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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捐、地皮捐1924年施行。房捐、地皮捐的纳捐义务人是房屋所有人和土地使用人。
房捐按照房屋建筑种类划分等级,分别估价,实行按年计征,分季缴纳,捐率为1%,
在征收区内房屋共分四等,砖房为一等,板房为二等,外国式土房为三等,中国式土房为四
等。一等与二等各定为5级;三等与四等各定2-3级。一等房屋估价最高为175元,最低为30
元;四等房屋估价最高为8元,最低为3元。
地皮捐按地面繁简,商铺户口之多寡,共分三等9级,捐率为0.5%。
地皮捐以有房屋者为限,其尚未建房之地皮暂缓征收,但以地皮作堆栈等类有营业性质
者,仍应照章征收地皮捐。房屋不分出租与自住,均应一律纳捐。官有公廨(官署),公有
学校房舍及一切公产,无收益者,免交地皮捐、房捐。
房捐、地皮捐,按年共分三季征收:上季为1月1-15日,中季为5月1-15日,下季为9
月1-15日。逾期不交者,按滞纳时间依年利10%计征滞纳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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