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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税务》
 
 
第一篇 税制税种
 
 
第六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
 
 
第五节 工商税
 
 
  哈尔滨市于1973年征收工商税。工商税是国务院1972年批准,并决定自1973年试行的。
  工商税是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盐税、屠宰税合并而
成。税目由过去的108个,减为44个;税率由过去的141个,减为82个,并且把一部分管理权
限下放给地方,以利于地方对新兴工业、“五小”企业、社队企业,综合利用、协作生产,
因地制宜地确定征税或减免税。这次税制改革,大多数行业保持原来的负担水平,另对少数
行业作了调整。
  一切从事工业生产、交通运输、农产品采购、进口贸易、商业经营、服务业务的单位和
个人,都是交纳工商税的义务人。
  工业企业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视同自制产品,于产品销售时纳税;工业企业接受加工,
对原料采取做价收购,其产品做销售处理的,按销售产品纳税。商业批发,外贸企业委托加
工的产品,于产品收回时按工厂出厂价格计算纳税,批零兼营企业委托加工的产品,只就对
外批发、调拨的那一部分纳税;没有出厂价格的,可按商业批发价格扣除厂批差率计算,或
组成计税价格纳税。计算公式:(原材料成本+工缴费)÷(1-税率)=计税价格。
  工业企业自制的产品(包括非商品产品),用于本企业基本建设、固定资产更新、技术
改造、大修理工程以及生活福利方面的,按财务制度规定都应做销售处理计算纳税。企业用
酒、糖、饴糖、皮革、皮货5种自制产品连续生产的,中间产品税率高,产成品税率低,其
最后销售产品应按中间产品的税率征税。如果企业以这5种产品作为辅助材料,在产成品成
本中所占比重不大的,可按最后产品税率征税。企业用已经纳过税的产品加工改制,如果已
税产品的税率比较高,加工改制后的产品、性质、用途又没有改变,仍属于原来同一种产品
的以及从事简单加工所生产的产品,可按照其他工业税率5%征税。企业用已税产品加工制
成另一种产品销售的应按照改制后产品所适用的税率征税。
  工业企业附设门市部销售自制产品,除了交纳工业环节的工商税以外,门市部经有关部
门批准,按批发价格销售的不征税,按零售价格销售的应征收零售环节的工商税。商业企业
附设的工厂,应按照工业的征税办法办理。对前店后厂(坊)工商统一核算的企业,原则上
征收一道零售环节的工商税。但对个别生产规模较大并有专业生产人员,常年经营既零售又
批发的,也可以征收工业、商业两道工商税。
  药酒税率比较低,省税务局和省卫生局规定成品商标应印有批准文号,并统一由医药公
司经营。哈市经省批准的有9种,即追风药酒、参茸药酒、冯了性药酒、强壮药酒、参茸追
风酒、五加皮酒、虎骨追风酒,豹骨追风酒、追风虎骨酒。
  哈尔滨市优质酒统一扣除包装计税的有3种:龙滨酒、龙滨元曲、龙滨特酿。
  对下列情况实行免税:
  科学研究单位的试验收入,文化艺术、新闻出版、医疗保健、农业事业等单位和国家银
行、信用社、保险公司的业务收入。
  社、队企业生产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化肥、农药、兽药、电力、修造农机具(包括车
马挽具)和生产用于本社队范围内公共事业的水泥(包括予制件)、石灰、原木、炸药、砖
瓦、砂、石产品的销售收入;社队办的直接为社员生活服务的豆腐坊、粉坊、粮油加工和饲
草、饲料的加工收入;生产大队,生产队的零星运输、装卸和理发、缝纫服务业务收入;自
产自用的农、林、牧、水产品。
  街道管理单位组织个人劳动服务的工资收入。
  文化部门设的物资供应站(也称电影管理站),内部调拨和对基层电影院和俱乐部供应
