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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寿县志》
 
 
第二篇 经济
 
 
 
 
第十五章 税务
 
   
    封建时代、民国和伪满时期,延寿县税收工作只是强行征收赋税,以此来进行收刮民财,由于官府、官吏挥霍浪费,所收税的税种、税率随意性很大。解放后,民主政府立即废除了伪满时期苛捐杂税,但是由于当时全国正处于解放战争,无暇顾及税制改革,国家尚无统一税制,县民主政府自制税收办法,征收地方各税。建国后,国务院颁布了《全国税政实施细则》,执行了“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和薄利少收的原则,贯彻了工业轻于商业,消费品轻于奢侈品的税率和帮助安排就业,照顾合作,扶持新办集体企业,支持农业等办法,把着眼点放在促进生产发展、经济繁荣和经济效益上的提高。长期以来,税种税率保持稳中有降。但是由于县内工农业生产发展迅速,税收总额仍然是逐年增加。1965年全县收工商税87.1万元,1976年全县收工商税达331.2万元,是1965年的4倍左右。1985年全县收工商税达605.6万元,是1965年的7倍左右。农业税收也是稳中有降,1966年粮豆总产12 217万斤,收农业税115.1万元。1978年粮豆总产26 556万斤,收农业税146.4万元,总产比1966年提高116%,而农业税只提高27.1%。1985年粮豆总产达30 948万斤,收农业税180.2万元,总产比1966年提高153.3%,而农业税只提高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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