时间。
  木税的课税标准是离木材运出地最近的木材集散地的时价。
  木税分正税与附加税。其税率如下:
  正 税 {木材………………………………从价8%
             木拌(薪炭材)……………………从价4%}
    附加税……………………………………正税的15%
  木税的课税标准以木税纳税义务人的申报为准,申报内容是木材种类、名称、数量、价
格。如无申报或认为申报不实时,经调查后,由税捐局长决定。
  对偷漏木税者,除补税外处以1-10倍的罚金。对妨碍税务官吏执行职务或不如实回答税
务官吏的讯问,违反其命令者,处以300元以下罚金。
  营业税 1935年7月1日起征。1938年1月1日修订,1941年1月1日停征。凡由个人或合伙
在税法施行地内设置营业场所,并经营课税营业者,均为营业税纳税义务人。
  营业税是营业行为课税。
  营业税课税营业包括物品贩卖业(含贩卖动植物或其他普通不称为物品者)、制造业
(含加工与修理)、保险业、拔会业、贷款业、物品赁贷业(含赁贷动植物或其他普通不称为
物品者)、煤气供给业、电气供给业、运输业(不含靠自己劳役之载客马车业)、代办运输
业、仓库业、印刷业、出版业(不含新闻出版)、游艺场业、饭庄饮食店业、旅店业、浴池
业、理发业、娱乐场业、照相业、出租房间供客行乐业(不含出租房屋)、出租会场业、钱
庄业(指以兑换为主业者)、批发业、代理业、经纪业、介绍业、信托业。
  全年卖钱额不满800元的物品贩卖业和制造业;全年收入金额不满200元的贷款业和物品
出租业;全年收入金额不满500元的游艺场业、饭庄饮食店业、旅店业、浴池业、理发业、
照相业、会场出租业、出租房间供客行乐业、妓院业;全年承揽金额不满500元的承揽业;
全年报酬金额不满200元的批发业、代理业、经纪业、介绍业;全年收入金额不满600元的运
输业、印刷业、出版业,均免征营业税。未列举的保险业、拔会业、电气供给业、煤气供给
业、代办运输业、仓库业、信托业,不论收入多少,均不免征营业税。
  营业税纳税义务人必须按期向当管税捐局长申报纳税。申报内容包括营业种类、经营项
目、课税标准、营业地址、商号名称、经理姓名及住所。
  营业税纳税申报截止日期为每年1月31日。但在当年2月1日以后开业的,其纳税申报则
限定为自开业日算起的20日以内。
  营业税纳期分普通纳期与提前纳期。普通纳期是按全年税额分别在6、8、10、12月各征
1/4,但在本年废业并有未纳税金的,则在其废业同时即行征收,对本年度内新开业者,则
分别按下列规定执行。
  在1-5月开业的,将其年税额分成4份,于6、8、10、12月征收。
  在6-7月之间开业的,一律将其年税额分成3份,于8、10、12月征收。
  在8-9月之间开业的,一律将其年税额分成2份,于10、12月征收。
  在10-12月之间开业的,其年税额在12月一次征收。
  提前纳期是当管税捐局长认为纳税义务人在普通纳期内不能完纳应交税金时,可以提前
征收。但在纳税义务人立下纳税保证人时,则应撤销提前纳期,执行普通纳期。
  按"税法"规定,对具备免税条件的制造业,在一定期间内即从其开业之年度算起至第5
个年头的1月份以前,予以免征营业税。对不按时申报纳税或申报不实者,对以欺骗手段获
得更订课税标准或免税照顾者,对在审查更订课税标准时提供伪证者,对为蒙混税务官吏的
审查而出具假帐或进行虚伪答辩者,均视为偷漏或企图偷漏营业税的行为,均处以其偷漏或
企图偷漏的税额1-10倍的罚金或不少于10元的罚款,并且不受纳期限制,立即补征其偷漏或
企图偷漏的营业税。对不按规定时间向税捐局长申报纳税的,对住所、姓名、商号或营业场
所发生变动而不及时向税捐局长申报的,处以20元以下的罚款。对妨碍税务官吏执行职务者
处以300元以下的罚金或罚款。
  营业税税率共有2-40‰等11个税率。在"税法"施行之初,为避免享有"治外法权"的日本
营业者在税收负担上急剧增加,于1936年至1939年实行了特定税率,即在施行的第一、二年
按"法定税率"的1/4征收;在"税法"施行的第三、四年按"法定税率"的1/2征收,1940年恢
复按"法定税率"征收。
  酒税 1935年8月1日起实施(此前沿用中华民国酒税法),1941-1944年进行了4次修订。
