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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税务》
 
 
第一篇 税制税种
 
 
第六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
 
 
第十七节 车船使用牌照税、车船使用税
 
 
  车船使用牌照税 车船使用牌照税是政务院1950年1月颁布《全国税政实施要则》中的
一个税种。同年4月财政部为明确征收对象只限于车辆、船舶两种,原税名“使用牌照税”
改为“车船使用牌照税”。
  政务院1951年9月13日公布《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各地的有关使用牌照税单行
办法一律废止,哈尔滨市改按《条例》规定,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
  凡居住在哈尔滨市所辖行政区域内的车、船均应交纳车船使用牌照税。车船所有人或使
用人为纳税义务人。
  课税标准:乘人小汽车150万元(东北地方流通券,下同),乘人载客大汽车450万元,
三轮脚踏车40万元,畜力胶轮大车(双马)100万元,单马胶轮大车80万元,铁轮大车20万
元,乘客马车50万元,其它车35万元,人力三轮车12万元。自行车、手推车、船暂不开征。
1952年,课税标准改为机动车:每辆乘人汽车80万元(旧人民币,下同),载货汽车按净吨
位每吨15万元,三轮脚踏车15万元,二轮脚踏车20万元。非机动车:畜力车每辆8万元,人
力车每辆6万元,自行车每辆1万元。船舶机动船按净吨位(不足一吨小船一律按一吨)计征:
50吨以下每吨3000元,51—150吨每吨3500元,151—300吨每吨4000元,301—500吨每吨450
0元,501—1000吨每吨5500元。非机动船:10吨以下,每吨1500元,11—50吨每吨2000元,
51—150吨每吨2500元,151—300吨每吨3000元。对拖轮按马力折合吨数,每马力折合净1/2
吨位计算。
  1956年11月哈尔滨市改按季征收。确定标准为机动车:每辆乘客大汽车定员60人以上者
80元、定员36—59人者70元,定员35人以下者55元,乘人小汽车每辆30元,小吉普车15元,
载货汽车按吨位计算,每吨15元,三轮脚踏车每辆12元,二轮脚踏车每辆8元。非机动车:
胶轮大车7元,栽胶大车6元,铁轮大车5元,二马乘客车5元,一马乘客车4元,四轮大车二
马以上者7元,一马者6元,其它车4元。人力车按年征收:手推车5元,自行车2.4元。1963
年对轻便机动车征税,每季定额8元(1982年改为12元)。对农民在农闲时间,经营运输车
辆使用特定税额课征车船使用牌照税:胶轮大车每辆每季5元,栽胶大车4元,铁轮大车3元,
经营运输不满10日者不征税。1956年7月取消农闲期间拉脚车辆按特定税额征税,改按一般
车辆税额按实际运输日期课税。
  免税车船有:郊区农(渔)民自有自用车船;向国家支领军事、行政经费的军政机关、
公立学校、人民团体自有自用的车船;支领事业费的公立医院、卫生院、卫生所、保健站、
防役站、报社、通讯社、广播电台自有自用的车辆;救护车(船)、消防车、洒水车、垃圾
车、义务渡船、载重量不超过一吨的渔船;专供上下客货及存货的趸船、浮桥用船;经交通
部门证明拆毁的车(船);卫生、城建施工自用自有的车辆;航运部门专供修补码头疏浚航
道及树立标志等工程使用的船舶;残废人专用的手推、自动三轮车;各国驻华使、领馆公用
和外交官、领事馆长取得外事部门证明的自有车辆;外侨、专家、留学生、实习生以及其他
在哈尔滨市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外籍人员自用的自行车(包括机动车)均免征车船使用牌照税。
  对郊区农村自行车牌照税的征收,1966年1月5日哈尔滨市暂停征收。1970年4月25日按
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通知,从1970年开始对城乡居民、社员和企业的自行车,一律恢复征收
自行车的使用牌照税。
  不按规定手续办理申报、登记、纳税、领照,除限期纳税、领照外,处以应纳税额三倍
以下罚金;转卖、赠送、借用或逾期使用车船使用牌照;牌照毁损、遗失不及时报请补发,
不按规定位置装置牌照等行为,处10元以下之罚金,不按规定交纳税款,按日征收应纳税额
1%滞纳金。
  财政部1973年12月25日全面试行工商税后对个人和华侨继续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对企
业征收的车船使用牌照税并入工商税。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决定从1979年1月1日起,全省
除外国籍人员征税外,停止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哈尔滨市随即停征。
  车船使用税 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哈
尔滨市1987年1月1日起开征车船使用税。
  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国务院决定改革工商税制时,确定恢复征收车船使用
牌照税。同时考虑原税名不太确切,工作中往往误认为是对牌照征税,新颁布的税收条例把
“牌照”二字删去。改为车船使用税,并且进一步明确车船使用税的性质和作用。车船使用
税是属于受益兼财产性质的税,征收车船使用税有利于运用税收经济杠杆,促进加强对车船
的管理和使用,减少盲目的购置车船,有利于调节收入。新条例对征税范围,纳税义务人,
课税标准和征收管理都作了新的规定。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都是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
哈尔滨市对船舶因受气候影响,全年按标准税额七个月航行期计征。
  免征车船使用税的有: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车船;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
业费的单位自用的车船;载重量不足一吨的渔船;专供上下客货用趸船、浮桥用船;各种消
防车、洒水车、囚车、警车、防疫车、救护车船、垃圾车船、港作车船、工程船。哈尔滨市
对民政部门举办社会福利事业和福利工厂自有自用的车船;遭受自然灾害的农民,经区、县
民政部门批准,临时营业性运输的车船;国营交通运输部门使用银行贷款购置的车船,在规
定的还款期内的,均可免征车船使用税。
  采取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的办法。哈尔滨市为配合机动车安全检车,方便纳税。从1989
年起对单位机动车船和非机动车船,按年征收,分上、下两期交纳,营业用舢板船和个人船
舶,非机动车和个人有机动车每年征收一次。对已税和免税的车船实行"车船使用税纳税记
录卡"制度,以利查验。记录卡由市税务局统一印制,各税务分局(县局)发放和管理。记
录卡如有外借、转让、伪造私印等行为处1000元以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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