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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税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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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税制税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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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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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节 城市维护建设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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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于1985年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是国务院1985年2月8
日发布的,同年黑龙江省发布黑龙江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并决定自1985年7月1日起
执行。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为了扩大城市维护和建设资金来源,对在城市从事工商经营活动的单
位和个人,就其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所征收的一种税。凡缴纳产品税、
增值税、营业税的国营企业、集体企业、个体经营者、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学校、部队
等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
纳税义务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产品税、增值
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减税、免税范围。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产品税或增值税,对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不
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依照税法规定减征、免征和按税收管理体制批准减免的“三税”,同
时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对已入库的“三税”办理减免税退库时,同时办理城市维护建设税
退库。但对出口产品按规定退税和经批准用“三税”归还银行技术措施贷款的,均不予减免
城市维护建设税。对个别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确有困难的,可报经省税务局批准酌情给予减
免税照顾。
城市维护建设税,按纳税人所在地区分别确定税率。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
在城市郊区,县城以及省人民政府批准建制的镇税率为5%;不在上述地区的税率为1%。
临时经营、行商、固定工商业外出承包工程和合资经营,均在发生缴纳“三税”的所在
地按当地适用税率计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历年收入为:1985年5060.3万元,1986年6317.5万元,1987年7354.7
万元,1988年8729.2万元,1989年9753.6万元,1990年10222.4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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