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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税务》
 
 
第一篇 税制税种
 
 
第五章 解放战争时期的税收
 
 
第四节 出入口货物税
 
 
  东北行政委员会于1947年2月15日公布了《出入口货物税暂行条例》及《出入口货物税
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47年2月15日施行。运销出入口货物人为纳税义务人。
  出入口货物税的征收范围是依出入口货物为征收对象。凡出入口的应税货物,如运销货
物出口或入口,不论机关部队,群众团体等均须在指定税务机关、依照规定缴纳出口或入口
货物税,并取得税票证件等方准运行或销售。
  应税货物纳税人,除照章缴纳税款外,税务机关应即开具税票及验讫证或加盖验讫戳记,
交纳税人执照。
  凡已税货物纳税人,应将税票带妥随货运行,以备税务机关查验。如将已税税票丢失时
税务机关概不补发。已税货物欲转运、分运或中途销售时,纳税人须持原税票具报税务机关。
经查明属实即由税务机关在原税票上注明减去数,并开给转分运证明。税务机关不见应税及
已税货物时概不开给任何凭证。
  税票上的货名、数量、税款、税率及限期等均须填清楚,不得涂改,否则纳税人可拒收
税票。
  出入口货物税均按从价百分比征收。出入口货物税从价标准,由估价委员会以当地市价
及实际情况估定。
  凡已税货物到达指定地点后,运货人应持原税票或转运证到指定税务机关报验,经验查
无误后加盖税印或粘贴验讫后方准销售。
  凡已税货物在市面销售者概不再征收入口货物税。但税务机关规定贴印花者须一律遵照
办理,其未规定贴花者以税票转运或验讫字样为凭。
  为便利物资交流及贸易自由,特规定本解放区各口岸税务机关及各省区内重要城(市)
或交通要道税务机关,为指定检查地点。
  凡出入口货物税的免税或减税权,属于东北行政委员会。但各省认为某种货物需要减免
出入口货物税者,须呈报东北行政委员会批准,并须持有上级机关的正式证明文件方为有效。
  凡运销出入口应税货物不如实申报查验而有意偷税漏税者,一经查出,依照规定酌情处
以税额1—5倍的罚款。
  有意涂改税票或假造税票验讫税印等,分情节轻重处以定额罚金或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为了教育和打击偷漏出入口货物税者,对密报举报或协助稽查偷漏税者给予奖励。凡协
助税务机关稽查而查获者,不论机关、部队、团体和群众均从罚金额中给予10—30%的提成
奖。而自行办案并将人物送交税务机关处理者,从罚金中给予30—50%的提成。1948年1月
29日东北行政委员会在废除原《条例》的同时公布了《出入口货物税暂行条例》同年2月10
日施行。3月1日东北税务总局又公布了《东北解放区进出口物资管理及暂行办法实行细则》,
从发布日起实施。
  这次公布的《进出口物资管理及课税暂行办法》不是以税为主,而是根据“本解放区所
必须及可能资敌之物资一律禁止出口,非解放区所必需之物资一律禁止进口的原则”。
  进出口货物的管理及征收:
  凡解放区的商贩,经营进出口贸易者,均须向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登记。商贩运货出口
时须有两户以上铺保并出具保证书,同时要保证换回解放区所必须的物品。
  运销商贩出口时必须先到当地税务机关进行登记,税务机关按出口商贩、商号、姓名、
住址、货物名称、数量总价、到达地点、返回日期、护照字号而逐一登记,运货商贩如无铺
保时,得交原货价值的20—50%的保证金。
  凡是非解放区的商贩运货出口时,凭其进口时之进口货物登记证即可请领土产出口许可
证。此证只限本人使用,如转让他人,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的许可。
  凡接近敌区的省(市)县,须成立进出口物资管理委员会并指定各省(市)县税务机关
为指定执行机关。
  进出口纳税物资按从价百分比征收之。课税价格均按东北解放区各省(市)规定平均课
税的标准价格计算,不得以交换价格计算。
  1948年免税入口货物有:棉花、牲畜、规定之农具、规定之中西药品及医疗器材、工农
化学原料、电气器材、科学仪器、规定之机器及零件。
  为了奖励从敌战区输入解放区的必需物资。规定对棉花、牲畜、农具等8种货物免征入
口税。凡运销的货物如遭受霉烂或损坏经查验不能销售与使用的,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
可减免其一部或全部的税金。凡免税货物一律应持有免税证。
  凡禁运物资,一经查获除没收其物资外并酌情将人犯依法处理。
  凡违反物价规定者,依法严惩,并按情节轻重处以原纳税额1—20倍的罚金。
  凡运货出口商贩须向当地税务机关及时报验,检查货物的货名、商号、姓名、住址、数
量、日期、金额和出口许可证与税票不符以及挖补或涂改税票等违章行为者处以1—10倍的
罚金。
  各机关部队,人民团体协助税务机关查获走私资敌物资时均依罚金提给20—30%的奖金。
如自行查获走私者送交税务机关可从罚款或没收货物内提给20—50%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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