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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3年6月13日前大部分是沿用旧税制。由于旧税税种多样,欠缺统一,国税和地方税
区分不明。为此,哈尔滨特别市先后进行了3次税制改动。
第一次颁布“哈尔滨特别市市税条例”,于1935年7月1日开始实施。这次改动的要点是,
把过去征收的娱乐捐、车捐、住民捐、电影捐等,统一为娱乐捐、车捐、船捐、妓女捐、粮
捐、户别捐6种,在全市征收。与此同时,增设不动产转移捐,废除普特(俄制重量单位)
捐、四厘粮捐、五厘粮捐和摊床捐。
第二次颁布“哈尔滨市市税条例”,于1936年1月1日开始实施。其改动之原则是,废除
不同负担区域制度,确保岁入实现,避免市民负担急剧变动,尽力实行“国税”、独立税制
同时并用,使多种税简化成营业税附加捐、房捐、户别捐、地捐、杂捐5种。其中杂捐包括:
车捐、船捐、渔业捐、不动产取得捐、观览捐、狗捐、粮捐、妓女捐、土地增价捐、狩猎捐、
特别营业捐、屠宰捐12种。在这次改动中,属于新增捐目有营业税附加捐、渔业捐、不动产
取得捐、土地增价捐、特别营业捐、狩猎捐6种,同时废除房地估价捐、商工业捐、马路捐、
不动产转移捐、码头捐、广告捐、拍卖动产捐、房地捐、营业捐、酒捐、卫生捐、营业附加
捐、铺捐、灯牌捐等16种。
第三次1938年7月,对“哈尔滨市市税条例”进行了修订,使所设税目发生变化。主要
是改房捐为家屋税附加捐,取消户别捐,新设自由职业税附加捐;取消粮捐,将杂捐由12种
变为11种。1942年,“哈尔滨市市税条例”做了修订。主要变化,一是将原属“国税”附加
捐的事业所得税附加捐、家屋税附加捐划为市捐,同时新增市民捐和把原属杂捐的地捐改为
独立捐种,从而使市捐变成由这4种捐加上自由职业税附加捐和杂捐组成;二是新增接待人
捐和佣人捐,使杂捐变为由此新增的两捐和车捐、船捐、渔业捐、不动产取得捐、屠宰捐、
观览捐、游兴捐、狗捐、土地增价捐、狩猎捐、电灯电热消费捐等共13种捐组成。市税在岁
入中所占比重已达45%。
哈尔滨市市税分年税、季税、一时税3种。年税在每年1月1日征收;季税和一时税在纳
税义务发生日征收。
营业税附加捐 营业税附加捐在缴纳营业税同时征收。至1940年,随营业税废除,此捐
停征。
营业税附加捐的捐率:1936年1月1日施行“哈尔滨市市税条例”时,定为正税的40%;
1938年8月1日修订为正税的45%。
地捐 地捐属于年税。1936年1月1日施行“哈尔滨市市税条例”规定,凡由滨江县、阿
城县接收之区域,均按土地面积征收,其他则按评价额征收。赋课率是,按面积征收者,每
垧为0.77元;按评价额征收者,有收益的征5‰,无收益的征2.5‰。其征期是:按面积课
征的,在12月1日—12月25日征收。按评价额课征的则分为两期征收:第一期为3月1日—3月
31日;第二期为9月1日—9月30日。
1938年8月1日将此捐修订为以不课征家屋税的土地面积为课税标准,按每垧税额1.77
元,向土地所有者或次所有者征收。对荒芜地、原野、池沼及市长认为不宜课税的土地,免
课地捐。对此捐之征期则修订为每年的10月1日至翌年的2月末。
房捐 房捐属于年税,于1938年8月1日停征。
房捐于每年分两期征收。第一期为3月1日—3月31日;第二期为9月1日—9月30日。其赋
课率为租赁价格的4%。
供一时使用建筑物、井棚、堆肥用的仓舍,以慈善、学术及其他公益为目的的法人及团
体直接使用的建筑物(所有者实行收费的除外),仅有一户而又自行居住、其评定房租年额
不足40元的均免征房捐。
