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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税务》
 
 
第一篇 税制税种
 
 
第六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
 
 
第二十四节 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哈尔滨市于1983年征收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集办
法是国务院1982年12月15日发布的,并决定从1983年1月1日起施行。同年财政部颁发了该办
法的实施细则。
  征收范围为:
  1.地方财政的预算外资金。包括工商税收附加、城镇公用事业附加、渔业税及渔业建
设附加、盐税留成及附加、县办工业利润留成、集中企业的更新改造资金、公房租赁收入以
及其他未纳入预算管理的项目。
  2.事业行政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包括工业交通邮电商业事业收入、养路费收入、农林
水利气象事业收入、校办企业的利润收入、文教科学卫生广播事业收入、科研试验收入、军
工科研收益留成、园林收入、房产管理收入、其他事业收入、宾馆招待所收入、礼堂收入、
机关杂项收入、暂未纳入预算的旅游收入、市场管理收入、基建单位其他收入、以及其他未
纳入预算管理的项目。
  3.国营企业及其主管部门提取的各项专项基金。包括基本折旧基金(扣交上交财政部
分)、按产量提取的更新改造资金、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利润留成、企业基金、各种形式的
盈利包干分成收入、实行以税代利企业的税后利润,主管部门从上述项目中集中的收入、以
及其他属于专项基金的项目(以上均包括军工企业)基层供销社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
  4.其他没有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包括专项批准的以煤代油能源发展基金、石油部超
产原油的能源基金、交通部远洋船队的盈利、各种以矿养矿和以港养港的收入、以电养电的
小水电收入、未列入预算的地方小铁路收入、企业办的招待所和礼堂收入、企业科研收入、
铁道客货服务基金、邮电线路改造资金、交通港务费非旅游部门的旅游收入、民航旅客服务
基金、民航机场服务费和广告留成收入、人大会堂的门票和租金收入、部队的各项预算外资
金、以及其他未纳入预算管理的项目。
  5.城镇集体企业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包括省、地区(市)、县(市区)及县属镇所
管的集体企业;国营企业、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所管的集体企业、以及其他预算外企业交纳
所得税后的利润。
  6.1987年,将未征集的城乡合作商店、运输合作社、街道企业、知青办企业、乡镇办
的乡镇企业、农村信用社、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其他企业、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亦
实行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国家能源交通重要建设基金征收率为:按《办法》所列各项资金当年收入的10%计算征
收;以后改为按15%计算征收。对扩大征集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按7%征收。并规
定地方超额完成任务的部分,全部留给省使用。1985年7月1日起,对各项超收部分改为中央
和地方分成。地方留70%,上交中央30%。
  免予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项目有:地方财政的农(牧)业税附加;小学校的
学杂费;国营企业的大修理基金;国营石油企业的油田维护费;林业部门的育林基金;高等
学校基金和中专、技工学校和其他各级各类(含全日制和业余的)学校校办企业(工厂、农
场)收入以及各种培训班的学费收入;对原由国家集中的企业30%的折旧基金,不再上缴中央
财政,由主管部、地区集中调剂使用的;县属镇(不含镇)以下的基层供销社。
  应交纳基金的单位,其各项应纳基金的预算外资金当年收入或集体企业的税后利润数不
足2000元的,在保证完成国家任务的前提下,可给予减征或免征。
  国家能源建设基金历年收入为:1983年4149.9万元,1984年5954.2万元,1985年9103.5
万元,1986年10744.8万元,1987年10829.5万元,1988年12681.6万元,1989年15441.3万元,
1990年1358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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