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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于1984年征收产品税。产品税条例(草案)是国务院1984年9月1日公布的,并
决定自1984年10月1日起试行。同年9月财政部颁发了产品税条例(草案)的实施细则。
产品税是在第二步利改税中,由原工商税分解为产品税、增值税、盐税、营业税、资源
税5个税种。
产品税按照产品设计税率,原工商税以行业为主体设计税率,这是产品税与工商税的不
同之处。按产品设计税率就必然具有同种产品同种税率,不同产品,不同税率的特征。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和进口本条例规定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纳税义
务人。委托加工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也是产品税的纳税义务人。
产品税的税目,由于1987年、1988年和1989年四次扩大增值税,其税目作了较大的调整;
由原来的24类270个税目,减少到12类96个税目。调减部分列入增值税。调整后的产品税目,
税率列下:
产品税条例虽然对产品规定了税率,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对一些产品还必须在税收上给
必要的照顾,以推动生产的发展。因此对某些产品实行了减免税政策。归纳起来如下:
对一些产品的免税:生产单位直接出口的产品;电站(厂)利用煤矸石或石煤生产销售
的电力;民政部门所属工厂生产的供残疾人专用的产品;年产量不足500万吨的油田生产的
原油、年产原油不足500万吨的油田和煤矿生产的天燃气,人造原油;国营华侨企业(包括
国营华侨农场)在1989年5月底以前生产的产品(烟酒除外)。
对产品的减税:广播电视部所属企业生产的广播专用磁带、水溶性涂料、炼油销售的罐
底油和落地油,减按5%;生漆,减按8%;液体烧碱(在调价前)、非石油裂解聚乙烯以植
物油为原料的工艺路线和化学合成方法工艺路线的其它醇、干贝,减按10%;国营和城乡集
体企业用议价粮生产的啤酒和用议价薯类生产的白酒,减按20%,用议价粮生产的白酒和黄
酒,减按30%;电价未作全面调整以前,发电环节规定的应纳税款减为每千度3.40元,售
电环节减按4%。
对新产品的减免税:对在全国范围内第一次试制,并列入国家科委试制计划的新产品,
从试制品销售之日起,免税3年;列入中央各部、委试制计划的新产品,以及列入各省科委、
经委试制计划,并商得同级税务部门同意的新产品,在试制期间销售的,区别不同情况,免
税1—2年。
免税、减税期满后,个别单位生产的新产品按照规定纳税仍有困难的,经批准后,还可
以再给予适当减税或免税照顾。
对协作产品的免税:对于工业企业为协作生产提供的下列产品,凡是协作双方有固定协
作关系,订有协作合同,以低于出厂价格的协作价格,提供给协作对方为原料,配套产品或
零部件的,均减按5%的税率征收产品税。对为了实行专业协作,工业企业将一部分自己生
产的产品或零部件以低于出厂价格的协作价格,提供给原扩散企业用于连续生产产品或产品
配套的,经省税务局批准,从签订扩散合同或协作之日起在1—2年内免征产品税。
对处理产品物资的减免税:对下列产品按规定税率纳税有困难的,由省税务局酌情减征
或免征产品税:商业企业、外贸企业和基层供销社为了处理残次冷背商品而委托加工的产品,
以及物资部门为了处理积压物资而委托加工的产品;由于变质、变色、损坏,需要回厂或者
委托其他工厂加工整理或改制的已税产品。
自1984年10月1日征收产品税后。从1987年起由于部分产品税逐步改征增值税,因此,
产品税收入有下降趋势,历年收入为:1984年10453.8万元,1985年46282.5万元,1986年
45567万元,1987年44195.8万元,1988年30978.4万元,1989年29510.4万元,1990年
33832.6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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