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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所得税 1948年1月1日施行,1949年8月31日停征。纳税义务人是工商业经营者。
凡在本市经营工商业者,不论公私及国籍,均依法交纳哈尔滨市营业所得税。
营业所得税,按营业性质和行业,依其不同所得额实行差额累进税率。营业所得税计税
额以自报为主,结合调查评议确定。
哈尔滨市营业所得税实行两种税率表。工业所得适用第一类税率表,商业所得适用第二
类税率表。
为适应战时环境,哈尔滨市营业所得额以标准利润率计算,即以典型户的利润率乘各业
户的营业额求出各该业户的所得额。凡在哈尔滨市内的商店,如属同一资本,同一字号的本
店与支店或分店者,不论是否同一行业,均应综合其总所得额,按主业适用的税率计算税额
(工厂或商店附设的工厂不在此限)。哈尔滨市营业所得税以每年1月1日到12月31日为1个
征收年度,必要时可以预征。
下列单位或营业收益免征哈尔滨市营业所得税:
1.持有指定机关证明并经税务局呈报市政府批准的群众性质的合作社;
2.经税务局呈报市政府批准之以供应农村合作社需要为主的营业;
3.经政府批准的由贫苦军烈属或荣誉军人独资经营小型工商业;
4.不以营利为目地的直接供给军需之工厂;
5.国家经营的银行、铁道、邮电事业;
6.政府经营的自来水、发电厂、公共电汽车;
7.不以营利为目的并具有宣传教育意义的新闻、出版和文化事业;
8.为社会慈善救济事业所收的营业收益;
9.不足第一、二类税率表规定的起征点者;
10.政府特案批准的免税行业。
凡不按规定时间申报开业、停业、废业或迁移地址、增设支店、增减资本、变更字号、
并未办理手续者,均处以500万元(东北币)以下的定额罚金。
凡不具实向税务机关呈报营业收入者,均按其隐报部分应纳税额处以10倍以下罚金。
对于密报或举发偷漏税者,经查获处罚后,给予罚款额20%奖励;对于直接协助税务机
关查获偷漏税案件者给予罚款额30%的奖励。
凡逾期缴纳税款者,从1948年起按下表所列征收迟纳金。但对超过30日以上不交税者,
则以抗税论处送交司法机关法办。
工商所得税 1949年8月2日公布。东北行政委员会命令自1949年度施行。凡在东北解放
区内经营的工商业,不分国籍、公营、私营、公私合营及合作社等各类性质的工商企业,均
为本税的纳税义务人。
国营企业:所得额在1亿元以上至10亿元者(东北币,下同),课征5%,所得额超过10
亿元者,除照课5%外其超过部分另课10%;
私营工业:所得额在1000万元以上7亿元以下者,按18级累进税率征收、最低税率为3%,
最高税率为17%。
私营商业:税率较工业为高,年所得额在600万元至5亿元以下者,分别按17级累进税率
征收。最低税率为5%,最高税率为27%。
为体现区别对待原则,对国营企业规定以所得额为课税标准,所得额级差较大,税率较
低。对私营工商业,分为工业、商业并以所得额为课税标准,但所得额级差大小不同,税率
高低也不同的超额累进计征。为奖励有益于国计民生之工业,限制不必要或不发展的工业与
商业,除按规定依率计征外,还规定了减征率或加征率,给予减征或加征。
营业所得额计算。工业与商业均按其全年营业收入总额减除成本及营业必要合理开支与
损失后余额为营业所得额。营业期间不满1年者(系指新开业、歇业者不适用按年比例换算
者)应按营业期间之营业所得加歇业后之剩余所得,为营业期间之所得额。
工商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依据《东北解放区工商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国营铁路、矿
山、冶炼、军事工业、机械制造业、基本化学、制药、银行、保险、邮电、电业、航务不征
所得税。
凡应纳工商所得税的各类工商业,应于开业前持工商管理机关之营业许可,向当管税务
机关办理登记及纳税手续。凡歇业或营业有变动,应于事实发生前向税务机关申请注销或变
更登记。
各类工商业,除经税务机关核准者外,均应设置各种主要及补助帐簿。纳税义务人应按
期结帐,据实申报营业所得,并附送有关书表单据以备税务机关审查。应纳工商所得税的各
类工商业,一般应于年度终了后征收之。但为照顾纳税能力及营业变动,于年度中间预征一
次或二次。年中预征,税务机关应于接到上级机关预征命令后布置征收。
在征收方法上,除对国营企业依帐估定预征税外,其余不论工、商有无帐簿,均依调查
与民主评议结果征收。所预征税款,一律由年末实征税款总额内扣除。依调查评议方法课税
私营工商业,如因故未参加评议,应以民主评议结果为准,由税务机关进行决定,不再另行
评议。兼营两种以上行业者,应以主要者或选择适当的行业确定征收标准,必要时得换算征
收。
减免税规定:
1.公营电厂、自来水厂、煤气厂、电车公司、公共汽车及新闻出版(不以营利为目的
者)、社会福利事业、医院、托儿所和经东北行政委员会批准者可免征所得税。
2.遭受不可抗力之损失(确有证明者)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给予减免。
3.真正群众性质的合作社,经政府登记备案,其所得不超过资本10%的免征工商所得
税,超过10%者,按私营企业计税征收40%所得税。公私合营,主要代政府和公营企业加工
或推销货物其所得额依率计征后减征20%。贫苦军烈属及荣军独资经营的工商业经政府批准,
其所得依率计征后减征30-50%。
违章处理:
纳税义务人,不按时申报,开业不办理登记及纳税手续,向外地购销货物不请领货物购
销证及运货凭单;销货不开发货票;使用帐簿不经税务机关登记盖印者,视情节轻重处以10
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定额罚款。
凡能密报举发偷漏税者,给予罚款额20%提奖。如能协助税务机关办案者给予30%提奖。
凡不以限期缴纳税款者,处以应纳税款5%至1倍滞纳金。
逾期30日以上者处以应纳税额1倍滞纳金,并向保证人追缴全部税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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