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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税务》
 
 
第一篇 税制税种
 
 
第六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
 
 
第十四节 建筑税
 
 
  哈尔滨市于1983年10月1日征收建筑税。《建筑税征收暂行办法》是国务院1983年9月20
日发布的,1987年改为《建筑税暂行条例》,同年财政部颁发了施行细则。
  国家征收建筑税是为了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调节建设投资结构,有利于集中资金保
证国家重点建设。
  用国家预算外资金、地方机动财力、银行贷款(包括外汇贷款)、企事业单位的各种自
有资金(包括主管部门集中调剂使用的资金)、其他自筹资金进行自筹基本建设投资和技术
改造项目中的建筑工程投资以及按规定不纳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建筑工程投资(以下
简称自筹建设投资)的地方政府、机关、团体、部队、国营企业事业单位、集体企业事业单
位和个体工商户都是建筑税的纳税义务人。
  下列建设资金的项目自筹免征建筑税:
  1.开发能源(包括节约能源)生产性设施、交通设施、学校的教学设施、医院的医护
设施、科研部门的科研设施;
  2.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赠款和其他国外赠款安排的项目以及相应
配套的工程贷款;
  3.国家基本建设计划安排的拨改贷投资和利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
国银行存款发放的大中型项目基本建设贷款的投资;
  4.经国务院批准发放的专项基本建设贷款投资;5.用于社会福利项目和治理污染、保
护环境项目投资,以及因遭受各种自然灾害而进行的恢复性建设投资;
  6.经财政部专项批准免征建筑税的投资。
  对纳税人进行的其他自筹建设投资,需要国家给予扶持和照顾,其项目应纳税总投资额
在五十万元以下的,由省人民政府酌情减征、免征建筑税。
  建筑税分别情况确定不同税率:
    1.地方政府、机关团体、部队、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在国家计划内安排的自筹基本建
设投资和技术改造项目中的建筑工程投资,税率为10%;自筹基本建设全年投资额超过国家
计划的部分,税率为20%;未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和代征建筑税的银行抄送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或者未按规定列明自筹建设项目性质的投资,税率为20%。
  2.地方政府、机关团体、部队、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自筹建设投
资和技术改造项目中的建筑工程投资,税率为20%;按规定不纳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
建筑工程投资,税率为10%。
  3.城镇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在城镇或者农村的自筹建设投资,税率为10%。
  乡镇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农村的自筹建设投资,其中某些需要控制和调节的行业或者项
目,由省决定征收建筑税,税率为10%。
  4.未列入国家计划的宾馆(包括旅游宾馆)、招待所、疗养院(所)、剧院、礼堂、
会堂、办公楼、展销楼(馆、中心)和应当严格控制的其他非生产性建设项目,以及以维修、
翻修为名、新建、扩建楼、堂、馆、所,提高建筑标准的项目,税率为30%。
  建筑税历年收入为1983年116.8万元,1984年1645.2万元,1985年3397万元,1986年
3148.9万元,1987年3291.3万元,1988年2622.9万元,1989年2828.5万元,1990年4287.9万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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