  酒税在哈尔滨仅次于卷烟税的重要赋税,是日本帝国主义在中国东北进行经济掠夺的重
要来源,以1939年为例,哈尔滨市全年征收"国税"1283.4万元,其中酒税占6.7%,计
96.8万元。
  酒税的课税对象是含乙醇之饮料,并分酒类制造税和酒类出厂税。酒类制造税向酒类制
造者征收,酒类出厂税属于"国内"制造的,向酒类制造者征收;属于输入的,向输入税纳税
义务人征收。
  酒类制造税按每月制成的实数,于次月月末以前征收。但对每月制成的绍兴酒、日本清
酒,则实行将税额分成12份,从制成月的次月起,在12个月的时间内的每月月末征收。对于
已申报停止制造的,或被取消制造许可的,对其未纳的酒类制造税的纳期,则应全部或部分
地予以提前。
  酒类出厂税是按"国内"制造的酒类出厂时的实数课征,包括在制造场内被饮用的,停止
制造后在场内库存的、不再继续制造或继承权不被承认的制造厂库存、被取消许可的制造场
库存以及被拍卖或叫卖的库存。
  以不同的酒类相混合、以酒类与酒类以外的物品相混合形成的产品,应视作制成的新酒
类,但下列情况例外:
  用酒类与水相混合或用烧酒与酒精相混合的,根据"经济部部信"的规定,经局长承认的
以日本清酒与合成清酒相混合的,以及用酒类同水以外的物品相混合的。
  酒类制造者(不含烧酒、黄酒、朝鲜药酒及浊酒),必须将每月出厂酒类的品种、石数
在次月10日前向税捐局长申报。但是属于停止制造,以及继承权不被承认、制造许可被取消
或属于被拍卖或叫卖的,则应随时立即申报。对按转口税率交纳输入税的输入税酒类,要在
"经济部大臣"指定场所向酒类输入税交纳者征收酒类制造税和酒类出厂税。
    对通过邮包输入的酒类也应征收酒税。
  市、县、旗及其他地方团体不得对酒类课征酒税。
  凡未经许可而擅自制造酒类者,除对其制造的酒类立即征收酒税外,并处以应纳税额1-
10倍的罚金或不少于10元的罚款,同时没收其酒类容器与制造酒类的其它物品。
  对偷漏或企图偷漏酒税的酒类制造者或贩卖者,除立即补税外并处以应补税额1-10倍的
罚金或不少于10元的罚款。
  对已停止制造酒类但却不立即申报者,对贩卖指定酒类以外的酒类贩卖者,对不按"经
济部大臣"、税务监督署长或税捐局长就有关酒类制造、贩卖、数量、价格等下达的命令办
事的酒类制造、酒类贩卖者,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金或不少于10元的罚款,并没收其酒类
(不论该项酒类归谁所有)。
  对接办酒类制造业后2个月内不呈报者,对不按规定设置账簿记载业务事项者,对不按
时向税务监督署长或税捐局长申报"经济部"规定的有关业务事项的酒类制造或贩卖业者,对
不接受税务监督署长或税捐局长对其进行检查的酒类制造或贩卖业者,对不接受税务监督署
长或税捐局长对其供作酒类制造、储藏或贩卖使用之容器、器具、机械进行检查的酒类制造
业或贩卖业,只要符合上述多项之一者,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金或罚款。
  家酿自用酒类税 1935年8月1日开征。
  凡由自己或同居家族,为供给自用而在住宅内制造的酒类(含有乙醇的饮料),均为家
酿自用酒类税的应税品,家酿自用酒类(各个种类通算)每户每年不得超过2石。
  家酿自用酒类不适用酒税法,实行按年课征家酿自用酒类税,税率为每年5元。家酿自
用酒类税只在家酿自用酒类制造许可存续时间内征收,纳税义务人是家酿自用酒类的制造者,
对于在当年中途取得或缴销家酿自用酒类制造许可者,其家酿自用酒类税也是5元。酒类贩
卖者、旅馆、饭店以及与之同居者不得制造家酿自用酒类。
  家酿自用酒类税分原则纳期与例外纳期,原则纳期是在当年度的2月份一次征收;例外
纳期是对在3月1日—12月31日之间领到许可者,对在1月1日—2月末之间停止制造者,由于
发生绝对不准制造的情形而使制造许可失去效力者,未缴许可者一律实行当即征收家酿自用
酒类税。对违反限制数量,擅自超额制造家酿自用酒类者,对其超过部分,除按酒税法适用
税率征收酒税外,并处以税额1—10倍的罚金或不少于10元的罚款。对贩卖或有偿转让家酿
