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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 军事》
 
 
检察
 
 
【严厉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活动】
 
 
    1986年,市、区(县)检察机关认真贯彻了全国和省、市政法工作会议、检察长会议精神,在绝不放松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同时,把打击严重经济犯罪作为主要内容。全市两级检查机关查处的各类经济案件,比去年增加了85.4%,其中大要案结案率达92.5%。通过查办经济案件,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1 000.88万元,比上年增长1.36倍。
    一年来,集中力量查处重大经济犯罪案件,主要有:黑龙江省华滨联营贸易公司副经理翟虹玺炒卖外汇、投机倒把、受贿特大案件;黑龙江省劳改局物资站于喜海重大贪污、投机倒把案;哈尔滨市北方日杂公司特大诈骗案和阿城县农业银行信贷员张淑芝伙同其丈夫袁兆华进行贪污、赌博的特大案件等。此外,配合整党,市、区(县)检察机关还主动深入到经济犯罪活动比较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系统或单位,如金融、房地、物资、工商、税务部门和部分工厂。通过查处经济犯罪案件,惩治了犯罪分子,打击了各行各业中的"行霸"。
    打击严重经济犯罪工作的重点是:(1)直接破坏改革或与改革相关联的重大案件;(2)涉及国计民生的重大案件;(3)群众反映强烈、要求查处的"行霸"中的经济犯罪案件;(4)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县级以上干部犯罪的重大经济案件;(5)边反边犯、顶风上的案件。在办案中注意了以下界限:不正之风与经济犯罪的界限;改革中失误与钻改革空子进行犯罪的界限;违反行政法规与触犯刑律的界限;合理报酬与非法牟利的界限;科技人员从事业余智力劳动的合理收入与不顾本职工作谋私犯罪的界限。
    (唐凤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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