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筵席税,是对在中西餐馆、茶馆、冷食店、就餐的顾客征收的一种税。由顾客负担,由
经营饮食业者代征。哈尔滨市在东北解放区最先征收筵席税。1946年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于5
月16日公布《哈尔滨市税捐征收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五章中规定中西餐馆、菜馆、
冷饮店、饭店包办筵席,承送出堂或旅馆供给饮食及其一切饮食为营业者(以下简称馆商),
均按“规则”的规定代征筵席税。筵席税由消费者负担,以馆商为代纳义务人。
筵席税的课税标准,分为含税标准和不含税标准两种:
第一种含税标准
1946年规定筵席税按卖价20%征收,其代征税款,按月营业额总收入,依规定税率分别
计算征收。1947年又规定筵席税等税率按卖钱额20%征收,其代征税款,按日呈报。1948年
又规定筵席税普通饮食店按10%,包办酒席、舞厅饮食按15%征收。
第二种不含税标准
哈尔滨市1948年2月1日公布的《哈尔滨特别市筵席税暂行征收办法》,规定“筵席税以
饮食店业之收入金额扣除应纳之税额为纳税标准”。
哈尔滨市筵席税率是实行有区别的按比例税率征收。
征收及管理 1.筵席税由消费者负担,由馆商于营业的同时代征。馆商于开业前,填
具申请书,连同社会局发给的营业执照,并取得两家保证,向税务机关呈报登记,并依税务
局规定备置代征税款的必要帐簿。
2.馆商的堂簿及结帐单须按顺序编号,注明代征税款字样送税务局检阅盖印后方准使
用。
3.馆商于客人饮食后,应及时开给结帐单。馆商在每日结算营业帐目的同时应将代征
税款结算后登记帐目,另款储存。规定每月分上、中、下3旬列表呈报税务局,经审核后填
发纳税通知书,依规定日期按时将代征税款如数向税务机关缴纳。经呈准免用堂簿及结帐单
之馆商,所代征税款按其每月呈报的卖钱额,依规定税率计算课征。如税务机关认为前项呈
报的卖钱不实时,酌其营业情况估定。
4.馆商应用的堂簿,结帐单及其他营业帐目和费用凭证等有关书籍,税务机关须随时
派员调查,(馆商)不得拒绝检查。
5.各馆商如有迁移、转让、改业或歇业时,应于3日前呈报当管税务机关备查,因故暂
时停业者,应于当日呈报税务机关,复业时亦同。
减免税规定:1946年5月以前哈尔滨市规定“筵席税每次饮食价值不足30元(东北地方
流通券、下同)者免征”。同年7月又改为“顾客每次饮食价值在50元以上者照章缴纳筵席
税,不足50元者免征。”1946年8月9日哈尔滨市政府又公布《为改变筵席税起征点》的规定
中又规定,“顾客每次饮食价值在100元以上者按20%征收,不足100元者免征”。
违章处理:1.代征代纳义务人,有违犯上述管理规定者,根据其情节轻重处以300万元
以下的罚款。如1年中违反3次者,勒令停业若干日。
2.代征代纳义务人,合乎免税条件的饮食店,不办理手续取得免税证者,客人饮食后
不及时开给税务局加盖检印、编号之帐单等,处以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3.代征代纳义务人,如有假造帐目,虚伪呈报者;税款逾期不纳超过1个月以上者;以
欺诈或其他不正当行为偷漏税者。视其轻重,处以应纳税款1—10倍罚金。
4.不按指定日期缴纳税款者,按应纳税款征收滞纳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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