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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税务》
 
 
第一篇 税制税种
 
 
第六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
 
 
第十三节 奖金税
 
 
  国营企业奖金税 哈尔滨市于1984年征收国营企业奖金税。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是
国务院1984年6月28日公布的,并决定自1984年度施行。财政部于1985年9月12日颁发施行细
则。
  国营企业奖金税的征收范围包括:国营工业、商业、铁路交通、民航、邮电、医药、地
质、建筑工程、森工、农牧、劳改、物资、供销、城市公用、粮食、外贸、金融、保险、饮
食、服务、军工、文教卫生以及其他行业的企业。
  1985年做了修定:凡未实行工资总额随经济效益挂钩浮动的国营企业,其发放的各种形
式奖金,都应缴纳国营企业奖金税。包括:实行财务包干的军工、农口企业和其他实行上缴
利润递增包干办法的企业;实行同产量挂钩计奖的企业;实行标准工资或奖金同上缴税利挂
钩浮动的企业和实行工资总额同其他经济指标挂钩浮动的企业;实行“全民所有、集体经营、
照章纳税、自负盈亏”的国营小型企业;全民所有制性质的预算外企业(包括事业单位所属
从事生产经营、独立核算的国营企业和各种类型的校办企业);国营与集体或与个体联营的
经济实体;向所属企业提取管理费的各级企业主管部门;企业所办的事业单位。
  奖金税以企业为纳税人,一般是指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国营企业。对实行以局、公司统
一核算的国营企业,凡由局、公司统一提取职工奖励基金,统一发放奖金的,以局、公司为
纳税人,由局、公司和所属单位分别提取职工奖励基金,发放奖金的,分别以局、公司和所
属单位为纳税人。
  铁道系统运营企业,分别按铁路局、铁路局直属工副业和铁路分局各自发放给本单位职
工的奖金,计算缴纳奖金税;民航系统运输企业,分别按大区管理局和省管理局各自发放给
本单位职工的奖金,计算缴纳奖金税;水电部所属电力企业,分别按电管局、电力局、供电
局、电厂各自发放本单位职工的奖金,计算缴纳奖金税;煤炭企业,凡是以矿务局为独立核
算单位的,由矿务局计算缴纳奖金税。以矿(厂)为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由矿(厂)计算缴
纳奖金税。
  下列奖金免缴奖金税:
  发给矿山采掘工人、运搬工人、建筑工人的奖金。按国家规定颁发的创造发明奖、合理
化建议和技术改造奖、自然科学奖。
  经批准试行的10种特定燃料、原材料(有色金属、优质钢材、汽油、柴油、重油、原油、
焦炭、煤炭、电力、木材)节约奖;
  外轮速遣奖;
  发给石油天然气开采的钻井、井下作业、地震、原油、天然气采输队及油田建设施工队
伍中的工人的奖金;
  从原油包干超产收入中按规定比例用于发给石油职工的奖金。
  对农牧业(包括农垦、农业、林业、畜牧、水产、)以及劳改、劳教企业、从事农牧生
产,对职工实行大包干联产计酬或家庭承包的不征奖金税。
  奖金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按年计征,其分级税率为: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人均不超过4
个月标准工资的,免税;超过4—5个月标准工资的部分,税率为30%;超过5—6个月标准工
资的部分,税率为100%;超6个月标准工资的部分,税率为300%。企业职工月平均标准工
资不足60元的,按60元计算。
  1987年奖金税又作了调整,即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人均不超过4个月标准工资的,免税;
4—5个月的部分,税率为20%;5—6个月的部分,税率为50%;6—7个月的部分,税率为
100%;7个月以上的部分;税率为200%。
  国营企业奖金税历年收入为:1985年821万元,1986年900.4万元,1987年396.9万元,
1988年366万元,1989年646.6万元,1990年1294万元。
  集体企业奖金税 哈尔滨市于1985年征收集体企业奖金税。集体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是
国务院1985年8月24日公布的,并决定自1985年度开始征收。同年,财政部颁发实施办法。
  集体企业奖金税的征收范围包括:从事工业、商业、物资供销、交通运输、建筑安装、
金融、出版社、娱乐业、服务业和其他行业的城乡集体所有制企业;按国家规定转为集体所
有制的国营小型企业;租赁或承包给集体经营并按规定向国家缴纳租赁费或承包费的企业;
实行工资总额标准工资或奖金同各种经济指标挂钩浮动以及其他经济责任制的集体企业;国
营企业、事业单位办的各种集体所有制企业;集体与集体联营或集体与个体联营的企业;集
体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国家不核拨经费的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向所属企业提取管理费的
企业性质的集体企业主管部门。
  集体企业奖金税以独立核算的企业为纳税义务人,纳税义务人发放的各种形式的奖金、