户别捐 户别捐属于年税,按纳税义务人的财力算出标准所得额赋课。计算方法:
属于俸给、工资、养老金、退休金以及类似此种性质的给予,按上年收入金额计算。但
自上年1月1日不再取得支给者,则以上年的收入预算额予以计算。
属于从法人处取得的红利、利息分配以及剩余金分配的,按上年内取得的金额计算。
属于贷款利息、公债及社债利息、存款利息,按上年内收入金额计算。
共同立户或自己起伙的学生、学徒和资力金额不满300元者免课户别捐。
户别捐每年分两期赋课。第一期为6月10日—7月10日;第二期为12月1日—12月25日。
自由职业税附加捐 自由职业税附加捐自1938年8月1日开征,在缴纳自由职业税的同时
征收,捐率为正税的50%。
家屋税附加捐 家屋税附加捐自1938年8月1日开征,在缴纳家屋税的同时征收,捐率为
正税的50%。
市民捐 1942年3月1日开征。纳税义务人是在市内有户口或虽无户口但独立生活、有营
业所或事务所的法人。
课税标准是纳税人的资力。每纳税义务人的基本税额为2元,然后按其资力状况另行加
算。加算后的个人应纳税额以不超过3元为限。市民捐每年征收一次。每年此捐全市赋课总
额,按全市总人口平均以不超过3元为标准。
杂捐 (一)车 捐
车捐属年税,分两期征收。第一期为1月1日—2月10日,第二期为7月1日—7月31日。其
中对自家用车及雪橇、冰橇,在1月10日—2月10日一次征收。农民大车在10月1日—10日31
日一次征收。
1.汽车
自家用汽车(不含小型汽车),5座位以下的,每辆征120元;超5座位的,每增一座位,
每辆加征2元(1938年改为加征5元)。
营业用汽车(含长途大汽车),5座位以下的,每辆征100元;超5座位的,每增一座位,
每辆加征2元。
货物汽车(含带水槽的清洁车),载货重量1吨以下的,每辆征100元;超过1吨的,每
增半吨或其零数,每辆加征10元。
其他特种汽车:
灵柩车,每辆征60元。
自家用小型汽车,每辆征60元(1933年改为征45元)。
2.摩托车(机器脚踏车)
二轮的,每辆征20元。
三轮以上的(附有侧车者)每辆征30元。
3.乘用马车
自家用马车:
四轮轻便马车,每辆征21.60元。
二轮轻便马车,每辆征16元。
斗子车,每辆征12.80元。
营业用马车:
四轮轻便马车,每辆征20元。
二轮轻便马车,每辆征14元。
斗 子 车,每辆征11元。
4.载重车(运货马车)每辆征14元。
5.农民大车,每辆征4元。
6.自行车,每辆征2元;带有载货车的,每辆征2.40元。
7.人力车(洋车)自家用的,每辆征8元;营业用的,每辆征5元。
8.手拖车(手曳车),大号的,每辆征4元;小号的,每辆征2元。
9.冰橇、雪橇、全季每辆征1.60元。
(二)船 捐
船捐属季税,按马力、载运量或艘数,于每年5月1日—6月30日分船种、分不同赋课率,
向船只所有人一次征收。
轮船、小汽船,10马力以下的每艘征5元,超过10马力的每增1马力或其零数增征0.50
元。
拖船、风船、对子船,10吨以下的每艘征6元,超过10吨的每增1吨或其零数增征0.10
元。
小板船、摇橹船、渔船,10吨以下的小板船、渔船,每艘征2元;10吨以下的摇橹船每
艘征4元,超过10吨的,每增加1吨或其零数,增征0.10元。
游艇每艘征10元。
(三)渔业捐
渔业捐属季税,于每年7月1日—7月31日向从事渔业者征收。其赋课率是:
曳网、罾网,全季每组征5元。
撒网,全季每组征2元。
(四)不动产取得捐
不动产取得捐以不动产的时价为标准,在不动产取得者取得不动产时征收。
不动产取得捐,根据不同情况,按下列不同赋课率征收:建筑物及其宅地取得者,按不
动产价值2%课征;以在拆除旧建筑物的宅地上搞新建筑为目的的不动产取得者,按不动产