的电影机及放映器材等以及供应站所收取的管理费。
  物资部门所属专业公司销售的物资,按国家计划和统一调拨价格销售的;国家分配物资
尚有缺口,除协作调剂一部分外,还从地方扩大生产中多组织一些,收购价高于国家调拨价,
因而销售价高于调拨价的。
  农机制造厂、农机修造厂和其他工业企业为农机产品协作生产柴油机、汽油机、电动机、
轴承、推土铲、随机工具、农机具的金属配件(包括总成)、铸、锻、冲压、电镀、热处理
等金属工艺协作件,有协作合同或协议分配单的。
  联营、合营后实行统一核算,统负盈亏的,所属各生产厂按成本价格互相供应自制半成
品或自制材料的;联营企业成立后对所属各厂调整生产项目,相互供应的协作配套产品,虽
然各厂独立核算,但按成本加微利不加税金的。
  为了集中安置城市上山下乡知识青年而在农村专门举办的独立核算的集体所有制场和队。
  农村社队、国营农场、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农、工、牧、副、渔业基地,
独立核算,知青占总人数60%以上的。
  对在城镇安置待业知识青年新办的集体企业,从事劳务、修理、服务等的业务收入免税
2—3年。
  对下列情况实行减税或免税:工业企业利用三废(废渣、废液、废气)做原料生产的产
品,纳税有困难的酌情减免;
  纳入试制计划的新产品,在试制期间免税,投入生产初期纳税发生亏损的,给予一年免
税;
  县办支农小钢铁、小农具、小化肥、小农药、小酸碱、小煤窑、小水泥、小电站等企业,
生产初期纳税发生亏损的;
  企业利旧、利废用积压物资加工改制需要在税收上给予照顾的;
  开展重兼轻,军兼民的企业,对所需产品在生产初期发生亏损的;
  大、中、小学勤工俭学生产的产品,对外销售产品收入,校外加工、修理修配业务收入,
纳税有困难的。
  部分纺织产品实行减税或免税。1978年8月1日起,为解决由于棉花提价,纺织工业成本
增加的实际问题,对纺织企业生产销售的各种棉纱和交织布,税率先后做了三次下调。1982
年3月3日财政部规定,对因化纤品降价,棉纺织品提价,而集体所有制的服装、针织、鞋帽、
工艺美术等加工厂和商店,生产经营化纤织品出现降价损失情况,对主管部门统筹解决后仍
有困难的。适当给予临时减税或免税照顾。
  调整税率。糖料提价后,适当调低食糖税率。1979年,机制甘蔗糖由40%减为30%,土
糖由30%减为20%,甜菜糖由30%减为8%。1982年1月1日起,玻璃税率由15%减为10%。
对设备能力在20万吨以上的大中型水泥厂生产销售的水泥,税率由15%减为10%。对设备能
力在20万吨以下(包括20万吨)的小水泥生产销售的水泥,税率一律减为5%。
  1982年6月又调低五个项目的税率,即肥皂由12%降为5%;布面胶鞋由18%降为5%;
炼乳、奶粉由10%降为5%;砂器、瓦器由12%降为5%;洗衣粉由12%降为5%。同时调高
两个项目的税率,即原油年产量在150万吨以上的企业,其税率由5%调为12%;汽车轮胎由
10%调为15%,其它轮胎、轮带由10%调为12%。扩大征税项目的有一个,即银行按业务收
入额减去存款利息支出后的差额,依率计算纳税,税率为10%,由取得业务收入的核算单位
在当地纳税。信用社暂缓征收。
  工商税自1973年开征以来,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基本逐年有所增长。1984年10月1日
实行产品税、增值税和营业税以后,此税停征。历年收入为: 1973年28711万元, 1974年
29863.8万元,1975年32657.8万元,1976年31504.8万元,1977年34790万元,1978年
39989.2万元,1979年44155万元,1980年45474.6万元,1981年55451万元,1982年56771
万元,1983年4866.5万元,1984年40880.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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