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50年3月东北人民政府颁布《特种消费行为税征收暂行办法》将原征收的文化娱乐税、
筵席税改征特种消费行为税,哈尔滨市开征特种消费行为税。
对饮食店、电影院、戏剧院、跳舞厅、说书场、歌场、魔术马戏团、洛子园、赛马场及
其他娱乐场所和旅店等消费行为,按收入额课征。是由消费者或顾客负担,由规定征税范围
的营业者为代征义务人(即代为报缴)。
筵席饮食业按等级计征,酒席及舞厅出售的饮料食品为甲等,一律从价征收20%;咖啡
馆、冷食店、吃茶店出售的饮料食品为乙等,一律从价征收15%;普通饮食店出售的一般饮
食为丙等,从价征收10%,每人饮食未满30000元(东北地方流通券,下同)者免征。对娱
乐按所售票价计征,电影院征收15%;戏院征收20%;说书场、歌场、洛子园征收25%;舞
厅、赛马场征收50%。对旅店居住费亦按等级计征,特、甲级旅店定为甲等,按照房金或宿
费从价征收15%,乙级旅店定为乙等,从价征收10%。1951年1月16日政务院公布《特种消
费行为税暂行条例》后,各地单行办法一律废止,《条例》规定征税范围(税目)、代征人、
税率、起征点见税目税率表。
哈尔滨市税率定为:电影院20%;戏剧25%;舞厅、赛马场50%;其他娱乐业一律30%;
筵席及一般饮食20%;冷食店,咖啡馆及其他兼售饮食之营业20%;旅店一律20%。旅馆按
房间租金或宿费计征;娱乐业于出售入场券同时向购票者征税(从价内含);饮食、旅馆业
于顾客消费行为完了后即时征税,并开给税务机关规定的“结帐单”。征收的税款由代征业
者按规定定期向税务局报缴。
减免税:浆汁馆、煎饼铺、烧饼铺及经批准的小馆;属于乙等以下的小店,通铺大炕等
均免征特种消费行为税。为救济、慰劳经市、区人民政府批准而举办的义演;机关、团体、
学校在本单位内部举办的娱乐晚会或在营业场所举行自行排演的节目,不对外售票的免税,
机关团体职工俱乐部无售票营利行为不征税。对符合1952年财政部、文化部《关于电影片统
一审查减征特种消费行为税的规定的通知》中富有政治意义取得“审定证明书”的影片,给
予减半征税照顾。1952年6月对凡取得市文化局证明,演出富有政治教育意义的曲艺以表现
我国人民智慧、勤劳、勇敢精神,并无野蛮、恐怖、残酷等杂技节目亦给予减半征税的照顾。
规定之代征营业人出售的娱乐业票券和饮食,旅店开给顾客的“结帐单”,由市税务局
统一印制,加盖检印登记号码后,发卖给代征营业人使用,废业或歇业时随时向税务机关报
缴。代征之税款代征营业人不得占用,定期向税务机关报缴。逾期不缴,查无核算依据或报
告不实及不按规定售票或无记帐能力,可比照同行业确定卖钱额,按率计算征收代征税额。
代征营业人不按规定开具结帐单、出售票券处以10万元至500万元(旧人民币)罚款。不遵
期报缴代征税款每逾期一天罚应纳税金10%、超过5天加罚15%、超10天加罚20%的罚金,
超过一个月送司法机关法办。特种消费行为税暂行条例公布后规定:逾期不缴代征税款,按
日处以应缴税款1%的罚金。代征营业人包庇短征,以多报少或侵吞税款,除追缴偷漏税款
外,处以所漏税款五倍以下罚金。代征营业人开业、歇业、改业、迁移或转让不向当地税务
局申报,处以50万元罚金,对按规定完成代征手续,并按期清缴税款,从代征税款内提取
1%的代征手续费给代征营业人。
1953年全国修正税制后,对电影、戏剧、曲艺继续征收文化娱乐税。对筵席、冷食、旅
馆、舞厅,均并入营业税内征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