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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税务》
 
 
第二篇 管理与机构
 
 
第二章 发票管理
 
 
第一节 管理范围
 
 
  1950年,东北区税务管理局制定《关于施行帐簿与发票暂行管理办法》,规定凡固定工
商业、摊贩、行商均依此办法建立发票。发票可由工商会按税务机关规定格式统一印发。各
用票单位,使用前应向税务机关申请登记编号,检印后方为有效。
  购货者须向卖主索取发票。一次营业额在2万元(东北币)以上者必须开给发票,不足2
万元时免开,但买货人索取时不得拒开。赊出货物也照开发货票。
  发货票的使用。座商发票是复写式的,在未使用前须将商号或姓名、地址、电话号码之
条戳盖好后再到当地税务机关登记。工商业于歇业、停业、转业时须将未用之发票如数向税
务机关缴销。
  检印。检印由省局统一铸版。省局或县局指定印刷厂印刷,税务局监印并掌握印发数,
发给各用户时登记编号。
  同年,东北区又提出加强发票管理,对发票的印制与发放,不得交工商会包办,并强调
提出印制厂商,应由税务局指定,并订立合同保证。印制时,税务局须派员监工,印成后,
由税务局或工商联保管。如由工商联保管,税务局应严格掌握其数量。
  发票原则上由税务局直接发售,如城市较大条件不允许,可交由工商联发售,但税务局
应绝对掌握发售情况。凡使用发票户,均应向税务局领取“发票存查簿”。领用发票时,持
此簿向税务局请领。
  税务局发售发票时,须将发票册数及号码填入“发票存查簿”,加盖发售人图章,并同
时登记发票台帐。“发票存查簿”由领用发票人保存,以备检查发票时,对照领用数。
  发票如交由工商联发售,除按手续办理外,并应建立日报制度。税务局根据发售日报按
日分户登入台帐,并及时查对工商联存售数量。
  发票编号是按顺序编下去不得有重号。发票必须用复写纸,以铅笔或铁笔填写。不得用
原珠笔或钢笔填写,违者以开大头小尾发票论处,工商业领回发票后,立即将本号号章逐一
盖好。笔误开错,或作废的发货票不得撕毁,应注销附于原存根联上。
  工商业者受取的进货发票,应有本号台头,其无本号台头者,不予承认有效,得责令其
补交临时商业税。买货发票及卖货票存根,应分门别类按时序妥为保存,进货发票必须装订
成册,粘贴成本,加盖骑缝,以备税务局随时检查,必要时得送税务局备查。
  1975年,哈尔滨市根据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批准省财政局制定的《黑龙江省统一发票管
理试行办法》,结合哈尔滨市具体情况,在原《哈尔滨市工商企业发票暂行管理办法》的基
础上,重新修改制定了《哈尔滨市统一发票管理试行办法》。主要规定如下:
  统一发票是财务收支的合法凭证。一切在哈尔滨市的工商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学校、部队及其附属单位,以及农村社、队,在发生财务支出时,都必须向对方索取统一发
票。不是统一发票财务人员一律不准接受,有权拒绝付款。
  凡是规定使用统一发票的企业和单位,在发生财务收入时,都必须开给对方统一发票。
  统一发票分甲、乙、丙、丁四种。各种票面均套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税务局发票专用
章”,其适用范围:
  甲种。适用于国营工矿、运输装卸、建筑安装、商业服务和物资供应企业,以及国营农、
林、牧、渔场(包括生产建设兵团)。
  乙种。适用于集体所有制的工业、商业、服务业、建筑安装、运输装卸、区街办企业、
基层供销社,以及机关、团体、部队办企业、事业单位办家属“五七”工厂,学校办工厂,
上山下乡知识青年点办工厂。
  丙种。适用于农村人民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办企业。
  丁种。适用于有证的个体工商业户和依据税法规定按临时经营征税的。
  统一发票的印制与发放,一律由税务机关批准办理。任何企业或单位,未经税务机关批
准,都不准擅自印制或销售。
  甲种统一发票,由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自行设计样式,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请印制,
经批准后,到指定印刷厂印制。1次印刷不准超过3年的使用量。要建立《购(印)用登记簿》,
用以登记印制、使用、库存数量,以备查核。
  乙、丙、丁种统一发票,由税务机关统一印制。企业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登记执照,
到当管税务机关申请购领。经审查批准使用统一发票的单位,由当管税务机关发给《购(印)
用登记簿》,凭以购领统一发票,乙、丙种1次购领不准超过1个季度的使用量。丁种只限1
本。
  农村生产队、社员、城镇居民,向单位出售国家准许的自产农副产品、自用物品、或提
供的临时性劳务、或非企业单位临时处理的积压物资,以及依据税法规定按临时经营征税所
需用的统一发票,可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经审查属实后由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
  一切使用统一发票的单位,对统一发票的使用和保管,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统一发票必须指定专门部门和人员负责管理,按季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领(印)用、存
情况,严防遗失和作弊。
  统一发票必须按册号、页号的顺序使用,不准跳号使用。开出统一发票时,必须逐栏原
份复写,字迹要工整,内容要填全,加盖单位财务收款专用章。开错的统一发票或销货退回
的,须加“作废”字样,正份附存根联备查。
  零售单位或批零兼营单位开给个人的统一发票须加盖“信用发票报销无效”字样的戳记。
  统一发票的存根,必须保存5年以上方能销毁。
  使用统一发票和个体业户,遇有关、停、并、转或废业时,应及时向当管税务机关报告,
经税务机关对其所用的统一发票查核无误后,对剩余部分连同《购(印)用登记簿》一并缴
销。
  批准承印统一发票的印刷企业,要严格执行税务机关的批准手续。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的,
一律不得承印。对于承印的统一发票必须保证质量,装订完整。
  下列单位使用的专业性收款收据,由其主管部门自行印制,可不套印税务机关发票专用
章。
  邮政、电讯、电业、自来水公司、煤气公司、新华书店、行政事业、医疗保健卫生和房
地产管理部门等单位使用的专用收据。
  铁路、交通、航运、航空部门所属单位使用的各种车船票、飞机票、行李票、托运单、
保管费收据等。
  国营企业、供销合作社使用的收购单以及文化、体育和园林部门的团体票和场租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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