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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月21日,省物价局、财政厅批复同意哈尔滨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包括供水设施、排水设施、道路桥涵、园林绿化、环卫设施、路灯、燃气设施、城市建设电力配套设施,不得再征收单项配套费。征收范围及标准:凡在哈尔滨市城市规划范围内新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及扩建改建的新增面积部分或原属于减免、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改变用途的,均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标准不超过130元(其中含供水设施10元,排水设施5元,城市建设电力配套设施15元,燃气设施15元)。对工业生产、公用事业、商业服务等单位使用煤气,按日用燃气量每立方米80元征收。征收办法: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政府统一征收,供水设施、排水设施、燃气设施、城市建设电力配套设施等专项配套费,由市政府指定一个部门代收或提供一个集中场所,由上述部门派人征收,所征收的专项配套资金要全部返还到各专业部门,专款专用,全部用于各专项基础设施建设。使用范围: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全部用于城市供水、排水、道路桥涵、园林绿化、环境卫生、路灯、燃气、城市建设电力配套设施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对住宅小区配套至小区用地规划红线,对单体建筑配套至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出台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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