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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从1951年4月1日起,按照政务院1950年12月19日公布的《印花税暂行条例》规
定,开征印花税。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因商事、产权等行为所书立或使用凭证,均按规定交纳印花税。
纳税义务人是凭证书立人和领受人。纳税义务人依其应税凭证性质,分别按金额比例或按件
定额在凭证上贴用印花税票(简称贴花)。
按金额比例贴花税率:分为万分之1、万分之3、3‰;按定额贴花分为200元、500元、
2000元、5000元(东北地方流通券),税目共有25个目别:
发货票。凡出售货物或以实物互换的交易随货开立品名、数量、及价格之单据以及送货
单、销货单、发货短单、售货栈单、代替发货票使用的簿折均按金额3‰贴花;
银钱收据及其他代替正式银钱收据。按金额万分之3贴花;
帐单。凡开列帐目、交付顾客、售以付款的单据按金额万分之3贴花;
记载资本之帐簿。按资本金额万分之3贴花;
债券。凡经批准发行记名不记名的各种债券均按票面金额万分之3贴花;
借贷抵押契据。凡信用借贷或实物为押的借贷所立之契据按金额万分之3贴花,契据期限
在2个月以内按万分之1贴花;
保险契据。凡保险出给投保人的契约单据按金额万分之1贴花;
股票及投资契约。股票按件贴花200元、契约按件贴花2000元;
委托及承揽契据。能计算金额的按万分之1贴花,不能计算金额的按件贴花5000元;
预定买卖契据。凡预定买卖动产、不动产载有品名、价格期限所立的契据有金额的按万分
之3贴花,不能载明金额的按件贴花5000元;
居间行纪代客买卖契据。凡为他人介绍订约收据佣金所立的契据按金额万分之3贴花;
汇兑、储蓄及存入或支取款项的单据簿折。单据按件贴花500元,簿折、支票按件每本
贴花2000元;
提取货物的单据簿折。凡工商业或个人凭以提取整修、运送或预购货物所立之单据簿折,
单据按件贴花500元,簿折按件贴花5000元;
寄存契约单据。凡信托、仓库、堆栈接受他人寄存货物或文契所立契约、单据按件贴花
500元,契约按件贴花2000元;
营业所有的簿折。凡工商业所用的簿折按件每年贴花5000元,内部所用单据装订成册代
替帐簿使用的按件贴花500元;
运送契约单据。单据按每件贴花500元,契约按件贴花2000元;
货物收据。按件贴花500元;
电影、戏剧及娱乐比赛票券。按金额万分之3贴花;
国外书立凭证。凡在国外书立的凭证包括在国内使用的按件贴花500元;
授产、析产契据。即财产授给继承人或赠与他人所立的契约按金额万分之3贴花;
权力书状。凡政府发给的土地管理业执照、土地所有权状及其他权力书状按金额3‰贴
花;
典卖、转让、承订财产契据。凡典当、质押、买卖转让或承顶动产、不动产及有价证券
所立的契据按金额3‰贴花;
土地使用权的契据。凡从事建筑、经营或其他使用所列的契据按金额万分之3贴花;
租赁契据。凡租赁动产、不动产所立的契据按金额万分之3贴花;
保证书据。凡对某种物品保证其规格、效能、年限所立的书据按件贴花500元。
印花税税率税额于1953年和1956年先后作过两次修正和调整。1953年对印花税的修订,
将印花税税率税额由25目减为16目:对发货材料、银行收据、帐单、汇兑、储蓄及存入或支
取款项之单据簿折、提取货物的单据簿折、寄存契约单据、运送契约单据、货物收据、电影、
戏剧及娱乐比赛票券等9个目所列之征收范围,因分别合并于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业
税及屠宰税内征收,不再贴花。对其他各目也作了相应调整,如提货簿折,因该目已不存在,
故不再贴花;典当、转让、买卖承顶财产的契约,调整后,对所立价款收据不再贴花。
1956年为保证国家收入,简化手续,体现公私区别对待,体现优先发展社会主义经济政
策。将性质相同的各目分别合并,性质相近税率相同的各目分别合并,取消部分应税凭证项
目。这次修订后,印花税税率税额又从16目减为9个目。按金额比例贴花税率改为3‰、万分
之3、1‰;按定额贴花税额改为0.55元、0.05元。
9个目包括:资金、资本及营业簿折,资金、资本帐按金额3‰贴花,营业簿折每年每本
贴花0.50元,借贷契按金额3‰贴花,期限在2个月内的按1‰贴花;保险契据按件贴花0.05
元;股票及投资契约,股票按件贴花0.05元,投资契约按件贴花0.50元;委托及承揽契据,
按手续费或承揽加工金额万分之3贴花。不能计算金额的,按件贴花0.50元;预订买卖契据,
按金额万分之3贴花,不能计算金额的,按件贴花0.50元;授产、析产契据,按金额3‰;
典当、买卖、转让、承订财产契据,按金额万分之3贴花;租赁契据,按金额3‰贴花。纳税
人均为立据人,税率税额变更时,已按税率税额贴花的,不补贴,其未贴足的,应按新税率
税额补贴。
