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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税务》
 
 
第二篇 管理与机构
 
 
第一章 征收管理
 
 
第三节 征收管理制度
 
 
  税务登记 1956年,黑龙江省财政厅税务局规定,企业改组、转、休业时,应向税务局
报告登记。
  1980年再次规定:凡是新开业的企业都应持工商管理部门批准的证明,向当地税务机关
办理纳税登记。纳税单位变更名称、改变经济性质、转业、改组、合并、分设、停业、迁移
时,应持工商管理部门的证件,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纳税登记手续。迁移营业地址的,
应向迁往地税务机关重新办理纳税登记。
  1981年,税务总局发出《关于清查偷漏欠税通告》的通知,强调税务登记是征收管理的
基础工作,要求各地税务局应把纳税业户和税源变化切实掌握起来。有关税务登记的内容是:
经济性质、经营行业、主要产品品种、从业人数、开业日期、工商管理部门登记字号、固定
资产总额、流动资金、生产总值、销售总额、利润总额、销售税金和所得税等等,都要依表
式进行登记。
  1982年税务总局颁发《关于外国企业开业、停业税务登记暂行规定》。规定外国企业的
开业、停业,应当分别在开业后或停业前30天内,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开业或停业的税务登
记。
  同年经国务院批准,颁发了《关于办理税务登记的通告》,决定在全国办理税务登记,
具体规定是:
  凡从事工业生产、交通运输、邮政电讯、建筑安装、商业经营、金融信托、进出口贸易、
服务性业务,以及其它有经营收入、收益依法应该纳税的单位和个人,应分别在开业后或停
业前30天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开业或停业的税务登记。
  在本通告公布前已经开业的纳税单位和个人,不论过去是否办理过税务登记,也一律重
新办理税务登记,并由税务局发给《税务登记证》。
  纳税单位和个人办理开业税务登记后,如发生变更企业名称、改变生产、经营范围以及
迁移营业地址等事项,应当在变动后15天内书面报告当地税务机关,并持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的文件办理变更登记;如有转业、合并、分设、联营的,则应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纳税单位
和个人办理停业税务登记时,应当向当地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停业原因,并送验有关终止业务
活动或撤销机构等批准文件,在清理纳税事项完毕后,向原受理登记的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登
记手续。
  纳税申请 1956年,黑龙江省税务局规定:私营工商业每月终了后7日内向税务局申请
月份工商企业营业税情况报告表;国营、合作社、公私合营企业按时向税务局报送各税纳税
计划。定额户月份营业额报表,于每月5日前由中心店向当地税务局填报;小商、小贩、个
体小手工业户可不向税务局填报。对无归口的业户,因户数不多,业户亦可不填报表,由税
务局专责干部调查掌握各户每月的实际营业额;有的地区因无归口领导的业户较多,专责干
部不能全面到户调查时,可责成行业小组长协助,以简便方法(如口头申报)调查其每月实
际营业额。
  对公私合营企业、手工业生产社(组)供销合作社、共负盈亏的合作商店等企业申报季
(年)度所得额时,可不强调使用税务局规定的所得额报告表,格式按企业内部损益计算表
并附开支明细即可。
  1986年,国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其中第四章规定,
凡属纳税单位和个人,不分经济性质,一律在征收期向当地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纳税鉴定 1957年,按黑龙江省财政厅税务局规定要求,一是把纳税鉴定和纳税检查结
合起来,从检查入手,在企业的财务业务活动中发现错漏所在,然后结合企业经营范围进行
全面鉴定。一般应按系统进行,因在同一系统内情况大同小异,能使工作全面深入。在鉴定
中应有企业办税人员参加,共同工作,互相提供情况,以求全面和提高业务水平。再是鉴定
后要巩固成果,同时经常注意了解企业对新产品、新的收入、收益等项目的发生和对税制变
化等情况及时做补充鉴定。
  1978年,按省税务局新的要求,哈市又作了进一步规定:税务部门必须对企业应纳的工
