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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税务》
 
 
第一篇 税制税种
 
 
第二章 中东铁路时期税赋
 
 
第二节 房捐、地皮捐
 
 
  房捐、地皮捐1924年施行。房捐、地皮捐的纳捐义务人是房屋所有人和土地使用人。
  房捐按照房屋建筑种类划分等级,分别估价,实行按年计征,分季缴纳,捐率为1%,
在征收区内房屋共分四等,砖房为一等,板房为二等,外国式土房为三等,中国式土房为四
等。一等与二等各定为5级;三等与四等各定2-3级。一等房屋估价最高为175元,最低为30
元;四等房屋估价最高为8元,最低为3元。
  地皮捐按地面繁简,商铺户口之多寡,共分三等9级,捐率为0.5%。
  地皮捐以有房屋者为限,其尚未建房之地皮暂缓征收,但以地皮作堆栈等类有营业性质
者,仍应照章征收地皮捐。房屋不分出租与自住,均应一律纳捐。官有公廨(官署),公有
学校房舍及一切公产,无收益者,免交地皮捐、房捐。
  房捐、地皮捐,按年共分三季征收:上季为1月1-15日,中季为5月1-15日,下季为9
月1-15日。逾期不交者,按滞纳时间依年利10%计征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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