自用酒类者,处以10—500元的罚金。对妨碍税务官吏执行职务或不服从其命令或处分者,
处以300元以下的罚金或罚款。
  商业登记税 1936年1月1日开征。商业登记税纳税义务人是按“商业登记法”规定进行
登记者,其税率,根据不同登记内容而有所区别:
  属于一般登记者(包括经理人选任和商业登记内容变更),每次为2元、5元、10元;属
于成立公司(包括合资公司)登记的,按资金总额5‰课征(登记后增加资金的,按增加部
分计征);属于设立分支机构的登记,按分支机构分别课征20元;属于经营地点变更的登记,
每件课征20元。;属于经理人或代理权变更的登记以及更正或撤销的登记,每件课征10元;
属于废业的登记,每件课征7元;属于分支机构增加资金的登记,每件课征2元。
  三种统税 1936年1月1日开征。
  统税是指在一地课税之后在“国内”其他任何一地不再课征消费税之意。3种统税则为
棉纱统税、麦粉统税、水泥统税的统称,是从国民政府时期延续下来的。
  伪满洲国政府成立初,先在奉天省、黑龙江省沿用此税。到1933年5月,其征收区域开
始扩大到吉林省,后又扩大到热河省,并且均适用旧奉天省的税率,课税方法和罚则。1935
年12月26日,伪满洲国政府以上述税率、课税方法和罚则为基础,对3种统税法进行修订,
于翌年1月1日在“全国”实施了新的3种统税法。
  棉纱统税应税物品为“国产”棉纱、输入棉纱,以未纳统税的棉纱织成的棉布、棉制品、
输入棉布。
  麦粉统税应税物品为“国产”机制麦粉、输入麦粉。
  水泥统税应税物品为“国产”水泥、输入水泥。
  三种统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在“税法”施行地内的棉纱、麦粉、水泥制造者和将棉纱、麦
粉、水泥从“税法”施行地外运入者。
  在3种统税施行地内的纳期是:
  在“税法”施行地内分两种纳期,一是在出厂时交纳;二是在同一制造场内用做其他产
品原料时,在使用前交纳。
  在“税法”施行地外制造的棉纱、麦粉、水泥、在运入“税法”施行地时可采取不同方
式,共有3种:一是在运入时交纳,二是在最初通过的地方交纳,三是在得到税捐局长认可
时,于运输前交纳。
  契税 1936年1月1日起征。契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在未完成“地籍整理”区域内的不动产
所有权、地上权、耕种权或典权的取得人。
  契税的纳税义务人在权利取得后4个月内,要将课税标准,其他必要事项以及证明书等,
用书面向税捐局长申报。契税的课税标准以纳税义务人的申报为基础。对于无申报或认为申
报不实时,由税捐局长调查决定。契税在课税标准决定后30日内征收。
  对取得不动产所有权或地上权、耕种权、典权后,在4个月内不向税捐局长申报的,对
以欺诈手段或其他不正当行为偷漏或企图偷漏契税的纳税义务人,要处以应纳税额1—10倍
以下的罚金或不少于10元的罚款,并且不受纳期限制,予以立即征收。对不按税务官吏的要
求提出所有权得失契约书或其他文件者,要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金或罚款。
  烟税 1936年7月1日修订并施行,此前沿用国民政府税捐章则。烟税的应税品是卷烟以
外的烟叶及精制烟。烟税的纳税义务人是烟叶生产者或从生产者手中取得烟叶者,对卷烟以
外的精制烟的烟税则向其制造者课征。
  烟税的课税标准以纳税义务人的申报为基础。无纳税申报或认为申报不当时,由税捐局
长调查决定。
  烟税的纳期是在运送烟叶时或将精制烟从制造厂搬出时,但根据加工精制烟者的申请,
可以将烟税延缓至从制造厂搬出精制烟日期所属月份之翌月月末交纳。
  烟税税率自公布新“烟税法”至伪满洲国傀儡政权垮台,经过多次调增。
  已交纳精制烟烟税者,要在该精制烟的最小容器或每个包装上粘贴验讫证,否则不准运
送或交给他人,烟草贩卖人也不得接受未贴验讫证的精制烟或将其转让他人。但向“国”外
输出的免征烟税的精制烟不受此限。贴有输入税验讫证的精制烟,可以自由运送和贩卖。
  输入的烟草(含烟叶及卷烟以外的精制烟),因已课输入税,故予以免征烟税,但其包