商税收进行逐项鉴定。纳税鉴定每年年初进行一次,由税务专管员与企业办税人员根据企业
的产品或经营的业务,依照税法规定,共同研究,填写纳税鉴定一式两份,经基层税务部门
审查,市税务局批准,一份交企业据以计税,一份由税务局留存备查。企业纳税鉴定表要贴
在企业总帐封皮的里页,以便企业计算纳税时经常对照和税务部门进行纳税检查时核对。
1985年按户实行了综合《纳税鉴定书》。
  企业纳税鉴定以后,增加新产品或增加新经营项目时,企业要及时向税务部门报告,税
务专管员要及时进行调查了解,作出补充鉴定。
  纳税辅导 征管人员在征期前深入到所管业户对当期税的计算进行审查核对,如对营业
额、所得税、商货税应税货物的数量和计税价格等与帐簿对照是否相符,税率使用和税额计
算有无错误。哈市对企业的辅导分为四类进行。
  一类是对税源重点,纳税环节复杂,带有拖漏的企业,主要是加强辅导检查,做好纳税
宣传,提高企业纳税认识,发动企业认真纳税,帮助企业改进和建立纳税制度。
  二类是对虽是税源重点,但纳税基础好,基本没有拖漏的企业,主要是经常了解税收计
划,在掌握企业生产经营变化的基础上,进行定期检查辅导,巩固其纳税积极性。
  三类是对非税源重点,纳税基础差的企业,主要是做好纳税宣传,通过辅    导帮助其
建立对经营与纳税双方有利的必要制度。
  四类是对非税源重点,纳税情况好的企业。主要是在平时了解和掌握情况的基础上,用
定期检查鼓励的方法,巩固提高纳税成果。
  纳税检查 1954年对私营固定工业各税查管主要着重控制生产过程及原材料,经常核对
成品、半成品的销售、结存及原材料的进、用、存数量。对商业则从控制进货、结合存货、
销货、以及经营活动范围等方面,核对各种有关凭证进行检查。
  在查帐工作中,强调运用"资金运行查帐法"与"商品细查对照法",主要是从资金运动中
与商品周转中入手,检查货料,现金帐票之间以及其中有关购、产、销、存,现金、往来、
营业额、成本、开支、所得额的关系与矛盾,以求其实数。
  1956年,对私营工商业改造改组后的检查要求是:对定息的公私合营工商业、手工业生
产合作社(小组)要每月征税完了以后深入检查1次,并对分厂或车间及销货门市部随时结
合检查。对规模大、生产过程复杂的工业,除每月作一般检查外,应按季做深入彻底检查。
对供销社每季检查1次。对经、代销形式的公私合营、合作商店、未改造的个体手工业、小
商小贩要每月深入检查1-2次。
  同年黑龙江省财政厅税务局又做了具体规定。
  营业税。着重在批发与零售营业额的划分;本销与外销营业额的划分;不同税率营业额
的划分;调拨商品与加工收回商品应否征税;赊销及其他杂项收益有无漏报行为。
  所得税。除检查营业额和非营业收益外,要着重成本(销售成本和制造成本要注意期初、
期末的盘点,特别是在制品的盘点方面)。折旧费用及低值易耗品和其它费开支的检查。
  商货税。除着重检查应税产品数量、计税价格和使用税率有无错误外,还应检查应税产
品与非应税产品有无混淆。中间产品与自制加工材料有无应税未税的,销货退回重制或次品
折价出售有无应税未税的。
  在检查企业中发现比较重大的问题时,规定强调应以局的名义用书面的形式将问题和改
进意见向企业领导提出,以资重视。
  纳税检查现已形成3个层次:一是自查。每月由专管员对所管企业自行检查,或由税务
机关提出要求发动企业自行检查,自行纠正错纳漏税问题。
  二是互查。每季组织专管员对所管企业互相交叉进行检查,或者把纳税单位按系统、分
地区编成小组,相互检查,纠正错纳漏税问题。
  三是联查。每半年在自查、互查的基础上,以分局或市局为单位,确定重点行业或税源
重点户,组织联查,并借以互通情况,交流检查经验。
  1983年,在旺季征收工作中,哈市税务局根据国务院131号《关于抓紧增收节支确保今
年财政收支基本平衡的紧急通知》精神,在个体工商业户中,开展自查补报偷、漏、欠税活
动,选择了21个行业、48个典型户进行摸底调查,对其中偷税问题严重的业户公开处理,如
道里透笼市场四号烧鸡车案件,在上级党政领导的支持下,排除干扰,以法收税。
  从1985年,全国开展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以来,年年都有不同程度的错漏问题。在
检查中,每年都坚持了企业自查面要达到100%,重点检查面不低于40%。结果情况是:
  1985年错漏面为37%,应补各税4731万元;1986年错漏面为21%应补各税1980万元;
1987年错漏面为31%,应补各税2903万元;1988年错漏面为28%,应补各税3888万元;1989
年错漏面为38%,应补各税3904万元;1990年错漏面为26%,应补各税47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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