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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变化,税收和征收管理形式也有所改变。
初期以民主评议为主,后期以按帐和定期定额为主。因为建国初期私营工商业占的比例比较
大,偷税漏税现象又比较普遍和严重,靠企业帐面和自报是极不真实的。因此采取发动企业
相互监督,在自报的基础上共同评议,力争达到真实或接近真实。对私改造完成以后,大批
私营工商业改变了经济性质,实现了公私合营,当时的国营企业和大型集体企业也有较大发
展,控制了整个市场经济。私营企业改造后他们的财务制度比较健全,经营成果反映的比较
真实,采取按帐征收的方法,体现合理负担。对确无建帐能力的业户和小商小贩,则区别情
况采取查实和定期定额的办法进行征收。
第一种 查帐征收各纳税单位,不分经济性质,不分工商,凡财务制度健全、帐目设计
合理,能真实反映企业财务成果的,均采用“查帐征收”的形式,按期交纳税款。
1953年,东北区税务管理局,根据总局提出的查帐征收面要达到10—50%的指示,力争
适当扩大查帐征收面的要求,对全部或大部为国家经销或加工订货的业户,根据条件尽量批
准“查帐征收”。
1956年,黑龙江省财政厅税务局颁发《工商各税手续制度》,强调对国营、合作社、公
私合营企业,营业税实行企业“自计自缴”,税务局征前辅导,征后检查。纳税交款书发给
企业,缴款书回执联代替月份营业额报告表,由人民银行连同缴款书回执联一并转送主管税
务机关,企业不另报月份营业额报告表。
1990年末,全市有国营企业3818户,集体企业18425户,私营企业282户,均符合查帐征
收条件,实行查帐征收。
第二种 查实征收
查实征收方法,基本上局限在私营工商业户和个体业户中,因为这些业户,没有主管部
门,也没有健全的财务制度,有帐记的不完整,有表填的不齐全,总的是帐、表、凭证不够
真实。但基本上能控制进、销货。对此,采取查实征收的方法,体现应收尽收,贯彻合理负
担。
在控制进、销货方面,主要方法是:
对进货的控制:主要是控制和掌握进货的原始凭证(发票),通过运单、邮件、汇款、
现货等有关资料核对进货的实际情况。对本埠进货以控制代扣发票为主,适当考虑白条子
(非正式发票)进货,按不同行业、不同比重加价,全面核实进货金额,各纳税单位为防止进
货发票丢失和遗漏,都必须建立统一规格的“进货单据粘贴簿”,把进货凭证按时间顺序全
部粘入簿内,以备查阅。
对销货的控制:主要是控制和掌握销售发票,各纳税单位,必须使用税务局统一印制的
各种发票,购、用、存数字必须登记准确妥善保管,按规定要求复写,不得跳页或拆本使用。
对不开发票的零星小额商(产)品,按日汇总,统一填开发票,并入日销售额。取消过去
“月份预征,季末评议”的方法,每月终了后由业户申报工商业营业情况报告表,然后对其
营业额通过核实的方法,所得额通过调查行业典型纯益率方法,一并征收营、所两税。
1990年末,全市有3516户查实征收户,约占个体工商业户的28.8%。
第三种 查定征收
查定征收方法,主要用于外埠入市和本埠进场交易的一种征税方法,个别也有生产经营
规模较小,生产经营比较固定的个体业户,经核实查定后按月预征,季度多退少补。
对进入市场临时经营的本埠和外埠客商,必须经过卡口报验查定后方准交易。
交易前,原则上根据报验查定的销售金额和数量,预交税款保证金或扣压部分商品,以
便最后结算。对预交保证金或扣压商品有困难者,可取保放行。
第四种 定期定额征收
凡不具备“查帐”、“查实”征收条件的,一律实行定期定额的征收方法。建国以来,
国家税务局和省税务局不断通过“制度”、“办法”、“规程”等文件强调了它的重要性和
补充完善征收程序。这种征收方法,涉及面广,任务量大,工作质量好坏,直接影响税收政
策的贯彻和执行。
哈尔滨市1990年末定期定额征收户共有22328户,占个体工商业户70.2%,涉及14个行
业。
第五种 代扣代缴
代扣代缴是源泉控制,防止税款流失的主要措施。凡批发专业部门或批零兼营单位,都
有代扣税款义务,由税务部门发给代扣代缴登记证。
凡属私营企业和个体商贩,从专业或兼业批发部门进货者,一律由批发企业按税务部门
规定的比例代扣税款,按期集中交库,并按地区将代扣凭证转所属税务部门处理。
