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50年,东北区税务管理局制定《关于施行帐簿与发票暂行管理办法》,规定凡固定工
商业、摊贩、行商均依此办法建立发票。发票可由工商会按税务机关规定格式统一印发。各
用票单位,使用前应向税务机关申请登记编号,检印后方为有效。
购货者须向卖主索取发票。一次营业额在2万元(东北币)以上者必须开给发票,不足2
万元时免开,但买货人索取时不得拒开。赊出货物也照开发货票。
发货票的使用。座商发票是复写式的,在未使用前须将商号或姓名、地址、电话号码之
条戳盖好后再到当地税务机关登记。工商业于歇业、停业、转业时须将未用之发票如数向税
务机关缴销。
检印。检印由省局统一铸版。省局或县局指定印刷厂印刷,税务局监印并掌握印发数,
发给各用户时登记编号。
同年,东北区又提出加强发票管理,对发票的印制与发放,不得交工商会包办,并强调
提出印制厂商,应由税务局指定,并订立合同保证。印制时,税务局须派员监工,印成后,
由税务局或工商联保管。如由工商联保管,税务局应严格掌握其数量。
发票原则上由税务局直接发售,如城市较大条件不允许,可交由工商联发售,但税务局
应绝对掌握发售情况。凡使用发票户,均应向税务局领取“发票存查簿”。领用发票时,持
此簿向税务局请领。
税务局发售发票时,须将发票册数及号码填入“发票存查簿”,加盖发售人图章,并同
时登记发票台帐。“发票存查簿”由领用发票人保存,以备检查发票时,对照领用数。
发票如交由工商联发售,除按手续办理外,并应建立日报制度。税务局根据发售日报按
日分户登入台帐,并及时查对工商联存售数量。
发票编号是按顺序编下去不得有重号。发票必须用复写纸,以铅笔或铁笔填写。不得用
原珠笔或钢笔填写,违者以开大头小尾发票论处,工商业领回发票后,立即将本号号章逐一
盖好。笔误开错,或作废的发货票不得撕毁,应注销附于原存根联上。
工商业者受取的进货发票,应有本号台头,其无本号台头者,不予承认有效,得责令其
补交临时商业税。买货发票及卖货票存根,应分门别类按时序妥为保存,进货发票必须装订
成册,粘贴成本,加盖骑缝,以备税务局随时检查,必要时得送税务局备查。
1975年,哈尔滨市根据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批准省财政局制定的《黑龙江省统一发票管
理试行办法》,结合哈尔滨市具体情况,在原《哈尔滨市工商企业发票暂行管理办法》的基
础上,重新修改制定了《哈尔滨市统一发票管理试行办法》。主要规定如下:
统一发票是财务收支的合法凭证。一切在哈尔滨市的工商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学校、部队及其附属单位,以及农村社、队,在发生财务支出时,都必须向对方索取统一发
票。不是统一发票财务人员一律不准接受,有权拒绝付款。
凡是规定使用统一发票的企业和单位,在发生财务收入时,都必须开给对方统一发票。
统一发票分甲、乙、丙、丁四种。各种票面均套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税务局发票专用
章”,其适用范围:
甲种。适用于国营工矿、运输装卸、建筑安装、商业服务和物资供应企业,以及国营农、
林、牧、渔场(包括生产建设兵团)。
乙种。适用于集体所有制的工业、商业、服务业、建筑安装、运输装卸、区街办企业、
基层供销社,以及机关、团体、部队办企业、事业单位办家属“五七”工厂,学校办工厂,
上山下乡知识青年点办工厂。
丙种。适用于农村人民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办企业。
丁种。适用于有证的个体工商业户和依据税法规定按临时经营征税的。
统一发票的印制与发放,一律由税务机关批准办理。任何企业或单位,未经税务机关批
准,都不准擅自印制或销售。
甲种统一发票,由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自行设计样式,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请印制,
经批准后,到指定印刷厂印制。1次印刷不准超过3年的使用量。要建立《购(印)用登记簿》,
用以登记印制、使用、库存数量,以备查核。
乙、丙、丁种统一发票,由税务机关统一印制。企业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登记执照,
到当管税务机关申请购领。经审查批准使用统一发票的单位,由当管税务机关发给《购(印)
用登记簿》,凭以购领统一发票,乙、丙种1次购领不准超过1个季度的使用量。丁种只限1
本。
农村生产队、社员、城镇居民,向单位出售国家准许的自产农副产品、自用物品、或提
供的临时性劳务、或非企业单位临时处理的积压物资,以及依据税法规定按临时经营征税所
需用的统一发票,可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经审查属实后由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
一切使用统一发票的单位,对统一发票的使用和保管,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统一发票必须指定专门部门和人员负责管理,按季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领(印)用、存
情况,严防遗失和作弊。
统一发票必须按册号、页号的顺序使用,不准跳号使用。开出统一发票时,必须逐栏原
份复写,字迹要工整,内容要填全,加盖单位财务收款专用章。开错的统一发票或销货退回
的,须加“作废”字样,正份附存根联备查。
零售单位或批零兼营单位开给个人的统一发票须加盖“信用发票报销无效”字样的戳记。
统一发票的存根,必须保存5年以上方能销毁。
使用统一发票和个体业户,遇有关、停、并、转或废业时,应及时向当管税务机关报告,
经税务机关对其所用的统一发票查核无误后,对剩余部分连同《购(印)用登记簿》一并缴
销。
批准承印统一发票的印刷企业,要严格执行税务机关的批准手续。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的,
一律不得承印。对于承印的统一发票必须保证质量,装订完整。
下列单位使用的专业性收款收据,由其主管部门自行印制,可不套印税务机关发票专用
章。
邮政、电讯、电业、自来水公司、煤气公司、新华书店、行政事业、医疗保健卫生和房
地产管理部门等单位使用的专用收据。
铁路、交通、航运、航空部门所属单位使用的各种车船票、飞机票、行李票、托运单、
保管费收据等。
国营企业、供销合作社使用的收购单以及文化、体育和园林部门的团体票和场租收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