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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寿县志》
 
 
第二篇 经济
 
 
 
 
第十四章 粮食
 
   
    延寿县在开垦初期,粮食只是自给自足。光绪初年,农民的粮食自给有余。由于当时交通不便,余粮无法外运,很少交易。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中东铁路通车,粮食大量外运。到民国初年,平均每年外运粮食0.49万吨,这些粮食都是农民与粮商自由交易。   
    伪大同元年(1932年),日本侵略者占领延寿县后,为满足侵略战争需要,极力推行"粮谷出荷"政策,搞垄断征购,实行"决战搜荷方案"。仅1944年,全县交"出荷粮"5万吨,占年产粮总数的44%。市民所需粮食是配给制,把市民分成三等级,凭证供应,每人每月只给20几斤的次玉米、小米、馇子,1941年后,供应的只是"三合面"和"橡子面"。
    1946年延寿县解放了,粮食实行自由买卖。政府为了稳定粮食市场,打击投机商,保证军民粮食供应,县政府采取统一调度,统一管理办法。政府同农民协商,公买公卖,等价交换,1949年征购粮食是2.3万吨。
    建国后,国家对粮食采取了一系列政策,调动农民生产粮食的积极性。1953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实行粮食的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命令,1 953年、1954年,又实行了多余多购、少余少购、不余不购的政策;1955年实行了三定到户的政策,农民心里有了底,生产有了积极性,粮食收购数有较大增加,1955年征购粮食2.7万吨,比1 949年增长了1 8%,但是没有完成征购任务。居民从1954年起凭证不限量供应粮食,1956年起实行凭证定量供应,品种齐全,均是三级以上粮食,达到了卫生标准,对劳动强度大、少数民族、高级知识分子等都有特殊照顾。这种办法至今仍在执行。    
    1958年,粮食征购实行产、销、余算大帐的政策。由于自然条件好,县内农业大丰收,征购粮食达4.08万吨,比1955增长48%,仍然是没有完成征购任务。1959年至1961年,农业生产遭天灾人祸,虽然从1960年起,对生产队交售的超购粮食实行包干政策,但粮食收购数明显下降,1 960年只收购1.8万吨,明显低于1949年。1965年起,征购粮食实行一定三年不变政策,1977年,由一定三年不变改为一定五年不变,执行超产、超购、超奖的办法。这一期问,粮食收购最多一年是1970年,达到3.18万吨,1976年收购最少,仅达1.5万吨。
    1978年以后,国家提高了粮食收购价格20%,粮食超购加价幅度提高50%,同时规定,凡完成包干任务的生产队或个人,留粮不受限制,允许余粮自由上市等一些措施。加之农业家庭联产承包制的重大效应,深受农民欢迎,促进了农村生产力发展。1978年至1984年,全县粮食收购量保持在4万吨左右。到1985年,粮食收购达6.01万吨,是历史最高水平,是1965年的3倍,是1976年的4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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