多年来,由于代扣部门不认真,转送代扣凭证不及时,不准确,误差太大造成税款流失
和结算税款上的困难。哈尔滨市从1986年在全市实行了"购货专用发票"的制度。凡从批发部
门进货者,必须携带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购货专用发票",否则拒售。代扣部门如有漏扣或
不扣行为,一经发现,补税外还要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处理。
关于税款征收期限问题,省税务局1980年制定了《工商企业税收征收管理试行办法》对
纳税期限做了明确规定,哈尔滨市税务局根据哈市企业情况亦作了相应规定:
工商税 企业全年平均每月税额不足2万元的,每月交纳1次,交纳期限为次月5日前;
企业全年平均每月税额在2-4万元的,每半月交纳1次。交纳期限为每月18日和次月5日
前;
企业全年平均每月税额在4-10万元的,每10天交纳1次,交纳期限为每月13日、23日和
次月5日前;
企业全年平均每月税额在10-20万元的,每5天交纳1次,交纳期限为每月8日、13日、18
日、23日、28日和次月5日前;
企业全年平均每月税额超过20万元的,每天交纳1次,并于次月5日前必须结清上月应纳
税款。
工商所得税 企业全年平均每季纳税额不足10万元的,可按季预交,半年结算,年终汇
算,多退少补;
企业全年平均每季纳税额,超过10万元的或者虽不足10万元,但因资金较紧,经常拖欠
税款的,经与企业协商同意也可按月预交,季度结算,年终汇算,多退少补;
工商所得税交纳期限,按季或按月预交时,应于季度或月分终了后20日内交纳;年终汇
算时,应于次年一月底以前交纳。企业的纳税期限,最后一天如遇公休假日(包括企业的公
休日)可以顺延。
企业欠税按税法规定需经银行扣款的,应及时填写《扣款通知单》,经市属分局长批准,
通知银行扣款。
纳税单位如有偷税、抗税行为,需要按税法规定处以罚款的案件,经专管员检查属实,
提出结案报告,由税务分局提出处理意见,报市税务局批准,对情节严重,需要按刑法规定
起诉的,必须经市税务局认真讨论后,按法律程序办理。
对个体工商业户的征税方法,黑龙江省财政厅税务局于1981年制定了《关于个体经济征
税管理试行规定》。对从事工业生产、加工、修理修配、建筑安装、交通运输、商业经营、
服务业以及其他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业户(包括自负盈亏的合作小组、个体合资经营者和个
人临时经营),所取得的经营收入,均应按照规定征收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
对凡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发证的个体工商业户,征税起点按月营业收入额计算达
150元、按月营业收益额(包括劳务收入)计算达90元、按代购代销手续费计算达60元的,
均应按照《工商税税率表》所属税目税率征收工商税;有经营利润的,暂按集体手工业“八
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工商所得税。
对凡是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而从事无证经营的应予取缔。未取缔前的经营业务
所得收入,按临时经营征税。对每月获利超过60元(包括工资)的,还应加成加倍征收,加
成幅度为1—10成,加倍幅度为1—5倍。
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发证的个体工商业户,必须按照规定于每月终了后3日内向税
务机关报送月份营业情况申报表,季度终了后10日内报送季度营业、利润情况申报表。按帐
征收户,查实征收户应纳的税款,以及代扣代缴单位代扣的税款必须于月份终了后10日交库,
按帐征收户应当缴纳的所得税,必须于月(季)度终了后15日内交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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