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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于1953年征收商品流通税。商品流通税试行办法是国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1952
年12月31日公布的,自1953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制定实施细则。
商品流通税是由部分货物税、工商业税中的营业税和印花税简并而成。设税目22项58目,
税率最低为5%,最高为66%。商品流通税从产到销一次征收,从价或从量计税。
商品流通税试行办法所列商品,不论本国产制或国外输入,均交纳商品流通税。已纳商
品流通税的商品,行销全国,不再交纳其他各税,亦不得征收附加,但有下列情况的,应分
别依照规定办理:
应纳商品流通税的商品,如出国境时,仍应按关税章则办理;
经营应税商品的企业,除国营的以外,其所得额仍应照章交纳所得税;
已税商品经加工制成另一种商品的,应依规定另行纳税;
应税商品的废料、下脚及副产品,未列入本税范围的,应照其他各税规定办理。
本国产制商品在国内销售或外国产制报运进口的,按纳税地国营商业牌价计税;本国产
制商品在国外销售的,按离岸价格计税。
工矿企业产制应税商品,由国营商业机构出售的,以国营商业机构在产地所设批发机构、
收购机构或接货机构为纳税义务人,于商品第一次批发或调拨时纳税;工矿企业产制应税商
品,自行出售或自行加工、使用的,以该工矿企业为纳税义务人,于商品出厂或移送加工、
使用时纳税;其自设批发机构出售的,应以其产地所设批发机构为纳税义务人,于商品第一
次批发或调拨时纳税;采购应税农林、畜牧产品的,以采购人为纳税义务人,于商品集中起
运时纳税;由国外进口的应税商品,以报运进口人为纳税义务人,于商品报运进口时由海关
代收商品流通税;已税商品经加工制成另一种商品,属于本税范围内,应按规定另行交纳本
税;不属于本税范围的,均应于出厂时按规定交纳货物税;在出厂后销售过程中,并应交纳
营业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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