装上必须贴付输入税验讫证,否则按“国”产烟对待。
  对作为卷烟及其他精制烟所用的原料烟叶,免征烟税或退还其已纳的烟税。但一次税额
不满10元或一次作价在66元以下者,则不予免税。
  由于霉变或其他原因而不能吸用的烟草(含烟叶及卷烟以外的精制烟),可以退还已纳
的烟税。但从交纳烟税之日起超过1年以上的烟叶,不得申请免税。
  对未经许可而生产精制烟者,除征收其应纳的烟税外,并处以税额1—10倍或不少于10
元之罚金,并没收其生产精制烟的全部用品。对未贴验讫证的精制烟,除已按规定将供作或
预谋供作违章活动所用的、属于违章人所用的烟叶予以没收外,无论无验讫证的精制烟归谁
所有,税务官吏均有权予以没收。对未经申报擅自贩卖烟草者亦应予以罚款处分。
  印花税 1937年1月1日起改按新“印花税法”规定征收。
  伪满洲国刚建立,便沿用国民政府印花税章程征收印花税。在哈尔滨市最初统由滨江印
花税处负责征收。至1932年5月27日统一税政后施行新办法。
  印花税的课税对象是证明财产权得失、变更、追认以及承认有关财产权的帐簿的证明书。
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是上述证明书的作者。印花税的课税时间是上述证明书类的作成时。印
花税以印花为标志,其税率分1937年税率与1944年税率。
  证书上无记载金额者,如按证书上所表示的单价、数量及其他记载事项能够计算出金额
时,要将计算出来的金额作为记载金额,按标准贴花。对以外国货币作单位的记载金额,要
以证书成立前一天的市场价格换算成国内货币额作为记载金额。
  下列证书和帐簿免征印花税:
  公务所或公务员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的证书或帐簿;根据法令规定的义务而制成证书或帐
簿;
  由对“国库款”及其他公益金的管理机关制成的证书或帐簿;
  对迟延交纳“国税”或其他课税所作的处分书或由于刑事问题由公务所或公务员提出的
证书;
  为公益事业制成的证书或帐簿;
  为祭祀、宗教、慈善、学术、技艺及其他公益事业提供捐赠而制成的证书;
  为“满洲国”储蓄债券及“国民储蓄会”的发行和成立,由银行制成的有关帐簿或证书;
  由“国民储蓄会”代表制成的有关会务的证书或帐簿;有关邮政储蓄、邮政汇款、邮政
生命保险的证书;
  典当票和典当帐;
  以非营利事业为目的制成的证书或帐簿;
  零星或小量交易的证书或帐簿;
  为不妨碍交易进行而制成的证书;
  按主要证书制成的辅助证书;
  乘车券、乘船券及多种入场券。
  对应贴花的证书、帐簿未贴花者,除补贴外并处以偷漏印花税额20倍的罚金或不少于5
元的罚款。对已贴在证书、帐簿上的印花不按规定加盖骑缝表示注销者,要处以2—30元的
罚款。对妨碍税务官吏执行职务或不如实回答其质问者,要处以300元以下的罚金或罚款。
  船舶登录(注册)税 1937年12月1日施行。
  船舶登录税征税范围包括船舶登记、船籍注册、船舶管理人员注册。
  关于船舶登记的船舶登录税,按申请人的不同情况,分别按下列标准征收:
  因继承或法人合并而取得所有权的,按船舶价格3‰征收;
  因遗嘱,赠与及其他原因而无偿取得所有权的,按船舶价格30‰征收;
  因上述原因以外的原因而取得所有权的,按船舶价格20‰征收;
  属于委付的,按船舶价格30‰征收;
  属于所有权保存的,按船舶价格3‰征收;
  属于取得租借权或抵押权的,分别按船舶价格或债权金额1‰征收;
  属于申请拍卖的,按债权金额1‰征收;
  属于假扣押或假处分的,按债权金额1‰征收;
  属于以抵押权为担保的债权抵押,按债权金额1‰征收;
  因滞纳处分以外的原因对权利处理的特殊限制,按债权金额1‰征收;
  因未提出登记证书而在假登记簿上登记的船舶转为正式登记的,每条船征收1元;
  恢复已注销的登记,每条船征收0.40元;
  假登记,每条船征收0.40元;
  附记登记,每条船征收0.20元;
  更正或变更注册和注销登记,每条船征收0.20元。
  关于船籍注册的船舶登录税,按申请人的不同情况,分别按下列标准征收:
