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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粮食市场
粮油外流 清光绪五年(1879年)至民国20年(1931年)间,粮食为自由经营。光绪初年,境内粮食已有盈余,所产大豆、玉米,质好味美,因交通闭塞,余粮无法外运。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中东铁路在乌吉密建站,年末海禁大开,船自蚂蜒河入松花江,粮食始得外运。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百姓可携粮入市交易。内地粮商活动频繁,外商接踵而至,大豆变为"快货"。1907年至1913年,仅输往乌吉密河(今尚志站)、一面坡站的粮食就有1 37 871石。1914年至1916年,每年外运粮食都有增加。
民国2年(1913年),从县内三大站运出小麦891吨,玉米1 344吨,大豆24 378吨,面粉76吨,其它粮谷410吨。民国20年(1931年),延寿镇、加信镇、平安堡、兴隆镇的商贩以土法加工粮食,外流已至极盛。延寿镇的会升东、德升庆、永升合、广聚恒、义升东、平安堡的德升源、加信镇的义升永等商号互相竞争,占据市场。粮商以大豆为获利之本,低买高卖,输出额不断扩大。粮商或勤买勤卖,多买多销;或囤积居齐,待价而沽;或盘剥买主,聚沙成塔;或大斗大秤收,矬等矬价卖,虽然耕种面积不断扩大,单位产量稳定上升,获利多者非粮商莫属。日本侵略者占领延寿县后,于伪康德4年(1937年),开始对粮食实行"统制",日伪当局一手抓粮食外运,一手抓统治机构,用以全面控制延寿县的经济命脉。伪康德7年(1940年),粮食山严格"统制"升级为"强制购销"。增设了"粮栈组合"这一专门机构,从各渠道索取粮食,满足日本当局需要。1938年、1939年,县内粮食一半以上被运出外境,1939年后,日本侵略者更加疯狂地掠夺抢运粮食。一些粮米商栈因限制而纷纷倒闭,市面萧条,农民粮食渐至十室九空。
交易市场 延寿建治至民国15年(1926年)间,县内农民余粮,只零星出售,以求不腐,尚未形成集市。民国16年(1927年)1月,将县城东南门外石头庙旁宽阔地定为"柴草粮炭停车市场"。市场虽定,囚兵匪搅扰,居民轻易不进集市。是年11月,将市场移至东南门外"德昌洪"门前及东北门外厚子贞房后,兴城内关帝庙前,正北门石头庙四处,右为柴草,左为粮食。民国18年(1929年),粮食市场改为三处:一在东北门外至王亮子店为止,二在北门外北坎下为止;三在东南门外半里为止。此时因各种小型商工业发展,城镇需求量增大,加之县内连年受灾,收成不佳,粮情稍紧,粮市日渐冷落。民国20年(1931年)居民为买所需之粮,竟有远出20里以外者。
日伪统治延寿初期,县内粮食虽然稍紧,但因日伪统治当局尚未制定控制粮食的具体政策,粮食贩卖、加工之业尚属具兴。伪康德4年(1937年)后,粮食奇缺,购之不易。日伪统治当局,为保证战勤粮食的需要,对粮食严格控制,指定延寿、加信镇、常家油坊、兴隆镇、宋家店5处为粮食交易市场,别处不可行事。这5个市场均受兴农合作社贩卖系领导,负责代收和保管日本关东军用粮(水稻)和经营农民、粮商售粮。名为"交易市场",实为"强制"收购粮食的机构。
1946年延寿县城解放后,粮食仍为自由经营时期。1947年10月。为保证征购任务的完成,和解决人民急需卖粮换布、盐等物资的困难,贸易局在柳河、加信等地设立营业所。卖粮的一律到贸易局和营业所定点出售,其它黑市一概禁止。建国初期,国营和集体虽然建立了粮食销售网点,由于力量不足未能充分发挥作用,一些物资交流有时还依赖着部分粮商小贩。在国民经济恢复时期,随着国营商业的发展,私人粮商锐减。
实行统购统销以后,粮食自由市场基本关闭。三年自然灾害时期,粮食供应紧张,县内又出现了黑市交易,市场流动不定,粮食成交数量不大。1964年,严重打击黑市场,成立3个市场管理站,分别设在柳河、六团、中和,限制粮食的黑市活动,打击私人粮贩。1979年,本着内紧、外松、紧中求活的精神,粮食市场开始活跃。1983年,调整了1957年开始实行的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购销政策。坚持以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方针,在保证国营商业的主导地位和发挥供销合作社作用的同时,允许多渠道经营。小杂粮、小油料,全部改为议购议销,统购粮油在完成收购任务后也允许进入市场自由经营。1984年,粮油市场同时开放,原来禁止上市的面粉、大米、馇子、高粱米、小米、县产挂面、高级挂面等在市场都有出售,满足了消费者的需要。延寿县1938年粮食收、输情况表(附表)
二、粮食收购
