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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税务》
 
 
第一篇 税制税种
 
 
第五章 解放战争时期的税收
 
 
第六节 娱乐税
 
 
  在东北解放区尚未统一征收娱乐税规定之前,由于解放战争和地方财力的需要,哈尔滨
市于1946年5月开始征收娱乐税。娱乐税也称文化事业税,它是对戏剧院、电影院、音乐场、
舞厅、说书场、杂耍场及其他一切以游戏为营业的场所的顾客征收的一种税。
  哈尔滨市政府于1946年5月16日修改并公布《哈尔滨市税捐征收规则》,凡在哈尔滨市
区开设戏院、电影院、音乐场、说书场、杂耍场、弹子房、溜冰场及其他一切游戏、游艺为
目的的场所(以下简称场商)均应按规定代征娱乐税。娱乐税由顾客负担,由场商于营业的
同时代征。场商于开业之前,应填报申请书连同社会局发给的营业执照,并取殷实商店或同
业两家保证,同时向财政局申请登记。各场商应依财政局的规定,备置代征税款的必要帐簿。
  1948年2月,哈尔滨特别市政府公布《哈尔滨特别市文化事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征税
范围是“凡在哈尔滨市经营戏院、电影院等皆应代征文化事业税并为代征义务人。代征义务
人,于每月3日前应将上月实际收入金额及税款等及时以书面向当管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
关接到报告经审核后,随即发给代纳税款缴纳通知,限10日内向税务机关缴纳。
  凡废业、停业、改业、迁移、转让或变更名义,变更种类等情形时,也应于3日前向当
管税务机关呈报备案。
  各场商的入场券须按顺序编号,并注明代征税款字样,送税务局审查盖章后方准卖与顾
客入场。经批准免用入场券或以其他方法售座的场商,其代征税款得按每月营业总收入额,
按规定税率分别换算征收。
  哈尔滨市自1946—1947年度征收娱乐税的电影院及舞场均按票价30%征收,其他按票价
20%征收。1948年2月《哈尔滨特别市文化事业税暂行条例》,规定“文化事业税以业者之
收入金额扣除应纳之税款为纳税标准”。
  税率规定为电影10%,话剧10%,未经审批的旧剧征收15%。
  1946年5月《哈尔滨市税捐征收规则》规定,对于欺诈或其他不正当行为偷漏税者按情
节轻重处以偷漏税额1—5倍罚金。场商开业前,不申报登记、不备置代征税款的必要帐簿,
不卖给财政局盖印编号的入场券、拒绝税务检查以及迁移、改业、转让、歇业不呈报等情形
者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如一年中违反3次者勒令停业若干日。
  1947年5月《哈尔滨特别市市税暂行条例》规定,场商假造帐簿、虚伪呈报、拖期呈报
半个月以上者,视情节轻重处以应纳税款1—10倍的罚金。
  代纳税义务人,于每月3日前不将上月实际收入金额及税额等以书面向当管税务机关报
告,除补税外处以应纳税款之10倍以下罚金。
  凡举发或密告偷漏税者经查获处罚后按罚金30%予以提成奖励。
  场商(代纳义务人)接到税务机关纳税通知书后限当月10日内向税务机关缴纳,逾期不
缴纳者按应纳税款征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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