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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税务》
 
 
第二篇 管理与机构
 
 
第四章 监交国营企业利润
 
 
第二节 财政驻厂员
 
 
  财政部1962年4月19日,根据同年2月28日中央《关于迅速充实银行、财政和企业、事业
部门的计划、统计、财会、信贷、税务人员的紧急通知》的规定,财政部决定对中央国营企
业有重点地直接派财政驻厂员驻厂,进行全面监督,并制定了《关于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暂
行规定》,明确财政驻厂员的职责、任务和与企业的关系及组织领导等问题。黑龙江省财政
厅1962年9月决定,财政驻厂员一律由当地税务部门领导,派驻中央企业的驻厂员在业务上
受省税务局领导,派驻省级企业的驻厂员受省财政厅业务处领导。哈尔滨市税务局对驻厂员
的领导由市税务局监交科负责。省分配哈尔滨市财政驻厂员编制数48人,已配备45人,被分
别派驻中央、省级在哈的第一机械工业部、建筑工程部、铁道部、交通部、水电部、冶金工
业部、森林工业部、商业部、物资总局以及相应的省级所属企业。1964年6月,黑龙江省财
政厅根据全国财政会议决定,从7月1日起将中央工交、商业企业的财政驻厂员工作由税务部
门移交财政部门管理。
  财政驻厂员的主要职责是:督促企业正确贯彻执行中央有关的政策、法令和规章制度,
遵守财经纪律,保证企业应交纳的税款和利润及其它各项收入及时足额地解缴国库。督促企
业改善经营管理加强经济核算。驻厂员有权了解和检查企业生产经营、会计核算、财务情况
以及利润、税金、其他各项收入的入库情况。发现企业有帐目不清、乱挤成本、挪用流动资
金、不按期交纳利润、税款,不遵守税收法令和其他违反中央规定的情况,及时向企业提出
改进意见,如果企业不采纳,可向上级报告。
  哈尔滨市实行对国营企业利润监交工作以来,对维护国家财经纪律和保证国家财政收入,
收到了较好的效果。仅以1975年监督中央,省属在哈企业的决算初审中发现的问题为例,在
审查100户企业中,就有54户存在不同程度的乱挤乱摊成本,截留国家利润,扩大开支标准,
滥用专项资金,化大公为小公等违反财经纪律问题。总金额达877.8万元,直接侵占国家利
润收入100.6万元,占被审查企业全年实现利润收入的48%,审查出乱挤乱摊成本的39户,
金额116.2万元。有1户企业设立假帐户,少报利润,截留应上缴国家利润72万元,还有1家
工厂假报销售,虚报超额利润,占用应缴利润20万元。所有这些问题,通过监督检查,利用
税务监交机关的职能作用,均及时得到纠正。对促进企业加强经营管理,保证国家财政收入,
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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