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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税务》
 
 
第一篇 税制税种
 
 
第五章 解放战争时期的税收
 
 
第八节 屠宰税
 
 
  哈尔滨市政府于1946年5月公布修改前国民党市政府1946年2月9日颁布施行的《哈尔滨
市税捐征收规则》。修改后的哈尔滨市税捐规则第三章规定:“征收屠宰税”。征收屠宰税
办法中规定:“凡在本市区内屠宰牛、猪、羊三种牲畜者均应依照屠宰税法之规定征收屠宰
税”。屠宰税由牲畜所有者负担。
  税率及课税标准:
  牛,每头征税70元;猪,每口征税40元;羊,每只征税20元。
  1946年10月哈尔滨特别市政府根据市场物价变化情况公布了“关于修改屠宰税率”的规
定。
  牛,每头征税400元;猪,每口征税100元;羊,每只征税50元。
  征收机关与管理 屠宰税由财政局派经征员在市立屠宰场就地征收。(1946年哈尔滨市
尚未成立税务机关)
  纳税义务人,于屠宰牲畜时,须先行呈报牲畜所有者的姓名、住所、牲畜之种类数目、
屠宰日期等。
  对于已纳屠宰税的牲畜,除发给正式收据外,并在畜肉上加盖证明戳记。
  免税规定:凡市外运入已分割的零肉,其牛肉在25公斤以内,猪肉在20公斤以内,羊肉
在10公斤以内者免税。
  凡政府机关及军队直接屠宰食用或经卫生部门检查认为有碍卫生之肉类免征屠宰税。
  违章处理:凡在本市区内私自屠宰未经纳税或由市外运入未持有原地税务机关纳税凭证
或免税证明者,除按章补征应纳税额外,并按情节轻重照章处罚。
  1948年1月23日东北行政委员会以东财字第二号命令,公布了东北解放区《屠宰税暂行
条例》自1948年2月1日起施行,从而统一了东北解放区的屠宰税的征收办法。
  1.征收范围及纳税义务人
  凡屠宰猪、牛、羊、马、骡、驴均应缴纳屠宰税。因老弱残不能使役之牛、马、驴、骡,
在屠宰前,必须经当地政府批准许可后,取得正式证明者,方得屠宰。并按章缴纳屠宰税。
否则除由当地政府或委托税务机关没收屠宰的全部肉外,并将人犯送司法机关法办。
  凡以屠宰之猪、牛、羊、马、骡、驴所有者为纳税义务人。
  2.征收及管理
  凡屠宰的猪、牛、羊、马、骡、驴时必须持有牲畜交易税票,无有者应按章补纳牲畜交
易税。但是,在屠宰猪以皮代税的规定之下,因税率较高,故暂不征猪的交易税。凡屠宰牲
畜时,纳税人应将其姓名、住所、牲畜的种类数量、屠宰地址等向当管税务机关报告并及时
纳税。凡已纳屠宰税的猪、牛、羊、马、驴、骡应持有屠宰税票及税务机关于牲畜肉上加盖
戳记方为有效。已纳屠宰税之牛、羊、马、驴、骡应立即将其牲畜交易税票向当管税务机关
缴销。屠宰税票有效日期,由各地税务机关根据当地具体情况确定。
  凡不剥皮的白条猪,必须有税务机关许可方准运行。(所谓白条猪,系指贸易公司或鸡
鸭公司所收购之白条猪而言)其运输或购买该项白条猪者,须由该公司出具正式证明,始得
按5%的税率计税,并准予运输或购买。
  运输肉类至外地时,应于税票上注明运往地或加盖戳记及有效日期,以便沿途及止运地
税务机关查验。
  3.税率及价格
  统一屠宰税的税率按从价5%计税。凡屠宰的猪,必须剥皮,以皮代税征收之。屠宰税
的纳税价格及税额由市税务局按月统一规定。
  除猪以皮代税外,其他牲畜之屠宰税,纳税价格及税额由各省税务局按一般平均价格的
定额税办法规定之。每月统一规定一次,税务局征收屠宰税时,统按省局每月规定的税额征
收之。
  4.减免税
  为了保证人民健康和照顾自养、自食规定:“凡经政府检查认为有碍卫生,不能食用之
牲畜,肉类不征屠宰税”。凡屠宰自养的猪、羊而供自用者,须持有当地政府或农会的证明
文件,方得请求税务机关免纳屠宰税,并取得税务机关的正式免税证明者,方认为有效。
  5.违章处理及奖励
  (1)凡违犯下列各项者处以应纳税额“5倍以下之罚金”。
  ①屠宰猪不剥皮,屠宰牛、羊、马、骡、驴未持有交易税票;
  ②屠宰牲畜时,不向当管税务机关报告并即时纳税者;
  ③无税票和无税务机关于牲畜肉上加盖戳记者;
  ④不将其牲畜交易税票向当管税务机关缴销,以及运销未税之牲畜肉类,自养之猪、牛、
羊屠宰自用而无当地政府或农会的证明文件而不纳税者。
  (2)凡协助税务机关进行稽私、密报者经查获偷漏屠宰税案件者或与税务人员徇私舞
弊者均按产销税条例规定奖惩办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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