  新规注册,每10吨征收0.50元;
  转籍,每10吨征收0.10元;
  除籍,每10吨征收0.05元;
  变更注册,每条船征收0.10元;
  船舶的吨数,按船舶的总吨数计算,不满10吨的零数按10吨计算。
  关于船舶管理人员的注册,按申请人的不同情况。分别按下列标准征收船舶登录税:
  属于船舶管理人员的选任或代理权的消失的,每1件按10元征收;
  属于更正、变更或注销注册的,每一件按2元征收;
  船舶登录税以印花体现,征收工作由管辖船籍的航务局代办。
  家屋税 1938年1月1日施行。
  家屋税源于地方税之房捐。家屋税课税范围包括:住房、店房、厂房、仓库、其它建筑
物及其建筑场地。
  家屋税纳税义务人是家屋的所有者,但将家屋典给他人时,则向典权人征收。
  家屋税课税标准是在家屋税台帐上登记的赁贷价格(租金)税率为3%。1941年8月,税
率改为5%,并规定其差额税额和因提高税率而迟纳之延滞金,全部收入“国库”,但同年
的第一期家屋税不征差额税额。因提高税率而增加的差额税额,不受“地方税法”第5条约
束,不得课征家屋税附加捐。
  家屋赁贷价格每5年修订一次。
  家屋税每年按年额分两期征收,第一期为3月1日—3月31日;第二期为9月1日—9月30日。
  下列家屋(不含其中取得使用费的家屋)免征家屋税:供作“国”、省地方费及特别市、
市、县、旗、街、村办公用或公共使用的家屋;
  供给神社、寺院、庙、祠宇、佛堂、教会、传教所直辖使用之家屋;
  依据古迹保护法确定的古迹;
  供作铁路、码头、水道或飞机场直接使用的家屋;
  供作学校、图书馆直接使用的家屋;
  供作外国大使馆、公使馆、领事馆使用的家屋(不含对方不给予对等免税的此类家屋);
  经“经济部大臣”指定或认可的供作社会事业直接使用的家屋;
  供作临时使用的家屋;
  供作法人经营社会事业直接使用的家屋;
  供作按“治安警察法”组织的结社经营社会事业直接使用的家屋;
  供作兵器制造业、飞机制造业、汽车制造业、液体燃料制造业(含矿物油及无水酒精),
铁和钢、铝、镁、铅、锌、金、银、及铜的精炼业(金、银的湿式精炼除外)、采金业、电
力业直接使用的家屋;
  同一人所有的赁贷价格合计不满54元的家屋。
  不能做为家屋使用的或成为免税的家屋,或者该家屋已不复存在时,该家屋的所有者可
向税捐局长请求注销该家屋的登记台帐。
  闲置半年以上的家屋,根据家屋所有人的请求,并经税捐局长查核属实者,可免除该家
屋闲置期间一定数额的家屋税。
  有偷漏家屋税行为之一者,要处以相当于其偷漏或偷漏未遂的家屋税税额1—10倍的罚
金或不少于10元的罚款。
  下列行为属于以偷漏家屋税为目的的行为:
  免税家屋变为课税家屋时不按时申报者;
  新建家屋不进行申报者;
  因改建而使家屋增值却又不进行申报者;
  在请求审查家屋赁贷价格时弄虚作假者;
  为隐瞒真相而向调查家屋税的税务官吏提供假帐或进行诡辩者。
  凡属偷漏的家屋税,一律不受征期限制,一经查获立即征收。
  自由职业税 1938年1月1日施行。1940年12月将此税种废除,但却将其列为“事业所得
税乙种所得”继续征税。
  自由职业税的纳税义务人是从事宗教、教育与教授、医疗、法务以及著述、翻译、艺术、
技术等职业的人员。但是,法人及“法人营业税法”第二条规定的社团免交自由职业税。自
由职业者中所列宗教业包括:
  僧侣、传教士、布教师以及祠宇、佛堂、教会或传教所之经营者。
  自由职业者中所列教育与教授业包括:
  教师或讲师,学校或教育设施之经营者。
  自由职业者中所列医疗业包括:
  西医师、中医师、齿科医师、兽医师、药剂师、齿科技工、助产士以及医院或医院以外
的医疗设施的经营者。
  自由职业者中所列法务业包括:
  律师、辩护士、代书。
  自由职业者中所列著述、翻译、艺术、技术业包括:著述家、翻译家、书法家、画家、
雕刻家、音乐家、舞蹈家、导演家、演员、曲艺家、技师、武术家、计量员、图案家、测量
家、设计制图家、施工监督、速记者、鉴定人、卖卜人、引水员、信用告知人、招待员。
  自由职业税按自由职业者上一年的总收入课证。全年收入总额不满600元者免征自由职
业税。
