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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税务》
 
 
第一篇 税制税种
 
 
第六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
 
 
第十节 盐  税
 
 
  哈尔滨市1958年征收盐税,只对改变用途的盐征税。1958年6月以前,由盐务总局征管,
从1958年下半年起由税务机关接办,接办后仍沿用以前规定征税。基本规定是税不重征,从
量核定,就场征收。为了鼓励生产和出口,工农业用盐及出口盐全部免税,渔业用盐按食盐
税率30%征收。以后,工业用盐免税范围定为8类,即酸碱、冶金、油脂肥皂、制革、染料、
制水冷藏、陶瓷玻璃、医药等。农牧用盐只限于选种和饲畜用盐两种免税,从1956年5月改
按食盐税率40%减税供应。其它不再免税。
  1959年5月,财政部颁布盐税税额表,规定了产盐地区盐的种类和每吨应征税额。
  1973年简并税制,将盐税并入工商税为一个税目(27目)。1984年第二步利改税将工商
税一分为五,盐税又单独设立税种。
  1984年9月18日,国务院颁布盐税条例(草案)。同年财政部颁布盐税条例(草案)实
施细则。
  哈尔滨市不属于产盐区,只对改变用途的盐征税,因此,有的年份有,有的年份没有。
历年收入为:1958年0.6万元,1960年31.6万元,1961年32.3万元,1962年10.7万元,
1964年6.8万元,1965年4.5万元,1966年2.2万元,1968年2.2万元,1972年5万元,1974
年0.6万元,1985年28.5万元,1990年8.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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