印花税是行为与凭证相结合以购花贴花方式交纳税款。凡商事、产权等行为发生时,纳
税义务人应按税率税目表的规定,在书立凭证于交付或使用前贴足印花,已贴印花有时限者,
所贴印花在时限内有效。凡粘贴后的印花税票,均应于其与凭证纸面骑缝处盖章或书押注销。
已贴用的印花税票,不得揭下重用。多贴者不得退税或抵用。为了简化贴花手续,对税额较
大,贴花不便者,经纳税义务人申请,税务机关可填发“印花税交款书”代替印花税票贴用。
对会计制度健全、凭证繁多、贴花不便者,经市税务局核准,发给“汇交许可证”汇交印花
税。为方便纳税,对印花税票实行委托工商企业代售办法,代售企业由税务局发给“代售印
花税票执照”办理代售业务,税务机关按代售户交库金额给代售户1%的手续费。
凡不按税率税额表之规定贴花或漏贴、少贴;已失效之凭证继续使用或以副本、抄本视
同正本使用未另贴花;已贴花之凭证,因事实变更,其变更部分应加贴而未贴花;未开征印
花税前所书立之凭证,继续使用,而未贴或少贴花等行为,按所偷税额处20倍以下罚金。重
用已注销的印花税票处以重用部分金额的30倍以下罚金。贴花后不注销,处以未注销贴花金
额10倍以下罚金。
1958年9月全国税制改革,印花税并入工商统一税后,印花税停止征收。
1988年8月6日国务院重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纳税凭
证有: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
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产权转移书据;营业帐簿;权力许可证照;经财政部确
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并对征收管理减免税作出新的规定。
印花税税目及税率为:购销合同,按购销金额万分之3贴花;加工承揽合同,按加工或承
揽收入万分之5贴花;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按收取费用万分之5贴花;建筑安装工程承包
合同,按万分之3贴花;财产租赁合同,按租赁合同,按租赁金额万分之1贴花,不足一元的
按一元贴花;货物运输合同,按运输费用万分之5贴花;仓储保管合同,按仓储保管费用万
分之1贴花;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万分之0.5贴花;财产保险合同,按投保金额万分之3贴
花;技术合同,按所载金额万分之3贴花;财产转让书据,按所载金额万分之5贴花;营业帐
簿,资金帐按万分之5贴花,其他帐簿按件贴花5元;权力许可证照,按件贴花5元。
印花税税票面金额分别为壹角、贰角、伍角、壹元、贰元、伍元、拾元、伍拾元、壹百
元九种。
对应纳税额不足0.10元的,免纳印花税;应纳税额尾数不满0.05元不计,满0.05元
的按0.10元计算缴纳。
免征印花税的凭证有:已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抄本;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
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凭证。
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自行购买印花税票一次贴足的缴纳办
法。为简化手续,对纳税额较大或贴花次数频繁的,经税务局批准,可采取以缴款书代替印
花或按期汇总缴纳的办法。印花税票应贴在应税凭证上,由纳税人自行在每枚税票的骑缝处
盖戳注销或画销,已贴用的印花税票不得重用。凡应税凭证应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同一
凭证,由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各执一份的,由各自全额贴花,已贴花凭证修改后所载金额
增加的,其增加部分应补贴印花税票。印花税票由国家税务局监制,伪造印花税票的,提请
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应贴未贴或少贴印花税票者处以应贴印花税票金额20倍以下的罚
款;对已贴印花税票未注销或画销处以印花税票金额10倍以下的罚款;印花税票可以委托单
位或个人代售,由税务机关付给代售金额5%的手续费,代售户取得的税款须专户储存,按
期向税务局结报,不得挪作他用。
印花税1988年收入587.8万元,1989年收入1326.2万元,1990年收入826.6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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