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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税务》
 
 
第二篇 管理与机构
 
 
第二章 发票管理
 
 
第二节 违章处理规定
 
 
  凡违反《哈尔滨市统一发票管理试行办法》规定的单位或个人,税务机关根据情节给予
批评教育,或处以500元以内的罚金。
  对携带统一发票到外地使用,向外地邮寄空白统一发票在批准经营范围外使用统一发票
的,除按其超过规定范围使用的票面金额征收临时经营工商税外,情节严重的可加成或加倍
征收。
  对涂改套用,挖补冲洗重用、外借、转让、出售、伪造、私印、代开的,没收其全部非
法所得或票面金额,情节严重的送公安机关依法惩处。
  对遗失的,除由遗失单位立即通报声明作废外,并依据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加倍处以罚
金。造成严重后果的送交公安机关依法惩处。
  《办法》还规定各级税务机关有权监督检查各单位财务收支凭证,有权处理违反本《办
法》的一切行为。
  《办法》还规定各级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人民银行和企业主管部门、要主动
配合税务机关,加强对统一发票的管理工作,以保证《统一发票管理试行办法》的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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