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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寿县志》
 
 
第二篇 经济
 
 
第十五章 税务
 
 
第二节 税种
 
    
    一、税种
    田地税  清光绪以前,县内田赋由宾州租柜缴纳。清光绪五年(1879年),县内开始收缴,分大租、小租。民国3年(1914年),取消大小租之分、均称为田赋。伪康德3年(1936年),田赋改称地税。清末和民国初期,都增设正税、附加捐,如学田地附加捐、公田地附加捐、城围地附加捐、五门地附加捐等,统称响捐或亩捐。响捐和亩捐为田赋外的附加税,用于补充地方政府财政开支之不足。解放后,地税改称农业税,农作物的正副产品都纳税。1959年后,农作物的副产品不再纳税。
    工商税  清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至清宣统三年(1911年),征收商捐、营业捐和屠捐。民国年间,增加了印花税、营业销场附加税、粮捐、烟酒专卖费、赈贷金息、木捐、车牌捐、硝磺税、自治黄金息、旅店捐、汽车捐、车捐。伪满时期,计开国税13项,有山货税、海菜税、土产税、粮食税(出产销场税)、牲畜税、屠宰税、烟酒税、木税、石税、销场税、当税、牙帖税。1948年,县内税种较单一,有甲种营业税、乙种营业税、丙种营业税、牌照税、牲畜交易税、屠宰税。1950年,开征的税种有货物税、粮食交易税、利息所得税、工商业税、印花税、交易税、屠宰税、使用牌照税等。1953年,简化了税制,修改后的县工商税种有商品交通税、货物税、工商业税、牲畜交易税、屠宰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利息所得税。国家规定的印花税、盐税、关税、城市房地产税和文化娱乐税县内未开征。1958年,对原工商税制进行改革,改革后县内工商税种有工商统一税、牲畜交易税、工商所得税、集市交易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国家规定的城市房地产税、文化娱乐税、盐税、关税县内未开征。1973年,对工商税进一步改革,县内税种有工商税、工商所得税、屠宰税、集市贸易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国家税种中的盐税、关税、城市房屋地产税县内未开征。1981年,征收工商税、工商所得税、屠宰税、车船牌照税。1985年末,征收的税种有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工商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屠宰税、国企奖金税、建筑税、国企所得税、国家能源重点建设基金。
    杂税  清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和三十四年(1908年),分别征收学务基金息和穷黎金息,宣统三年(1911年)始征妓捐。民国期间,增收戏捐、学产租金、文庙黄金息和田房契税等。解放后,除房契税保留外,其它各杂税均已取消。
    二、税率
    土地税  率清光绪五年(1879年),大租每垧征收平银1钱8分,小租征收1分8厘。光绪二十三年(1897年),大租每垧改吉钱600文,小租改收60文。此外,加收各种附加费,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十月,每垧额租地收学堂经费吉钱1吊200文,警捐2吊。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每垧额租地加收警捐、学捐、化工费4吊。
    民国3年(1914年),大小租改为田赋,每垧收吉洋3角,民国17年(1928年)增至8角。民国期间,附加费名目繁多,其中有保卫团费、学费、保卫费、化工费、予团经费、枪费、保卫团予团临时费、警察临时费、积谷费等。每垧附加费增至3元8角。
    伪康德3年(1936年),田赋改为地税,每垧收国币6角1分5厘。附加费改为地捐,每垧收国币1元8角4分。
    解放后,农业税按国家规定的办法征收。一户所收的粮谷,按家庭人口平均,每人600斤以下的免征,601至800斤的为一级,征收3%;801至1 000斤的为二级,征收6%;依此类推,以600斤为免征点,每超过200斤增加农业税3%,征收率增加到20%就不再增加。1958年,按常年产量依率计征,县内单产定为144.7斤,税率为19%;此外,还征收地方附加税,1963年农业税率调整为13.2%。1971年,实行一定5年不变的政策。1976年又进一步调整,税率不超过15%。1982年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由承包户纳税的税款每亩收税2.47元。1985年,承包户每亩收税3.30元。
    农业税以高粱为标准,高粱1斤折合小麦6两.水稻7两、大豆5两、谷子9两、苞米1斤。标准粮每斤价格,1958年为0.10元,1961年0.116元,1966年0.126元,1967年O.127元,1979年0.15元,1985年O.132元。
