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门户网站
您的位置:首页 >> 志鉴书库 >> 市志  
 
 
《哈尔滨市志 税务》
 
 
第一篇 税制税种
 
 
第六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
 
 
第八节 营业税
 
 
  1984年实施第二步利改税中,将工商税分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等5个税种。9月18
日国务院发布营业税条例(草案),并决定自1984年10月1日起执行。同年财政部颁布营业
税条例(草案)实施细则。
  营业税是1950年政务院公布的《工商业税暂行条例》的主要组成部分之一。1958年,国
务院将营业税、货物税、商品流通税和印花税合并简化为《工商统一税》。1973年又把工商
统一税及其附加、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盐税、屠宰税合并为《工商税》。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业、物资供销、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金融保险、邮政
电讯、公用事业、出版业、娱乐业、加工修理业和其他各种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机关、
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有上项经营的,都是纳税义务人。
  对下列收入免征营业税:
  国营粮食企业按国家规定平价销售粮食、食油的收入;农业机械站,排灌站的机耕和排
灌收入;外贸出口商品的调拨和出口销售收入;医疗保健、育婴托儿、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农牧保险的收入,博物馆、公园的门票收入。
  科研单位转让科技成果和提供技术、咨询等服务收入;电影院、影剧院专场放映科教影
片、新闻纪录影片和为儿童专场放映电影的售票收入;艺术团体的演出收入:游泳馆(场)、
溜冰场、动物园和各种游览胜地的门票收入及公园的游艇、划船和儿童游艺场的收入;保险
公司承保简易人身保险、养老金保险、医疗保险以及全家庭财产保险所得的保险收入;地质
矿产部门所属地质队根据国家下达的计划进行地质普查、勘探所得的收入;植保公司进行植
保技术培训、病虫测报及承包农田的病虫防治所取得的收入;配种站和兽医站的业务收入;
学生从事勤工俭学取得的劳务服务收入;纳税人出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或用品的收入;
纳税人因合并、改组而转移存货的收入。
  基层供销社和县以下(含县)农资公司销售给农业生产用的化肥、农药、农牧渔业用盐、
种子、种苗、农用塑料薄膜、农机产品及零配件、饲料七种商品。
  运输企业承揽的运输业务,起运在国外的收入;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所属的运输单位,
为本单位服务所取得的收入。
  建筑安装企业向基本建设单位收取的“临时设施费”“技术装备费”,直接列入专用基
金的;对承包工程在国外的,其承包收入;企事业单位所属建筑修缮单位,承包本单位建筑
安装工程和修缮业务取得的收入。
  邮政部门给用户新安装电话取得的初装费,列入“专用基金”的部分。
  军需工厂和单位向军队系统各单位(不包括军办企业)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调拨军用物
资的收入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试验、租赁、仓储等取得的收入,军需工厂和单位调拨
销给公安系统、国家安全系统的民警服装。
  军办企业有下列情况的给予减免税照顾:加工、修理修配武器及其零配件、弹药、军训
器材、部队装备(指人被装、军械装具、马装具)的业务收入;军队系统的医院、院校、科
研单位的附属企业,为本单位医疗、教学、科研服务而取得的收入,军办企业直接为国防施
工,部队营房建筑服务的加工、修理、修配收入;军办农场和军办副食加工厂在主办单位范
围内调拨副食品加工服务的收入;军队系统各单位附设的服务性业务单位,为军队内部服务
的,如缝纫、拆洗、浴池、理发、照相等;军队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如招待所,接待军内人员,
会议等的营业收入以及接待地方人员的伙食费收入。
  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生产单位,安置残疾人员占生产总员50%以上的,其从事劳务、
修理、服务性业务和对残疾人员个人从事劳务、修理、服务性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对残疾人员个人从事商业经营的,月销售收入额超过规定的起征点,纳税后生活困难的,
经本人申请,由市、县税务局批准可给予为期一年的减免税照顾。
  对安置待业知识青年新办的城镇集体企业、从事旅店、饮食、修理、修配、加工、浴池、
理发、缝纫等服务性业务以及从事装卸搬运、建筑安装、修缮等业务的,从经营之日起,免
征营业税3年。
  在原有城镇集体企业,当年新增安置待业青年超过企业职工总人数60%的(含60%),
可免征营业税3年;如当年安置待业知识青年不足企业职工总数60%的,纳税确有困难的,
可由市、县税务局批准,给予减征或免征营业税照顾,期限不超过3年。
  1988年营业税又增加了3个税目,即:典当业、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出售建筑物、经济权
益转让。由原11个税目增加到14个。历年收入为:1984年2581.1万元,1985年19014.1万
元,1986年25765.8万元,1987年32097.2万元,1988年42795万元,1989年54197.8万元,
1990年58877万元。
 
     
  附件:显示原文件
 
  【上一条】         【返回】         【打印本页】         【下一条】  
 
    本栏目为资料性栏目,录入时尊重原文,尽可能保持资料的原始性。因出版时间已久,很多记述都是遵循当时提法,内容如有不准,系原始资料中存在的问题,并非本网站录入错误,敬请谅解。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使用帮助    -    网站地图    -    友情链接
Copyright ©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 All Rights Reserved
网站技术维护: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资料信息处
电话:(0451)86772465  E-mail:dfz_lx@harbin.gov.cn
地址:中国·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世纪大道1号  邮编:150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