民国以前,境内军民用粮从民间购买,基本满足供应,不需外进。1937年,日伪当局对粮食实行"统制",强制推行"粮谷出荷"和"粮食配给"。"粮谷出荷"业务的最高权力机关是1940年成立的兴农合作社。1941年,县内各地设置了出荷粮管理基层机构搜荷工作班。6月,伪县政府委派地政科专门管理"粮谷出荷"的征办,地政科下设"出荷监督班"。1945年2月,"出荷督励班"改为"出荷指导局",每年5月,地政科土地调查股深入全县各村屯,核实播种面积,调查作物品种,汇总后制图一并送开拓科备案,作为当年对农户征办“出荷粮”的依据。收获前,兴农合作社、开拓科、地政科等组成产量调查组,赴各村屯,逐地块进行实打实测,按种植面积确定“出荷粮”数量。粮食上场,农公所催办,愈期不交,区警察分所来人督促,再完不成,则不分青红皂白非打即骂甚至关押。1943年、1944年全县交售"出荷粮"年均1亿斤,均占产粮总数的44%以上。延寿县农村粮食生产、征购情况对比表(附表)、延寿县粮食经营量与费用水平情况表(附表)
解放后,为使农民负担合理,人民政府按土地等级征收公粮。完成公粮任务后,粮食可进入市场自由买卖。1949年征购粮食4 529万斤。1953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实行粮食的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命令》,对农村余粮户实行粮食计划收购政策;对城镇居民和农村缺粮户实行粮食计划供应政策,由国家严格控制粮食市场,严禁私商自由经营粮食,在中央统一管理之下,由中央与地方分工负责的粮食管理政策。县政府本着"多余多购,少余少购,不余不购"的原则,发动农民自报公议,进行有计划的收购。以委托农村供销社代购的办法,解决网点过少农民卖粮不便的问题,加快了收购进度。1954年,又建立柳河、六团、加信、延寿镇等五处初级粮食市场。1955年,实行"定产、定购、定销"政策。各村按"三定"政策,留足种子、饲料粮和口粮,积极完成征购任务,全县收购粮食7 873.8万斤,比1949年增加73.9%。1956年,农户加入高级社后,以社为单位统一汁算征购粮任务。1958年,停止"三定"政策,实行大购大销,不少社队购了过头粮,一些农民"三留"(口粮、种子、饲料)不足,国家给予返销粮。1962年,恢复粮食"三定"政策,实行"增产不增购,减产不减购,遇大灾适当减免”的征购包干办法,解除农民购销无底、增产无益之虑,克服了过去在征购上的“鞭打牛快,购粮过头,先紧后松,不送也中,往后拖,吃的多"等不正之风。1964年,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国家征购粮食仅999.6万斤。1965年,粮食征购基数实行"一定三年不变"的政策。1971年,实行粮食征购任务"一定五年不变"的政策。粮食生产大幅度增长。由于社队间征购任务不够平衡,对粮食征购任务进行了调整,并实行了超产、超购奖励的办法。1978年,开始实行家庭联产责任制,粮食收购有大幅度增长。国家征购粮食8 065万斤。1980年,农村实行“大包干到组”责任制,粮食收购确定基数后,实行“交够国家,留足集体,剩下归己”的办法,征购粮食7 901万斤。1982年,实行"购销包干"管理办法。1984年,实行按包干任务征购,按粮食定购基数分品种按比例加价,购粮不封顶,实行价格调整,同时开放粮油贸易市场,全县征购粮11 723万斤。1985年,取消粮食统购派购政策,实行"粮食合同订购"制,合同内粮食给加价,合同外粮食自由销售,全县征购粮12 057万斤,为历史上卖粮最多的一年。
三、销售
供应粮 民国前,粮食买卖臼由,市民皆在市场购买口粮。伪满时期,粮食实行配给制。1946年延寿县人民政府成立后,废除了伪满洲国的"粮食配给制",市民购粮皆自由购入。1953年,为缓和供销矛盾,暂时对城镇居民实行"居民购粮证",持证到指定门市部购粮。对购粮者不限品种,不限数量,任选任购。1954年,对非农业人口的食油和工商行业用油实行计划供应,取缔了油料、油脂市场,除国家指定的国营商业、粮食部门外,其它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油脂、油料。1955年8月,贯彻国务院发布的《农村粮食统购统销暂行办法》和《市镇粮食定量供应暂行办法》,粮食供应主要是“以户定量",发给居民“粮食供应证”,凭证到门市部购粮,不限品种,只限数量。11月,对户、人进行复查,对城镇册籍,按工种、大人、小孩等划好标准,以人定量,归户计算,划片定点到粮食部门购粮。1960年,大搞节约用粮,以"瓜、菜"代粮,职工定量从28.5斤,降为25.5斤,每人节约3斤粮食。1962年冬恢复原定量。1978年初,全县实行工种粮。1983年,又恢复了原定量。