  自由职业税纳税义务人应于每年1月31日以前向税捐局长申报收入金额。但在1月2日以
后从业的,则应自从业日起的30日以内申报。
  自由职业税按年税额分4期征收:第一期,6月1日—30日。第二期,8月1日—31日。第
三期,10月1日—31日。第四期,12月1日—25日。但对废业者则按其废业月份的上月收入计
征自由职业税。
  对不按时申报收入金额者,对伪报收入金额者,对以欺骗手段请求更订收入金额或免除
自由职业税者,对在审查其收入金额时提出伪证者,对为蒙混税务官吏的调查而提出假帐或
进行虚伪答辩者。均处以相当于偷漏或企图偷漏之自由职业税税额1—10倍的罚金或罚款并
立即征收入库。对不在指定时间内向税捐局长申报收入金额或地址变更,经营场所改变的自
由职业者,要处以20元以下的罚款。对妨碍税务官吏执行职务者,要处以300元以下的罚金
或罚款。对无正当理由而泄漏自由职业税之秘密的自由职业税咨询人或有自由职业经历者,
要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金。
  特别卖钱税 1941年9月1日施行。1944年提高税率。纳税义务人是以下3种营业及事业
的经营者或开办者。
  第一种是饭店、舞厅、特殊饮食店、饮食店。
  第二种分甲、乙、丙3类,甲类是举办戏剧、电影、曲艺、音乐的场所和以向公共提供
以观览为目的摔跤、棒球、拳击等比赛的场地;乙类是麻将牌场、台球场以及其他游艺场;
丙类是高尔夫球场。
  第三种是赛马场。
  每月的特别卖钱税在次月月末以前交纳。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免征特别卖钱税:
  全年卖钱额不满2000元;经税捐局长认可的饮食店;常年包饭,每人每次饮食费日本饭
或西餐在1元以下,其他饭在0.50元以下;经税捐局长认可的饮食店;
  每人每日宿费日本房间或西方房间不足3元的,其他房间不足1.50元,并经税捐局长认
可的旅馆;
  学生及其他不以演剧、曲艺、音乐、卖座为业者所举办的娱乐活动;戏剧、电影、曲艺、
音乐、摔跤、拳击、赛马等的入场费,每人每次在3角以下的。
  特别卖钱税纳税义务人必须按时呈报税捐局长指定呈报之事项,违者处以500元以下的
罚金或罚款。
  对不按规定记载帐簿或不填写收费收据者,对妨碍税务官吏执行职务或不如实回答其质
问者,要处以300元以下的罚金或罚款。对其逃避或预谋逃避特别卖钱税法,处以税额1—10
倍的罚金或罚款,最低不得少于10元。
  通行税 1941年9月1日施行。通行税纳税义务人是乘坐火车、船舶和飞机的乘客。
  通行税为定额税。对不满12岁的乘客,分别按普通车船回数券、定期票乘坐车船应纳税
额的半数计算。乘坐加快车船或卧铺车船者,除课其相应的通行税外,并课以加快费或卧铺
费10%的通行税。对乘坐飞机的乘客按飞机票价10%课征通行税,但最高税额不得超过10元。
  通行税的课税方法是,由承办火车、船舶或飞机运输的(含在“国内”没有营业所而代
售车船或飞机票者),在收取乘客运费、加快费或卧铺费时征收,并于次月月末以前将上月
征收之税款连同交纳书、计算书,向税捐局或就近的“中央银行”交纳。
  志愿经营运输业的或志愿代售车船票或飞机票的,应事先向税捐局长提出申请;志愿停
止运输业务或停止代售车船票、飞机票者,亦应向税捐局长提出申请。对延迟申请或假申请
者,要处以500元以下的罚金或罚款。
  经营运输业者必须按税率的区分,将所课通行税的人数、税额及未课税的人数,按日登
记帐簿,按期向税捐局长报告。对延迟登记帐簿、伪造申报者,要处以300元以下的罚金或
罚款。对妨碍税务官吏执行职务或不如实回答税务官吏的质问者,要处以300元以下的罚金
或罚款。
  油脂税 1941年11月1日实施。1945年改从价征收为从量征收。税率大幅度提高。
  油脂税的课税对象为大豆原油和苏子油、大麻子油、小麻子油、花生油、胡麻子油、棉
子油、亚麻子油、蔡花子油以及用上述油类同其他油类或物品合成的油脂。
  油脂税纳税义务人是油脂的制造者或油脂的输入者。
  油脂税的课税标准是按油脂的出厂价或输入价(1945年改按从量)课征。
  油脂税的纳期是:属于出厂的,按每月出厂数量,在次月月末以前交纳;