    工商税税率  营业捐:宣统元年(1909年)征收,一等2元,二等1元5角,三等1元。烟酒公卖费:民国5年(1916年)征收,每百斤酒收吉洋1元2角。同年7月,分商元大小颁发特、甲、乙、丙4种公卖牌照,每年兑换两次并同时收费,特种每次211元,甲种8元,乙种4元,丙种2元。屠捐:宣统二年六月开征,每头牛吉钱5吊、猪2吊、羊1吊、马骡驴各8吊。民国14年(1925年),改收吉洋,牛每头6角、猪3角、羊2角、马骡驴各5角。伪大同元年(1932年),改称屠宰税,每头牛收伪币4角6分,猪2角6分,羊1角5分,康德3年,改收猪、驴每头7角,牛、马、骡每头(匹)1元7角,羊每头2角,犊、驹每头(匹)3角,小猪每头1角。1952年,屠宰税按屠宰后的实重从价征计,税率10%,对自养、自宰、自食的予以免征。1981年,猪每头收税3元,羊每头收o.50元,菜牛每头5元。耕牛、马、骡、驴役畜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膳宰,马、骡每匹各收3元,驴收2元。田房契税: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10月开征,每价银百两抽收税银3两,外有契屋费吉钱10吊。更名费千吊以下者20吊,千吊以上者40吊。民国2年(1913年),房契税加征为6分、伪大同元年(1932年),田房契仍照旧征收六成。粮石销场附加税:民国4年(1915年)11月征收,按卖价每吊收10文。民国14年(1925年)11月,改收买主值百抽二捐例。伪大同元年(1932年)改称粮捐,捐例照旧。营业销场附加税:民国2年(1913年)7月开征,为商号费钱,每吊征收2成。民围16年(1927年)7月,改为吉洋,每卖1元征收1分。伪大同元年(1932年),改称营业销场附加税,税率不变。车牌捐:民国9年(1920年)10月开征,分丙、丁、戊3等,5套以上者为丙等,年收吉洋2元,2套以上者为丁等,年收吉洋1元5角,1套者为戊等,年收吉洋1元。民国18年(1929年)10月,改为1套1元,2套2元,3至4套4元,5套6元。伪大同元年(1932年)改称车捐,税率照旧。汽车捐:民国15年(1926年)11月开征,分大号、小号2种,大号每辆每月收吉洋10元,小号每辆每月收吉洋6元。商捐:清光绪二十四年(1903年)征收,每月缴纳吉钱644吊。民国18年(1929年)7月,改为每月6元。伪满建政后废止。木捐:民国8年(1919年)7月开征,每卖钱1吊抽收10文。旅店捐:民国10年(1921年)12月开征,每日住客1名,征收铜元2枚。伪康德元年(1934年)改收伪国币2厘5毫,康德3年(1936年)1月1日废止。
    1963年,调整了工商所得税税率,个体经济所得税税率按14级全额累进计算,为11%至62%,集体经济所得税税率按合作商业8级超额累进计算,为7%至60%,手工业税税率按八级超额累进计算,为7%至55%。调整后,改变了个体经济负担轻于集体经济,合作商业负担轻于其它集体经济的不合理税法。1981年,全县工商税收的税率为,工业税率2%至66%;交通运输税率3%至16%,农林牧副、水产品税率3%至40%;商业税率3%至10%,个体经济所得税实行十四级超级累进,一至十四级的税率为7%至62%;合作商店所得税实行九级累进,一至九级的税率为7%至60%,手工业合作社、交通运输合作社所得税为八级超级累进,一级至八级的税率为7%至55%。
    杂税税率妓捐:宣统三年(1911年)一月开征,分二、三两等捎例,二等每月收吉洋2元,三等收1元。伪康德元年(1934年),折收伪国币1元4角5分,伪康德3年(1936年)11月1日废止。戏捐:民国元年2月开征,按戏场收入15%征收。民国18年(1929年)12月,改为演戏一日收哈洋3元。伪大同元年(1932年)6月,因戏园停业而废止。1985年产品税税率表(附表)、1985年个体经济所得税税率表(14级超额累进)(附表)、营业税税率表(附表)、增值税税率表(附表)、8级超额累进所得税税率表(附表)
    三、税额
    民国10年(1921年)主要地方税实征吉钱3 882 353吊,其中亩捐1 150 059吊,粮捐1 281 257吊,营业销场附加税526 921吊,车牌捐742 999吊,商捐7 728吊,木捐65 362吊,旅店捐110 621吊,屠捐47 406吊。到民国16年(1927年)增至3 670 128吊,增加近10倍,其中亩捐23 868 332吊,粮捐5 402 280吊,营业销场附加税5 817 484吊,车牌捐1 136 035吊,商捐7 728吊,木捐233 666吊,旅店捐116 562吊,屠捐119 194吊。
    伪大同元年(1932年)税捐局收税10 232元,伪大同2年(1933年),税捐局收税68 082元,伪康德元年(1934年),税捐局收税64 827元,伪康德4年(1937年)增至122 974元,伪康德8年(1941年)增至260 340元,8年间税收翻了两番。
    建国后,税务工作在"发展经济,保障供给"财经工作总方针的指引下,本着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和薄利少收的原则。把着眼点放在促进生产的发展,经济的繁荣和经济效益的提高上。这时期的税种虽然不断简化,税率逐渐降低,但由于工农业生产迅速发展,税收仍然逐年增加。1949年,全县工商税收入590 512元,其中,货物税313 693元,工商营业税143 347元,工商所得税80 330元,其它各税53 142元。1956年,全县工商税收793 724元,其中商品流通税201 286元,货物税76 591元,工商营业税308 526元,工商所得税119 352元,其它税87 969元。1965年,全县工商税收入871 089元,其中工商税723 794元,工商所得税77 029元,其它工商税收70 267元。1976年,全县工商税收入3 312 264元,其中工商税2 834 751元,工商所得税425 294元,其他工商税收52 219元。1985年,全县收工商税6 056 000元,国营企业所得税610 000元,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292 000元。农业税实际征收1 802 076元,其中征税1 581 443元,地方附加税220 633元。建国以来延寿县工商税收统计表(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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