县内供应的粮食品种有面粉、大米、高粱米、小米,玉米面、豆面、大豆、馇子、大黄米、小黄米等。根据各年的具体情况,品种的供应标准略有变化。县内多产玉米、馇子、玉米面等粗粮供应数量较多。1980年以前,面粉全靠外调,每月每人供应5斤左右,年、节增至10斤左右。1980年以后,面粉每月供应7~10斤。1983年以来,议价面粉上市,居民可到市场随意购买。大米虽是县内盛产,为顾全大局,支援外地,每月每人只供应1至5斤,年、节适当增加一点。为解决酱豆,菜豆,每人每年供应酱、菜豆13至15斤。食油亦实行以人定量凭证供应的办法。1964年以前,城镇居民和农村非农业人口每人每月供应2两,农业人口供应1两。12月,城镇居民和农村非农业人口为2两。1965年,城镇居民和农村非农业人口每人每月调整到3两,农业人口为2两。1965年,城镇居民和农村非农业人口增至4两。1975年10月,开始实行农村留豆不供应食油政策。工商行业、军需、民工补助、劳动补助、会议补助、医院补助等用粮油,一律执行上级规定。延寿县粮油供应对比表(附表)
供应网点 1950年,粮食公司在楼下建立了笫一粮食门市部。1955年在镇内建立第二粮食门市部,并在加信镇增设第三粮食门市部。第一、第二门市部归粮食公司管理,单独核算,第三门市部归加信粮库直接领导。1957年,第一、第二粮食门市部改为供应部,后又改为二个粮店。为了对粮食供应工作加强管理,1958年,城镇成立了粮食供应部,统管二个粮店。1967年,在柳河公社福寿北山建立"六七一"粮店,在柳河公社福山大队西北建立"六七二"粮店,在高台公社高台二队建立卫东粮店。1968年,建立第三粮店。1969年,在镇内建立第四粮店,1970年,延寿镇内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粮店,加上六七一、六七二、卫东粮店,全县共7个粮店。1983年,六七二粮店与六七一粮店合并,至1984年底,全县中和、加信、安山、太安、六团、延河、青川等乡镇都己建立粮库,兼供应附近非农业户供应粮。1985年,全县有专业售粮网点13个,其中县城5个,农村乡镇8个,有51 608人吃供应粮。
粮油票证管理 1955年,为解决流动人口外出期间就餐问题,中央粮食部和省粮食厅分别发行了全国通用粮票和黑龙江省地方粮票,为无价票证,只做定量购买粮食凭证。酿酒业、熟食业、糕点业等单位用粮,由粮食局供应股核发工商行业用粮供应证。机关、团体的牲畜用粮,发给饲料供应证。对城镇居民迁移、长量、工种变动、各种供应证的发放,各项批补,均由粮食局供应股负责办理。1958年,粮食供应部内部实行登记手续,内设活页台帐(底根)。后来改用钢纸牌代替。1962年,粮油管理与销售实行两条线的管理办法,粮票也实行收入与付出两条线的管理。1964年,采用钢纸牌、粮证、底卡三对照的方法对帐。1965年初,推广复写售粮传单,代替了三对照的方法。1975年,对粮票除设两条线和三人管理制度外,做到收有凭、支有据,日清月结,定期盘点,帐帐相符。1978年,实行工种粮,由工种卡片和单位介绍信按工种定量。1981年,工种粮停止,职工恢复原定量。
1955年8月,农村区所在地非农业人口吃供应粮的,皆由区人民委员会审查,报县领导小组审批后,由基层粮食管理采购站发给供应证。1957年,基层粮食管理采购站改为粮食管理所,亦负责票证管理。1976年,农村粮食管理所承办的粮证、册籍卡和办理农业人口的出生、死亡、迁出、迁入等粮食关系手续,统一纳归县粮食局管理。
议价粮油 1978年秋,在完成一定五年粮食征购任务和按政策完成超购任务后,试行粮食油料议价收购和销售。卖给国家的,按百分之七十的比例划出一部分作为议购,品种有大豆、水稻、玉米、小麦、杂豆。1980年,在减少征购任务,不减少超购任务的情况下,生产队留四部分,凡卖给国家的都按议价收购。1982年,社员余粮允许卖议价。1984年,执行国家关于多渠道经营议价粮油的政策,打破了粮油议购议销由粮食部门统一经营的局面。由于引入竞争机制,丰富了市场,方便了人民生活。
饲料 1957年,县粮食局内设饲料股,审批米厂、酒厂的糠糟供应,起调解余缺和平衡作用。1959年,由于饲料盈余,撤掉饲料股。1974年3月,在粮食科中重设饲料管理站。1978年3月撤销。1983年为搞好粮食的就地转化工作,又成立了饲料供应公司,隶属粮食局,单独经营,财务独立核算。1984年10月,为了发展饲料业务,饲料公司迁延寿二粮库办公。1985年5月开业,至年末销售饲料206万斤。
食盐 建国前食盐自由经营,建国后食盐经营划归粮食部门。1964年,成立盐业批发站,业务活动归地区盐业公司领导,行政归县粮食局领导,负责居民、军需、工厂、企业的用盐供应。1979年,粮食局下设盐业站,盐业站下设7个盐业保管员,由各库配备。盐的储存、保管场地都在各库内,费用由盐业保管员统一与县盐业站结算。1973年开始,盐加碘在县内推广,局、所、粮库都有加碘的设备,达到无碘盐不出库。对防治地方病起到较大作用。1980年,盐业站撤销,由粮食局计调股代管。1984年,食盐业务归粮食局仓储股兼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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