  属于输入的,在输入之际交纳。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免征油脂税:一是向外国输出的油脂;二是供制造油脂用的油脂。
  油脂的制造者、贩卖者或加工业者,对与其业务有关的事项应向税捐局长报告。未经许
可而制造油脂者,除对制造的油脂征收油脂税外,并处以应纳税额1倍以上的罚金或不少于
10元的罚款,同时没收其所用生产工具。
  对不按指令报告制造数量或输入、出厂、贩卖数量以及其他有关事项的油脂制造者或油
脂输入、贩卖者,对非油脂贩卖业又未经许可而贩卖油脂者,对不接受税捐局长对油脂制造、
贮藏、贩卖等事项进行检查的油脂制造、贩卖或加工业者,对未经许可而在同一场所兼营油
脂制造或以油脂为原料的油脂加工业者,均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金或不少于10元的罚款。
  资本所得税 1941年11月1日施行,1944年提高税率。纳税义务人是接受利润分红和资
本利息者。
  在“国内”居住或有1年以上住所的个人,在“国内”有总店的、资本或投资总额不满5
万元的营利法人,在“国内”设有主要事务所的不是法人的营利社团,他们的红利、利息,
不论是产生于“国内”还是“国外”均负有交纳资本所得税的义务。从“国内”设有总店或
主要事务所的法人或不是法人的社团接受红利或资本利息时,只就在“国内”产生的红利、
利息课征资本所得税。
  资本所得税课税所得分甲乙两种。
  甲种所得是从“国内”有总店或主要事务所的法人或不是法人的社团接受
  的利润分红、剩余金分配和资本利息。
  乙种所得是不属于甲种所得的利润分红、剩余金分配和资本利息。
  利润分红、剩余金分配,包括由于退股而接受的超过原投资的金额、由于法人或不是法
人的社团的解散,而接受的超过原投资的金额、由于法人合并而接受的超过原投资的金额。
  甲种所得的支付者是资本所得税的代征义务人,并且必须在支付利润分红或资本利息之
际,将应征税款征齐,在次月15日以前,连同计算书一起交纳到税捐局或就近的“中央银行”。
代征义务人如不按期征收税金或不按期解缴税款时,税捐局长可根据“国税征收法”的规定,
决定应征税额,责令代征义务者交纳。
  代征义务者可按规定请求税捐局长支付相当于其交纳税额1%提成。
  乙种所得分前后两期:前期为1月1日—6月30日之间的收入。后期为7月1日—12月31日
之间的收入
  对前期所得,乙种资本所得税纳税义务人,要在7月15日以前向税捐局长申报。对后期
所得,要在次年1月15日以前向税捐局长申报。但在“国内”没有住所者或解散的法人,则
应在结算完了时立即申报。
  乙种资本所得税前期部分,必须在7月31日以前纳讫;后期的则必须在次年1月31日以前
纳讫。“国内”没有住所的或解散了的法人,则应在结算结束后立即交纳。
  对逃避或预谋逃避、教唆逃避或教唆预谋逃避资本所得税者要处以应纳税额1—10倍的
罚金或罚款,并应立即征收其应纳税金。对妨碍税务官吏执行职务或对其的质问不如实回答
者,要处以300元以下的罚金或罚款。
  资本所得税实行比例税率。
  地税(地方捐) 1942年8月1日施行新税法,废除1937年改订的旧税法,此前沿用国民
政府田赋章则,1944年提高税率。纳税义务人是土地所有人或享有地上权、耕种权或典权人。
  地税课税对象为土地。地税于每年10月1日至12月25日征收。
  地税课税标准:属于宅地及矿泉地的,于每年9月1日,按“地税台帐”登载的地价确定;
属于旱田、水田及其他土地的,按“地税台帐”登载的收入价格确定。
  依法对下列土地(不含取得使用费者)不课土地税:
  相当于“不动产登录法”第71条规定的第2种地目的土地;
  依“私立学校令”,供作私立大学或学校使用的土地以及根据有关特别教育设施文件规
定,供特别教育设施直接使用的土地;
  根据“都市计划法”,供给都市计划事业使用的土地;
  根据“古迹保存法”规定,指定作为古迹的土地;
  由“经济部大臣”的指定或认可,供社会事业直接使用的土地;
  供给外国大使馆或公使馆、领事馆使用的土地(对方不对等地预以免税者除外);