价格1.5%课征;以搞新建筑为目的而取得空地者或新建筑的取得者,按不动产价格1%课
征。
后两项不动产取得者在取得后1年内不着手进行新建筑时,按第一项标准补征不动产取
得捐差额。
(五)屠宰捐
屠宰捐是以预定牲畜的头数为准,按不同牲畜的不同税率,向屠宰业者一次征收。预定
头数如有变化,则实行多退少补。具体税率:牛每头征2.5元;马、骡每头征2元;猪、驴
每头征1.50元;羊、山羊每头征0.50元。
(六)观览捐
观览捐是对到剧场、舞厅、设有舞台的俱乐部(含备有舞台的饭店)、电影院或类似的
场所观赏演出者赋课的入场捐。
观览捐的征收义务人是上列场所的经营者,捐率为入场费的7%。但对附设戏剧、舞场
的,则按消费金额3%征收。
(七)游兴捐
游兴捐是以缠头为赋课标准的,向缠头的支付者赋课之捐。其赋课率是:
对狎日本艺妓、日本女招待(不含朝鲜妓女)、一、二等“满妓”(伪满妓女)的,按
缠头5%课征。对狎其他妓女的,按缠头的3%课征。
(八)狗捐
狗捐属于年税,以狗的头数为标准,向饲养人赋课。
狗捐的赋课率为每头1元。
狗捐的征收期为每年1月4日至4月10日。
(九)粮捐(1938年7月30日停征)
粮捐以从市内各车站、码头往市外运送,寄托的粮石重量或在市内作为原料使用的粮石
重量为标准,向承揽运送者或被委托人赋课。
粮捐分正粮捐与杂粮捐两种。
正粮捐课捐品种包括黄豆(元豆)、稻米(大米)、小麦。其赋课率如下:
属于运送或寄托的,每吨征0.35元。
杂粮捐课捐品种分甲、乙、丙、丁4类。
甲类包括青豆、黑豆、豌豆、吉豆(绿豆)及相类似者;
乙类包括芝麻、小麻子(线麻子)、大麻子(蓖麻子)、苏子及相类似者;
丙类包括粳子、粳米、稻子、江米(糯米)、稗、大麦、油麦、及相类似者;
丁类包括包米(玉米)、包米渣、红粱(高粱)、秫米、谷子、小米、糜子、元米(黄
米)、稗米、荞麦及相类似者。
杂粮捐的赋课率是:
属于运送或寄托的,每吨征0.20元。
属于用作原料的,每吨亦征0.20元。
粮捐在纳税义务人呈报时一次征收。
(十)土地增价捐
土地增价捐以土地增价额为标准,在土地所有权有偿转移时,向土地所有者或具有此种
权利的人征收。
(十一)狩猎捐
狩猎捐属于季税,在每年10月10日至11月30日征收。
狩猎捐的纳税义务人是猎枪持有人。狩猎捐的赋课率为每名猎枪持有人为12元。
(十二)电灯电热消费捐
电灯、电热消费捐以电灯或电热使用费为标准,向消费者征收。
电灯电热消费捐的赋课率是:
电灯 2%
电热 4%
电灯电热消费捐征收义务人是电灯电热供给人。
(十三)接待人捐
1942年3月1日开征。
接待人捐是就理发、浴池、饮食店中从事接待工作的和妓馆中14岁以上的艺妓征收的税
捐。征收义务人是接待人的雇主,每年分四期征收。
接待人捐的赋课率是:
艺妓不满17岁者每月征10元,满17岁以上者每月征20元。
接待妇,妓馆的接待妇,每月征30元;甲种饮食店的接待妇,每月征10元。
其他接待人每月征5-15元。
(十四)佣人捐
1942年3月1日开征。
佣人捐是就被雇佣专事家务劳动的人员征收的税捐。雇佣者是缴纳此捐的义务人。
佣人捐按年征收,每人每年12元,但对65岁以上或临时从事看护工作的人员免课此捐。
市税滞纳金,每天为税额的0.5%。
市税征期期末如遇节假日或星期日,可依次顺延。
凡以欺诈及其他不正当行为偷漏市税的,均处以其偷漏税额3倍以下罚款。罚款额不满5
元的按5元收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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