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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税务》
 
 
第一篇 税制税种
 
 
第六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
 
 
第二十三节 筵席税
 
   
  为引导合理消费,提倡勤俭节约的社会风尚。1988年9月22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
共和国筵席税暂行条例》。哈尔滨市从1989年4月1日起开征筵席税。
  凡在哈尔滨市设立的饭店、酒店、宾馆、招待所以及其他饮食营业场所举办筵席的单位
和个人均为筵席税的纳税义务人。
  筵席税按次从价计征。哈尔滨市按一次筵席支付金额(包括菜、酒、面、点、饮料、水
果、香烟)400元为起征点;个人自费举办筵席按人均超过10元的,对达到或超过起征点的,
按15%税率从价计征筵席税。
  执行国家和省、市政府规定标准的会议用餐;台湾、港澳同胞、侨胞和外籍人用人民币
外汇兑换券举办的筵席;执行政府规定的标准,招待台湾、港澳同胞、侨胞和外籍人员的筵
席均免征筵席税。
  筵席税实行代征代缴的办法。承办筵席的单位和个人为代征代缴义务人(简称代征人)
负责代征代缴。代征人不得将一次达到起征点的筵席化整为零,或少征、不征,对采取欺骗、
隐瞒手段逃避代征税,处应纳税款5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者和指使、授意、怂恿偷税行
为者处1000元以下罚款。代征人在代征税款时,要认真填写代征筵席税专用发票交纳税人收
执,对所代征的税必须单独记帐,按旬解缴。由税务机关按代征税款实际入库金额,分季付
给代征人5%的代征手续费。
  筵席税1989年收入14.8万元,1990年收入16.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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