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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税务》
 
 
第一篇 税制税种
 
 
第五章 解放战争时期的税收
 
 
第一节 内地货物产销税
 
 
  内地货物产销税,1947年5月21日公布施行。其纳税义务人为生产、运销应税货物者。
  内地货物产销税,属从价或从量征收的税种,是当时东北解放区的主要税种,其课税对
象是东北解放区内地生产、制造的货物。
  对生产生活必需品和生产迷信品、消耗品、奢侈品等在税负上实行区别对待政策。前者
税率较低,后者税率较高。
  内地货物产销税,按哈尔滨市税务局公布的标准价格计税。
  在哈尔滨市生产、运销的应税货物,均由税务机关照章征税。对于应税的货物的制造厂、
运销场,税务机关有权对应税货物原料、设备、厂房、器具、帐簿、文件等进行检查。
  哈尔滨市内地货物产销税实行自动报税制。不论机关、部队团体或群众,凡生产、运销
应税货物者,均应自动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并在已税货物售完后,主动将税票送到税务机
关缴销。在应税货物发生变质或需要分运时,其纳税义务人可持原税票到税务机关申报货物
变质或分运手续。
  违章处理:
  1.纳税义务人,不自动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者,一经查获即按偷税论处,除补税外处
以应纳税款的10倍以下罚款。
  2.对违犯税章之案件,税务机关有权对违章人之应税货物实行扣押或没收。对情节严
重者,可追究其刑事责任。
  1947年12月18日,东北行政委员会以政财字第9号令颁布《东北解放区货物产销税暂行
条例》,1948年1月1日执行。以前各省(市)颁布的同类性质的条例规定一律废除。《东北
解放区货物产销税暂行条例》于1949年2月和8月,先后进行了二次修改和调整。对货物税的
税目、税率都作了相应的调整和提高。如对酒类税率从原60%提高到100%;烟类从原税率
的40%、10%提高到60%、20%等。
  东北解放区货物产销税,立法原则是:发展人民必需品经济,限制无益的消耗,支援解
放战争。对人民生活必需品实行轻税或免税。对非人民生活的无益消耗品则实行重税的原则。
  货物产销税税目共分17类。最高税率迷信品课征100%,最低税率盐、火柴、原煤等必
需品课征3%。
  直接供应军需的应税货物有减免之必要时,须持有一定证件,经省(市)税务机关转呈
省主席(市长)批准,可减或免征货物产销税。应税货物,确有不可抗力的损失时,税务机
关可酌情减免。
  违章处理:
  1.已税货物制成成品或售完,应将税票送到该管税务机关缴销,凡应税货物不得以多
报少或顶替涂改税票。如有违者,应予补税外,并处以偷漏税额10倍以下罚金。
  2.伪造税票、税讫、税印者,包庇走私抗税或有意妨碍税收者。一经查获得酌情处以
罚款,严重者送司法机关法办。
  3.纳税人和运销人应向该管税务机关或起运地及止运地税务机关报税、报验。已税货
物分运时,须持原税票至临近税务机关办理分运手续,违者除按规定补办手续外,并处以定
额罚款。
  4.逾期交纳税款者,按比例征收迟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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