  供“国家”、省地方费、伪新京(长春)特别市和其他市、县、旗、街、村以及其他由
“经济部大臣”指定的公共团体公用或公共使用的土地。
  依据“地税法”规定,对下列土地予以定期免税:
  不课税土地因投入明显的劳动费用而成为课税土地时,可作为改良土地对待,从变为课
税土地之日起,给以10年免税期;
  由于对海面、水面投入劳动费用而使其成为课税土地时,可按新开地对待,从变为课税
土地之日起,给以20年免税期;
  由于严重灾害而有碍于土地利用时,可从受害之年算起,将其作为灾伤地,给予10年免
税期,但该土地在免税期内成为其他地目时,其作为灾伤地而享受的免税期即随之失效。
  由于地目变更以外的原因使不课税地变为课税地时,该土地所有者应在60天内向税捐局
长申报。违者,处300元以下的罚金或罚款。对以弄虚作假或其他不正当手段逃避或预谋逃
避地税者,处以其应纳税额1—10倍的罚金或不少于10元的罚款,并且不受征期限制,立即
补税。对妨碍税务官吏执行职务或不如实回答税务官吏的质问者,处以300元以下的罚金或
罚款。
  属于1941年以前的地税的赋课征收与减免仍沿用旧法。
  勤劳所得税 始于1938年5月1日,1942年10月31日修订,第一次提高税率,1943年1月1
日第二次提高税率。纳税义务人是在“国内”居住或有居住1年以上的住所,接受由他人支
付而取得的薪俸、工资及其他收入者。
  勤劳所得税课税所得分甲、乙两种。
  甲种课税所得是指接受来自“国内”支付的薪俸、工资、租金、尝赐、津贴、养老金、
奖金、退职金以及具有此类性质的给予。
  乙种课税所得是指接受来自“国外”支付的甲种课税所得列举的各种给予。
  符合下列所得之一者,免征勤劳所得税:军人及在军队工作的其他人员从军队领得的薪
金;
  由于疾病或其他伤害而得到的特别薪金;
  旅费以及具有实费支付性质的住勤津贴、值班津贴、伤残津贴以及具有此类性质的薪金。
  甲种勤劳所得税,在支付所得时征收,并由征收义务人于次月10日前,将税款及征收通
知书、支付计算书交到税捐局或就近的“满洲中央银行”。对延迟提出计算书者,要处以500
元以下的罚金或罚款。对征收义务人要给以征税金额1%的分成。因此,征收义务人必须在
每年12月15日以前,向税捐局长提出税款分成请求书。
  在征收义务者未足额征收应征的勤劳所得税时,在未及时将已征税款交到税捐局或银行
时,税捐局长可在决定应征税额的同时,可以书面责令征收义务者在指定日期内纳讫。对在
指定日期内仍不交纳者,可将征收义务人视为纳税义务人,按“国税征收法”的规定,对其
实行强制征收。
  乙种勤劳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必须按下列日期按时向税捐局长申报课税所得及其计算基
础:
  属于1月1日—6月30日以内的课税所得,在当年7月15日以前申报;
  属于7月1日—12月31日以内的课税所得,在翌年1月15日以前申报。
  对延迟或怠慢提出申报者,要处以500元以下的罚金或罚款。
  乙种勤劳所得税,按每年分两期征收(对“国内”无住所者实行随时征收)。具体分期
是:
  第一期,以7月31日为限;
  第二期,以翌年1月31日为限。
  勤劳所得税课税所得的支付者必须设置帐簿,在支付时将接受支付者的隶属和官职名称
与姓名,所得的类别、金额及计算基础,薪金种类及金额支付时间和已征税金以及税捐局长
提出的其他事项记载清楚。对违反规定,怠慢记帐,妨碍税务官吏执行职务,不接受税务官
吏质问甚或弄虚作假者,要处以500元以下的罚金或罚款。对逃避或预谋逃避、教唆逃避或
教唆预谋逃避勤劳所得税者,要处以税额1—10倍的罚金或罚款,并立即补税。
  勤劳所得税分正税和附加税。
  勤劳所得税附加税税率:
  1938年附加税税率:正税的50%;
  1942年附加税税率:正税的20%;
  1943年附加税税率:正税的25%。
  1943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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