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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税务》
 
 
第一篇 税制税种
 
 
第六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
 
 
第二十五节 国家预算调节基金
 
 
  哈尔滨市于1989年征收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征集办法是国务院1989年
2月17日公布的,并决定自1989年1月1日起施行。同年,财政部颁发实施细则。
  其征集范围和项目为:
  1.地方财政的预算外资金。包括城镇公用事业附加、渔业税及渔业建设附加、盐税提
成、集中企业的更新改造资金、公房租赁收入,以及其他未纳入预算管理的项目。
  2.事业行政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包括工业铁道交通邮电商业事业收入、养路费收入、
车辆购置附加费、农林水利气象事业收入、文教科学卫生广播事业收入、科研试验收入、军
工科研收益留成、勘察设计收入、城市公用事业收入、园林收入、房产管理收入、其他事业
收入、宾馆招待所收入、礼堂收入、机关杂项收入、暂未纳入预算的旅游收入、市场管理收
入、基建单位其他收入,以及其他未纳入预算管理的项目。
  3.国营企业及其主管部门提取的各项专项基金。包括基本折旧基金、按产量提取的更
新改造资金、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利润留成、企业基金、各种形式的盈亏包干分成收入、实
行以税代利企业的税后利润、主管部门的收入,以及其他属于专项基金的项目(以上均包括
军工企业)。
  4.其他没有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包括石油部超产原油的能源基金、交通部远洋船队
的盈利、各种以矿养矿和以港养港的收入、以电养电的小水电收入、未列入预算的地方小铁
路收入、企业办的招待所和礼堂收入、企业科研收入、铁道客货服务基金、邮电线路改造资
金、交通港务费、非旅游部门的旅游收入、各种门票和租金收入、部队的各项预算外资金,
以及其他未纳入预算管理的项目。
  5.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包括省(自治区、直辖
市)、地区(市)、县(市、区)及乡镇所管理的集体企业、国营企业、事业单位、企业主
管部门所管理的集体企业,以及预算外企业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基层供销社交纳所得税后
的利润;合作商店、运输合作社和街道办的企业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其他集体企业交纳所
得税后的利润;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
  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按各个项目当年收入的10%计征。
  免征项目有:
  1.地方财政的农(牧)业税附加;
  2.中、小学的杂费、勤工俭学收入,高等院校和中专技校学校基金;
  3.企业大修理基金;
  4.煤矿维简费和油田维护费;
  5.林业部门的育林基金。
  国家预算调节基金的征集任务,由各级政府负责分配。具体征集工作由税务机关负责。
调节基金中属于中央单位缴纳的部分,全部归中央财政;属于地方单位缴纳的部分,50%上
交中央财政,50%留归地方财政。
  哈尔滨市1989年征集国家预算调节基金8263.5万元;1990年征集10727.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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