分红基金或其他资金渠道(包括上级主管部门、外单位给予的奖金)发放的各种奖金、实物
奖励和超过规定标准发放的各种形式的工资、津贴、补贴、劳动分红、股金分红等,均计征
奖金税。
  发放下列款项和奖金免纳奖金税:
  集体企业比照国营企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标准发放的各种津贴、副食品补贴、价格补
贴等,经劳动部门同意,税务部门核实的;
  纳税人每年发给职工的劳动分红,在一个月标准工资金额以内的,每年发给职工集资入
股的股金分红,在职工集资入股额15%以下的部分,发放的加班工资,在当地劳动部门批准
的加班工资限额以内的部分;
  发给矿山采掘工人、搬运工人、建筑工人、石油和天然气开采工人的奖金;
  按照国家规定颁发的创造发明奖,合理化建设奖和技术改造奖、自然科学奖;
  经国务院批准免缴奖金税的单项奖金;
  从事农牧业生产,对职工实行大包干联产计酬或家庭承包的集体所有制的农牧业(包括
农垦、农林、林业、畜牧、水产)。
  集体企业奖金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按年计征。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人均超过4—5个月标
准工资的部分,税率为30%;超过5—6个月标准工资的部分,税率为100%;超过6个月标准
工资的部分,税率为300%。
  对集体企业的奖金税的管理,按照国家企业奖金税规定办理。
  集体企业奖金税历年收入为:1985年171.5万元,1986年281.6万元,1987年65.9万
元,1988年98.8万元,1989年133.1万元,1990年321.6万元。
  事业单位奖金税 哈尔滨市于1985年征收事业单位奖金税。事业单位奖金税暂行规定是
国务院1985年9月20日公布的,并决定自1985年度起施行。同年,财政部颁发实施细则。
  凡从事教育、卫生、计划生育、科学研究、文化、文物、艺术、体育、新闻、出版、通
讯、广播、电视、农业、林业、水利、气象、海洋、水产、畜牧、地质勘探、地震、测绘、
规划、设计、商品检验、物资储备、社会福利、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公路养护、园林绿化、
市政建设、房地产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事业单位,均征收事业单位奖金税。
  事业单位发放的奖金,包括从各种奖金渠道发放的各种奖金和实物奖励,以及超过国家
规定标准多发的各种奖金性质的工资、津贴、补贴酬金(含收入分成)等。但按国家规定经
批准发放的各种津贴以及副食补贴、价格补贴等,不计征奖金税。
  下列情况免征事业单位奖金税:
  不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国家不再核拨事业经费。经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
准,按国家和省规定的工资标准和核定的增资指标,自费工资改革的,在增发工资外,全年
发放奖金额人均不超过3个月基本工资金额的;
  需要用国家核拨一部分事业经费的事业单位,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工资标准和核定的增
资指标,自费工资改革的,在增发工资外,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人均不超过2个月基本工资金
额的;
  部分自费,部分依靠国家拨款进行工资改革的事业单位,在增发工资外,全年发放奖金
总额人均不超过1个半月基本工资金额的;
  需要国家核拨全部事业经费进行工资改革的事业单位,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人均不超过1
个月基本工资金额的。
  中央所属事业单位的免税限额由财政部核定批准;省级(含省)以下所属事业单位的免
税奖金限额由省人民政府核定批准。
  事业单位奖金税,按发放奖金多少分别确定税率:
  按规定全年发放奖金免税限额为3个月基本工资的,超过基本工资3—4个月的部分,税
率为30%,超过基本工资4—5个月的部分,税率为100%;超过基本工资5个月以上的部分,
税率为300%。
  按规定全年发放奖金免税限额为2个月基本工资的,超过基本工资2—3个月的部分,税
率为30%;超过基本工资3—4个月的部分,税率为100%,超过基本工资4个月以上的部分,
税率为300%。
  按规定全年发放奖金免税限额为1个半月基本工资的,超过基本工资1个半月—2个半月
的部分,税率为30%;超过基本工资2个半月—3个半月的部分,税率100%;超过基本工资3
个半月以上的部分,税率为300%。
  按规定全年发放奖金免税额为一个月基本工资的,超过基本工资1—2个月的部分,税率
为30%;超过基本工资2—3个月的部分,税率为100%;超过基本工资3个月以上的部分,税
率为300%。
  事业单位奖金税历年收入为:1985年0.8万元,1986年16.8万元,1987年66.8万元,
1988年66.6万元,1989年37万元,1990年6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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