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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税务》
 
 
第一篇 税制税种
 
 
第六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
 
 
第九节 烧油特别税
 
 
  哈尔滨市于1982年征收烧油特别税。烧油特别税则是国务院1982年4月22日批转财政部
《关于征收烧油特别税的试行规定》,并决定自1982年7月1日起试行。这是一个新税种,其
目的是为了合理利用能源,促进企业以煤代替烧油。以锅炉及工业窑炉燃烧用的原油、重油
为征税对象。原油,包括原油、页岩原油、土地池原油(即落地油);重油,包括除船用重
油和内燃机燃料油以外的其它重油(如渣油)。港口、油田、煤油厂及其他企业用各种方式
回收的原油、重油(如检油、港口回收油等),用于锅炉及工业窑、炉作燃料用的,均属于
征税范围。税额计算采用从量定额外计税的方法:原油每吨税额为40元至70元,具体税额根
据供油单位的销售价格核定;重油每吨税额为70元。
  烧油特别税的纳税义务人为用油单位。凡供应原油、重油给用油单位的,在销售时,由
供油单位代收代交税款。自产原油、重油供自己烧用的,或将购入未交纳烧油特别税的原油、
重油改为自己烧用的,由自用单位缴纳税款,出口原油转供国内烧用的不再征收烧油特别税。
  哈尔滨地区从1983年不征收烧油特别税的用油户有:哈尔滨重型机械厂铸件型砂用油189
吨。哈尔滨保温材料厂保温砖用油320吨。哈尔滨铁路局机车用油206吨。哈尔滨机务段燃气
轮机试验用油600吨。黑龙江省交通局铺路用油23000吨。
  烧油特别税历年收入为:1983年1793.8万元,1984年1369.2万元,1985年1939.8万
元,1986年2042.9万元,1987年1892.5万元,1988年1804.9万元,1989年1074.5千元,
1990年998.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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